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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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才项目系列的重要类型,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继人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3)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未满40周岁[197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符合上述条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但在职攻读硕士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包括资助期限1年的小额探索项目以及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机制与面上项目基本相同,重点评价申请人本人的创新潜力。申请人应当按照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为3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由信息表格及报告正文两部分构成。一、信息表格:为计算机录入专用表格,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和经费申请表三张表格,须按操作提示在指定的位置选择或按要求输入正确信息;经费申请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填写,应保证信息准确清楚。请申请人注意:项目批准资助后,申请书中“基本信息”一页的内容将在基金委网站、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不得写入,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核查。必须写入摘要中的保密内容应特殊声明,并说明理由。有关声明和说明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随同纸质申请书一并申报,内容保密的摘要因申请人未提交声明而被公开的责任自负。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4000-8000字):1.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2.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4.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5.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计划与落实情况)3、申请人简介(包括申请人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等)1)个人简介(应包含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2)大学开始受教育经历例:××年-××年,单位,院系所,学历/学位,导师1998年-2002年,河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学士,2002年-2005年,河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硕士,导师-阚振荣2008年-2011年,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研究生/博士,导师-池振明3)研究工作经历例:××年-××年,单位,院系所,职务4)科研成果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正在承担或参加科研项目的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5、完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对申请人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后续研究进展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三)经费申请说明(要求购置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设备等,须逐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三、其他附件清单(附件材料复印后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提交)随纸质申请书一同报送的附件清单,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也不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提供的推荐信;在职研究生申请项目的导师同意函等。在导师的同意函中,需要说明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1.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1.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第三章拨款管理第十五条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第十九条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第四章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二条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第二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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