QB-T 1981-1994 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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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露酒QB/T1981-9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2引用标准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QB/T1326.2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感官评定方法Q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3术语3.1露酒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2浸泡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10343)或水浸渍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浸泡。3.3复蒸馏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10343)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为复蒸馏。4产品分类4.1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直接浸泡、复蒸馏。4.2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5技术要求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分类│直接浸泡类│├─────────┬─────────┬────────┤复蒸馏类│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无色或微黄───┼────────────────────────────┴──────澄清度│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香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具有相应的动物脂│具有动植物香和酒│具有本类型酒│和酒香,诸香和谐纯│香和酒香,诸香和谐│香,诸香和谐│应有的香气,│正│││诸香和谐纯正───┼─────────┴─────────┴────────┴──────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5.2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项目│指标│允许差──────────────┼──────────┼───────────酒精度(V/V) 20℃%│≤45.0│±1.0──────────────┼──────────┼───────────滴定酸(以乙酸计)g/L│≤6.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0│±20──────────────┴──────────┴───────────注:允许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5.3卫生要求按GB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按GB2758规定执行。6试验方法6.1感官试验方法按QB/T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要求试验方法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6.3卫生要求试验方法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GB5009.48执行。菌落总数按GB4789.2执行,大肠菌群按GB4789.3执行。7检验规则7.1不合格分类A类不合格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B类不合格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7.2组批()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7.3抽样7.3.1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3抽样方案────────────┬──────┬────────-│<1500箱│≥1500箱────────────┼──────┼────────-≤375mL/瓶│8│12────────────┼──────┼────────-≥500mL/瓶│6│8────────────┴──────┴────────-7.3.2抽样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7.4交收(出厂)检验7.4.1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7.4.2交收检验项目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7.4.3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7.5.2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a.更改原料;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7.5.3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7.5.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7.6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标签标志按GB10344的规定执行。8.1.2外包装标志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191的规定执行。8.2包装8.2.1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8.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8.2.3包装容量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2%;500mL/瓶以下(含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3%;<125mL/瓶时为±5%。8.3运输、贮存8.3.1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8.3.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8.3.3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康健徐晓曦朱眠。参加起草人:王秋芳白镇江周怡庭袁建成严明黄书声。───────────────────────────────────────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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