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30002-1994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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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T30002-1994《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总则2.3厂区布置2.3.1电子工业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各类工厂的生产性质、工艺特点、建筑类别、人流物流、防火、卫生等技术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合理进行布置。2.3.1.1改善原有不合理的布局和不良的生产条件;2.3.1.2减少对现有生产影响;2.3.1.3合理利用旧有建筑物及有关设施。2.3.2厂区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按功能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厂前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仓库区和动力区。2.3.3工厂主要建筑宜呈南北布置。应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2.3.4工厂入口宜人物分流。厂区主干道。应将主要人流与较大物流。2.3.5由厂部办公室、多层厂房、厂区主入口等组成的厂前区,宜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3.6显象管涂敷、总装、电子枪装配,集成电路制版光刻等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主要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在四周留有绿化场所。2.3.7电镀、酸洗、喷漆、制版、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会向大气中排出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臭气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度高的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2.3.8放散大量余热的车间和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厂房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必要时,应避免建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2.3.9厂区内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2.3.10仓库区的布置应避开人流通道,靠近生产区及货运入口,并应留有足够的货物装卸和汽车回转场地。2.3.11汽车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避开人流密集处。有条件时,可社专用入口或利用货运口出入口。2.3.12化学危险品库、油料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远地区,应远离火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2.3.13对于氢氧站、氮氧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锅炉房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布置在厂房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氢氧站、氮氧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等,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应布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烟囱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留有必要的消防间距。2.3.14玻璃溶解生产有含铅烟气排出时,厂房外应有足够设置净化装置的场地。2.3.15工厂电源配(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用电负荷中心、高低压线进出方便及远离人流密集的地方,应与散发烟尘、酸气的厂房有足够的防护距离。对于大容量的总降压站、开关所,尚应在其周围加围墙。2.3.16对于含氟、含铬、含镉、含氢氟酸以及含各类酸碱等废水处理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构筑物及空调气入口,四周应留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2.3.17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厂区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主要生产厂、仓库、区动力区的道路,应呈环形布置。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辆回转场地。2.3.18厂区道路两侧植树不应妨碍行车安全。道路上部管架和栈桥等障碍物,在干道上的净高不小于4.5m,对于通过集装箱车辆的道路不应小于5.0m。2.3.19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与道路交叉处,应设平交道和标记;人流密集处应设防护栏。2.3.20厂区应进行绿化。应在道路及围墙沿线植树,空地上种植灌木、乔木和草皮。厂前区可布置花坛、水池以及厂标、雕塑等建筑小品。2.4生产工艺与设备的选择2.4.1工程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生产组织、先进的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减至最低程度。2.4.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简化生产工艺,宜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2.4.3电镀、喷漆、印制电路版、热处理、氢氧、氮氧、氧气、煤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生产等,危险和有害因素严重又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宜组织专业化协作或适当集中。2.4.4电子工业生产中,不宜使用氟氯氢作为溶剂、制冷剂、和灭火剂。2.4.5对于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或采取隔离措施、密闭式生产。2.4.6对于劳动强度较重的装卸运输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宜机械化、半机械化。2.4.7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和经济节能的原则。凡危险度比较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均应选用带有安全设施并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家的产品。2.4.8非标准设备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产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设计标准的规定。2.4.9常有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联动生产线的设计,其机械传动装置必须同时设有防护罩。凡人员必须跨越或从下通过的联动生产线、有危及人员安全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固定安全桥。安全桥应设防护栏。2.4.10机械设备防护罩,应符合国家现行《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2.4.11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及有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的管道、管件、阀门,其材质、连接方法等,必须分别有密封、耐压、防腐蚀、防静电等相应措施。2.5厂房布置2.5.1厂房布置应按工艺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工序衔接紧密,物料传输距离短,操作检修方便。2.5.2电镀、酸洗、热处理、配料及外延、扩散等腐蚀性、毒气、粉尘危害比较严重的工序,应与其他的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有害生产之间应互相隔离。2.5.3危害相同的生产,宜集中或相邻布置。2.5.4对于热加工、散热设备的布置,当厂房设置天窗的时候,应布置在天窗的下面。2.5.5厂房内应设有原料、废料及成品的存放场地。2.5.6厂房内高噪音生产与低噪音生产分开布置,并宜布置在单独的隔间内。2.5.7对于多厂房,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2.5.8厂房内各种管线及风道、管沟等的布置,宜集中平行排列。地下管沟应避免平面交叉。难以避免时,必须做好防水处理。2.6建筑设计2.6.1工程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结构及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2.6.2一般厂房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2.6.3位于炎热地区的工业辅助建筑,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2.6.4建(构)筑物设计,应在高温和低温部位设置隔热措施;易腐蚀的部位应采取防腐蚀措施;易受油浸蚀处应采取相应的防油措施。2.6.5对于生产有毒和有害物质的产房,厂房内部应采取便于清扫、刷洗以及防止毒物附着和积蓄的措施。2.6.6对拟利用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加以安全复核。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方能利用。2.6.7厂房内架空平台、走道、钢梯的设计,应方便生产操作和检修,应符合国家现行《固定式工业平台》、《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等标准的规定。2.6.8凡使用直梯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2.6.9厂房(建筑)管道夹层的设计,应考虑安装、检修方便和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通风、采光和防火措施。2.6.10厂房内的各种明沟道,应加设盖板。2.6.11动力机器基础宜设计为整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2.6.12地震及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构)筑物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2.7辅助卫生设施2.7.1电子工业企业应按其生产性质、人员编制以及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浴室、更衣室、洗衣房、开水间、休息室、厕所以及妇女卫生间等。2.7.2生产过程中工作服污染严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厂房或车间,应设置洗衣房。2.7.3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厂房,车间,应设置妇女卫生间,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2.7.4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应设置乳儿托儿所.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比较多的厂房附近,但不得设在有危险和放散有害物质厂房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建筑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所.2.7.5辅助卫生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3.3化学工艺安全3.3.1凡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进行化学清洗的设备,必须装设局部排风系统。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剂进行清洗的设备,尚应采取密闭措施。凡使用电气的化学清洗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3.3.2彩色显象管用荧光粉生产中的硫化氢储罐室,应设置硫化氢气体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硫化氢控制室应保持正压。硫化氢植被反应釜的加料与放料操作,应与反应釜搅拌机联锁。加料后启动,放料前关闭。3.3.3荫罩生产中的液氯罐储存间,应设置氯气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废气处理装置联锁。排风吸口应靠近地面。储存间内应设起重设备及稀碱液池,池的深度应能浸没液氯罐。3.3.4使用酸液量大的生产,宜采用管道输送酸液。管道应采取防腐蚀防泄露措施。3.3.5凡使用氰化物的生产工艺,其排风排水系统必须与酸性排风排水系统严格分开。3.3.6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的工作间,应设置紧急冲淋装置及洗眼器,并保证不间断供水。3.4机械加工安全3.4.1机械加工宜采用自动化、或自动或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重件机械化翻转吊运装置和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3.4.2机床布置应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为防止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冷却液飞溅影响其他设备工作,必要时应设置挡板。3.4.3木工机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应有送料夹具或推板。3.4.4各种碾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3.4.5压力机宜采用进出料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当只能手工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3.5热加工安全3.5.1玻璃池炉、隧道窑、退火炉、烧结炉等使用的液体或气体管路,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减压阀、安全阀、自动调节系统、锤峰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窑炉工作区应设置防火、防毒、防爆等设施。3.5.2窑炉等加热设备应进行隔热。人可能触及的设备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度。否则应加隔热保护装置。3.5.3电焊作业点宜隔离。小件焊接宜设置固定作业点。无条件时也宜设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并距离地面有50~100mm的间隙。3.5.4气焊、气割宜采用瓶装溶解乙炔;无条件时可采用乙炔发生器,但必须带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乙炔发生器宜安装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禁止安装在明火的车间内。3.5.5铸造车间设备的安全,可按照《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3.5.6玻璃池炉应设置放料溜槽,在槽边设置冷却水供应点,并应在附近设置消火栓。3.5.7注塑机按钮台上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加热装置应绝缘可靠,裸露的电阻丝必须设置防护措施。3.8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输送3.8.1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输送,应符合国家现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3.8.2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由专人管理。3.8.3化学危险品应按其类别、性质、分类、分堆、分间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混放在一起。3.8.4化学危险品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采取隔热、通风、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保证库内空气流通、干燥凉爽。应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防雷、报警、调温、防潮、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3.8.5化学危险品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间距不应少于30m。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3.8.6易燃易爆品库房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必须装设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及照明设备。3.8.7储存或输送化学危险品的设备、管理及附属仪表、器材等,应根据危险介质的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泄漏、防腐蚀的措施。输送腐蚀性较强液体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上方,并不宜直接埋地敷设。3.8.8储存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防溢出、防渗漏紧急处理设施。其基础及周围地面,应设置防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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