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39-1999 植物蛋白饮料 花生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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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B/T2439—1999前言本标准微生物指标是根据GB16332—19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制定的。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开封隆氏仪器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明德、马思智、王景道、张国宴、陈波、龚玲娣。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QB/T2439—199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为原料,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553—1986花生仁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26—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T5009.5—19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GB/T5009.6—1995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10786—1989罐头食品的pH测定GB/T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GB/T12143.1—1989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GB16332—19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花生仁应符合GB/T1533的要求。3.1.2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T10791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要求色泽呈乳白色或微灰白色国家轻工业局1999—05—06批准1999—12—01实施()QB/T2439—1999气味与滋味具有花生仁特有的香气与滋味,无异味外观呈均匀状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但经摇匀后仍呈原有的均匀状态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净含量负偏差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同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表2允许负偏差净含量QmL%mL100~2004.5—200~300—9300~5003—500~1000—153.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标项目清淡型浓甜型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4.0≥8.0蛋白质%≥0.8脂肪%≥1.0pH(20℃)6.0~8.0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砷(以As计)mg/L≤0.2铅(以Pb计)mg/L≤0.3铜(以Cu计)mg/L≤5.03.5微生物指标罐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其他包装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100mL≤3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霉菌、酵母cfu/mL≤204试验方法4.1感官4.1.1气味与滋味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4.1.2色泽、外观及杂质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4.2净含量国家轻工业局1999—05—06批准1999—12—01实施()QB/T2439—1999在温度(20±2)℃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量筒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其容积数。4.3理化指标4.3.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1的方法测定。4.3.2蛋白质按GB/T5009.5的方法测定。4.3.3脂肪按GB/T5009.6酸水解法的方法测定。4.3.4pH按GB/T10786的方法测定。4.3.5砷、铅、铜按GB16322的方法测定。4.4微生物指标按GB16322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生产线、班次、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2出厂检验5.2.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2.2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6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蛋白质、pH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瓶(盒)用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5.2.3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3.2抽样方法和数量任一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6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5.3.3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5.4判定规则5.4.1出厂检验判定国家轻工业局1999—05—06批准1999—12—01实施QB/T2439—1999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或商业无菌不符合GB4789.26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2型式检验判定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瓶、盒)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应符合GB7718,GB/T10790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标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质的含量。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10790第5章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6.3运输、贮存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790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6.4保质期6.4.1符合6.3的规定时,保质期:金属罐装不少于12个月;玻璃瓶装不少于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不少于6个月。6.4.2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6.4.1规定的保质期。国家轻工业局1999—05—06批准1999—12—01实施国家轻工业局1999—05—06批准1999—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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