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商代理、行纪行为的区别一、概念商事居间: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商事代理: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事行为。商事行纪: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二、区别1)以谁的名义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这里要尤其注意各自行为的性质,代理与行纪均为法律行为,但居间是事实行为,并不具备法律行为的特征。)2)主体性质: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居间商是完全的商人,活动自由、独立,不受雇佣契约的约束。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3)权利来源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4)办理事务范围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相对于其他两者,居间的业务范围是最为广泛的)5)后果归属: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由行纪人承担法律后果,而由委托人承担经济后果)6)有偿及取得报酬的时间: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行纪、居间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时,才算是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7)必要费用的负担:代理的费用由被代理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8)报酬变更行纪活动中,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代理及居间的报酬一般不变。9)以己为对象行纪活动中,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代理及居间则不可。(第8、9点可视作行纪的独有特征,可联合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