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为应对学校的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作出相应处理,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报告制度:一、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年级、班级。二、事(故)件报告的主要范围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触电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饮用水污染、安全伤害事故等。三、事(故)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的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班级、人数、家长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四、事(故)件报告的程序和要求1.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组长、卫生教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获悉突发事(故)件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取得第一手资料,在处理过程中及时向校长室报告。2.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3.班主任、任课教师、卫生教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校长室开展工作。4.事态严重的,校长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情况。五、处罚21.学校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2.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