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300-1997 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乳(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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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2300—1997前言植物蛋白饮料椰子乳(汁)是我国首先开发研制成功的新型饮料,自产品问世投放市场以来,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畅销国内外,现已有多家生产厂生产。为了适应该产品迅速发展的需要,必须制订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以便加强行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内外贸易。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海口罐头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子志、吴克盛、覃碧霞、郑子龙、霍秀岩。本标准首次发布: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椰子乳(汁)QB/T2300—199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椰子乳(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新椰子果肉或其制品为原料,经加工、调配等工序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760—198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6—19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GB/T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GB/T12143.1—1989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GB/T14771—1993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GB/T16322—19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的规定。椰子果肉或其制品应呈白色,滋味及香气正常,无异味。3.2感官要求中国轻工总会1997—05—20批准1998—02—01实施中国轻工总会1997—05—20批准1998—02—01实施()QB/T2300—1997感官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灰白色,有光泽滋味与气味具有天然椰子乳(汁)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外观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稍有分层,但摇匀后仍能均匀一致,并在4h内无分层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净含量偏差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表2负偏差允许值包装容器的种类净含量相对偏差%绝对偏差mL金属罐355mL以下3.0—200~300mL—9玻璃瓶300~500ml3.0—纸塑铝复合软包装375mL以下3.0—3.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8蛋白质(m/m)%≥0.5脂肪(m/m)%≥1.0食品添加剂符合GB2760的规定3.5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GB16322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4.1.1滋味与气味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4.1.2色泽、外观及杂质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4.2净含量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其容积数。±4.3理化指标4.3.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4.3.2蛋白质按GB/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4.3.3脂肪中国轻工总会1997—05—20批准1998—02—01实施()QB/T2300—1997按GB/T5009.6酸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4卫生指标按GB/T16322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工艺条件、生产线、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5.2出厂检验5.2.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部门的的质量合格证产品方可出厂。5.2.2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12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5.2.3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3.2抽样方法和数量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瓶(瓶、盒)。3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及砷、铅、铜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5.3.3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5.4判定规则5.4.1出厂检验判定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2型式检验判定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净含量有一瓶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复验3罐(瓶、盒),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应符合GB7718、GB10790的规定外,还应标明蛋白质含量。如添加合成香料的产品,不得命名为“天然椰子乳(汁)”。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10790第5章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中国轻工总会1997—05—20批准1998—02—01实施QB/T2300—1997办法。6.3运输、贮存运输、贮存必须符合GB10790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6.4保质期6.4.1符合6.3的规定时,采用不同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产品,保质期分别为:金属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6个月。6.4.2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6.4.1规定的保质期。中国轻工总会1997—05—20批准1998—02—01实施中国轻工总会1997—05—20批准1998—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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