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猕猴桃酒QB/T2027-9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2引用标准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3分类3.1猕猴桃干酒3.2猕猴桃半干酒3.3猕猴桃半甜酒3.4猕猴桃甜酒3.5猕猴桃汽酒4技术要求表1────────┬──────────────┬────────────────级││项别│优等品│合格品目││────────┼──────────────┴────────────────外观│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干、半干酒│微黄或浅黄色├─────┼───────────────────────────────色泽│半甜、甜酒│浅黄或金黄色├─────┼───────────────────────────────│汽酒│浅黄或金黄色──┴─────┼──────────────┬───────────────()─香气│具有弥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具有弥猴桃果香和纯正的酒香,无│清雅、谐调的酒香│异香──┬─────┼──────────────┼────────────────│干、半干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纯│酒体醇和爽口,无异味││正,完整,谐调适口│├─────┼──────────────┼────────────────滋味│半甜、甜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醇│酒体醇和爽口,酸甜协调,无异味││厚,酸甜协调│├─────┼──────────────┴────────────────│汽酒│分别具有干、半干、半甜、甜酒的滋味,还应有二氧化碳气特有的杀口力──┼─────┼───────────────────────────────泡沫│汽酒│注入洁净杯中,应有洁白泡沫升起──┴─────┴───────────────────────────────4.1感官要求见表1。4.2理化要求见表2。表2───────────┬───────────┬─────────────级││项别│优等品│合格品目││──────┬────┼───────────┴─────────────酒精度│酒度│8.0~18.0├────┼─────────────────────────℃(V/V)%│允许差│±1.0──────┼────┼─────────────────────────│干酒│≤4.0总糖├────┼─────────────────────────│半干酒│4.1~12.0(以葡萄糖计)├────┼─────────────────────────│半甜酒│12.1~50.0g/L├────┼─────────────────────────│甜酒│>50.0──────┴────┼───────────┬─────────────干浸出物g/L│≥14.0│≥12.0───────────┼───────────┴─────────────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4.0~8.0───────────┼───────────┬─────────────()挥发酸(以乙酸计)g/L│≤0.8│≤1.1────┬──────┼───────────┴─────────────维生素C│干、半干酒│≥200├──────┼─────────────────────────mg/L│半甜、甜酒│≥150────┴──────┼─────────────────────────总二氧化硫mg/L│≤250───────────┼─────────────────────────游离二氧化硫mg/L│≤50────────┬──┼─────────────────────────二氧化碳20℃MPa│汽酒│≥0.30────────┴──┴─────────────────────────注:猕猴桃汽酒的总糖、维生素C、干浸出物含量分别以猕猴桃干、半干、半甜、甜酒所规定的指标计。4.3卫生要求铅、细菌指标按GB2758标准的规定执行。5试验方法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15038执行。卫生要求的检验按GB4789.3和GB5009.1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并一次调配所生产的,同一厂名、产品名称、规格、商标,同一包装线,并具有同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按表3抽取样品。表3──────┬──────┬───────┬─────┬───────-批量│抽取样本数│抽取单位包装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箱)│(箱)│(瓶)│Ac│Re──────┼──────┼───────┼─────┼───────-≤500│8│8│1│2──────┼──────┼───────┼─────┼───────->500│13│13│2│3──────┴──────┴───────┴─────┴───────-注:①“样本”指产品的最大包装(箱);②“单位包装数”指从大包装中任意抽取的最小包装单位(瓶)。6.3交收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交收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志、净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6.3.3不合格分类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维生素C、游离二氧化硫。6.3.4交收检验判定规则6.3.4.1按表3抽取样本,进行包装、标志和净容量的检查。达到不合格判定数者,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4.2按表3抽取样本,将样品分作两份,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做感官和理化分析。按表1和表2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测。如有某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重新自两倍量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两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型式检验6.4.1一般情况下,企业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及配料;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卫生要求。6.4.3型式检验判定规则按6.3.3进行。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6.6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标签标志必须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7.1.2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瓦楞纸箱、木箱)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毛重、规格。7.1.3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7.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应衬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7.2.3内包装用玻璃瓶,要求瓶体端正整齐,瓶外清洁、净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7.2.4瓶装酒的容量允许偏差:20℃时,20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为±2%,小于500mL/瓶为±3%。7.3运输7.3.1瓶装酒应在5~35℃下运输和贮存。7.3.2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损坏。7.3.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厢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7.3.4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7.4.2仓库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物品堆放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6层。7.4.3保质期:瓶装酒的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7.4.4瓶装酒在保质期内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10─26批准1995─06─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