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实施技巧一、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二、工程投标决策三、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四、投标策略与技巧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招标业主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或直接邀请投标人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招标设计招标……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包括:(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不用招标项目的规定:(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3。废标的相关规定(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中标合同—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由招标人委托的,与评标委员会没有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咨询业务。时间约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15日前;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3日前;不足以上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无效投标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人的,重新招标;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未封起的,应当拒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保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尚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但投标人可以同意延长,则投标保证金期限随之延长;也可以拒绝,则退还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补偿,不可抗力等因素的除外。中标人确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既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中标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投标文件为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既是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撤回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期到达,是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称为要约撤回;即在要约生效之前使其不发生效力,称为要约撤回。(2)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撤销。案例甲建筑公司拟向乙建材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经口头协商,约定购买钢材100吨,每吨单价3500元,并拟定了准备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乙方签字盖章后,交给了甲公司准备签字盖章。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在未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形下,将100吨钢材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甲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用,后因拖欠货款,双方产生纠纷。问题: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工程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加工、修理、测试、检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买卖合同是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交付的几种方式购买人已经收货,应对货物进行保护,否则对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承担责任,不能以收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不进行货物保护。出卖人交由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约定: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简易交付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用,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给买受人工程相关合同制度工程相关合同制度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含本数)。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成立时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成立。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货物运输、买卖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工程相关合同制度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用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的,除非有相关约定,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工程相关合同制度建设工程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