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06-1991 小竹笋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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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竹笋罐头QB/T1406-91Canneslenderbambooshoot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竹笋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幼嫩的小竹笋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小竹笋罐头。2引用标准GB1987禽品添加剂柠檬酸GB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B5009.16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GB11671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QB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1007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ZBX70004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ZBX70005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3术语3.1断尖笋断面直径占笋体基部直径的35%以下,形态基本完好的笋条。3.2秃头笋断面直径占笋体基部直径的35%~60%,形态呈宝塔形的笋条。3.3段条笋断面直径占笋体基部直径的60%以上,上下近似一样粗的笋条。3.4开叉笋笋节间有明显支芽或支芽折断后留有明显的痕迹,笋体失去了完美形态的笋条。5.5粗纤维笋笋体过老,食之有渣的感觉。4产品分类小竹笋按笋基部直径和笋体长度分成六个等级,其代号如表1和表2。表19124罐号和15173罐号小竹笋的级别和代号───────┬────────┬───────┬─────────笋基直径(mm)│笋体长度(mm)│产品代号│级别代号───────┼────────┼───────┼─────────13~22│90~115│881│M113~22│60~89│881│S17~12│90~115│881│M2()7~12│60~89│881│S27以上│35~59│881│222~35│50~115│881│-───────┴────────┴───────┴─────────表2783罐号小竹笋的级别和代号───────┬─────────┬───────┬────────笋基直径(mm)│笋体长度(mm)│产品代号│级别代号───────┼─────────┼───────┼────────13~22│60~75│881│S17~12│60~75│881│S27以上│35~59│881│2───────┴─────────┴───────┴────────5技术要求5.1原辅材料5.1.1小竹笋采用新鲜良好,笋体完整,有笋尖,笋肉呈白色、乳白色或黄白色、淡绿色,笋体长度60~120mm,笋体兜部横径10~35mm的小竹笋。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不允许使用金竹笋、筷竹笋和开叉笋。5.1.2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要求。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感官要求────┬─────────────┬─────────────┬─────────────项目│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笋肉呈白色或黄白色,同一│笋肉呈白色、黄白色或浅黄│笋肉呈白色、黄白色或淡绿色泽│罐中色泽大致均匀,有光泽;│色,同一罐中色泽较均匀,稍│色,同一罐中色泽尚均匀;汤│汤汁较清,允许稍有笋衣碎屑│有光泽;允许有少许笋衣碎屑│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滋味气味│具有小竹笋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笋体肉质细嫩,切口平整,│笋体肉质细嫩,切口较平整,│笋体肉质细嫩,切口尚平整,│形态完整;无开叉笋、粗纤维│形态较完整;无开叉笋及段条│形态基本完整;()无开叉笋及段组织形态│笋及段条笋;断尖笋、秃头笋│笋;允许有个别笋食之有轻度│条笋,无明显粗纤维笋;断尖│每罐不超过净重的5%│粗纤维感;断尖笋、秃头笋每│笋、秃头笋每罐不超过净重的││罐不超过净重的10%│15%────┴─────────────┴─────────────┴─────────────5.3理化指标5.3.1净重应符合表4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5.3.2固形物应符合表4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表1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净重│固形物罐号├──────┬──────┼────┬──────┬──────│标明重量(g)│允许公差(%)│含量(g)│规定公差(%)│允许公差(%)──────┼──────┼──────┼────┼──────┼──────783│293│±3.0│55│161│±11.09124│800│±2.0│55│440│±9.015173│2850│±1.5│55│1567.5│±4.0500ml罐头瓶│500│±5.0│50│250│±9.0──────┴──────┴──────┴────┴──────┴──────5.3.3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11671的要求。5.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5缺陷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5分类。表5样品缺陷分类────┬──────────────────────────────────类别│缺陷────┼──────────────────────────────────│有明显异味;严重缺陷│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己脱落的锡珠────┼──────────────────────────────────│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一般缺陷│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ZBX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6.2净重按QB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6.3固形物按QB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6.4重金属含量按GB5009.16、GB5009.13、GB5009.12、GB5009.11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和砷。6.5微生物指标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按QB1006执行。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ZBX70005的规定进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南昌罐头啤酒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云昌浩周菊君赵大烈楼根荃。───────────────────────────────────────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1992-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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