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XXXX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004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或者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与方法、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否决性条款等内容,并可设置有关信用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招标人可以参考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细则编制评标标准与方5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市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公布。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6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发出招标文件可以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行。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具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7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额。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三)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四)招标人授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三)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使用其他单位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二)投标时使用其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人员;8(四)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加投标;(二)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从业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属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投标:(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的;(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而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的。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9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二)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三)接受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标的;(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五)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的;10(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

1 / 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