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98-1994 栗(豆)羊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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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栗(豆)羊羹QB/T1998—9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栗(豆)羊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栗(豆)羊羹。2引用标准GB317.1白砂糖GB1975食品添加剂琼胶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7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GB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461小豆GB10462绿豆GB10475板栗GB10788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光计法GB15044食品添加剂卡拉胶ZBX31004液体葡萄糖及试验方法3术语3.1栗(豆)羊羹:以栗子或/和豆类、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琼脂或卡拉胶,经熬制成型的胶冻食品。4技术要求4.1原料4.1.1板栗应符合GB10475的规定。4.1.2豆类小豆应符合GB10461的规定。绿豆应符合GB10462的规定。4.1.3白砂糖应符合GB317.1的规定。4.1.4琼脂应符合GB1975的规定。4.1.5卡拉胶应符合GB15044的规定。4.1.6液体葡萄糖应符合ZBX31004中a类产品的有关规定。4.1.7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指标─────────┼─────────────────────────────色泽│色泽均匀,羹面晶莹光亮─────────┼─────────────────────────────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味,无焦糊味和异味─────────┼─────────────────────────────组织形态│形态完整,表面光滑,组织紧密,有弹性,无蔗糖结晶块(封口│表面除外)─────────┴─────────────────────────────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65.0───────────────────┼───────────────────还原糖(以葡萄糖计),%│≤10.0───────────────────┼───────────────────砷,mg/kg│≤0.50───────────────────┼───────────────────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4净含量允许差60g以下的销售包装负公差不得超过3.0g;大于60g的销售包装负公差不得超过5%。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4.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标项目├──────────┬─────────│出厂│销售──────────────────┼──────────┼─────────细菌总数,(个/g)│≤500│≤1000──────────────────┼──────────┼─────────大肠菌群,(个/100g)│≤30│≤30──────────────────┼──────────┼─────────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不得检出──────────────────┴──────────┴─────────()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5.1.1色泽将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5.1.2组织形态将样品放入白瓷盘中,切片观察形态。5.1.3气味和滋味直接品尝。5.2理化试验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还原糖按GB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用感量0.1g的天平分别称量5支样品,取其算术平均值。5.4微生物学检验5.4.1细菌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4.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4.3致病菌按GB4789中有关部分检验。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产品需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还原糖、微生物指标。6.2型式检验6.2.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b.更改配方;c.更改关键工艺;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组批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抽样按每批百分之五随机抽取样品,但最小抽样量不得少于0.5kg。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6.5.2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允许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销售包装标志:执行GB7718的规定。7.1.2外包装标志:在明显位置处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出厂日期及防潮、轻放等标志。7.2包装接触食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应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7.5保质期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产品的最短保质期为六个月。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确定保质期,但不得低于最短保质期。───────────-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天津市长城食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发、崔万芬、袁锡贵、孙洪琴。───────────────────────────────────────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8—23批准1995—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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