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规程为规范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组织、监督实施(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新建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物管中心备案:1、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2、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以及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和用房建设的规划图纸;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一、公告经市物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招标人应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刊登时间至少为2天)。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等;3、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二、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公建配套情况(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车库、会所等)、物业交付使用时间等;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4、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5、数据计算误差的处理原则;6、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等;7、拟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相关说明;8、投标书封标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9、其它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三、投标(一)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报名时需提供本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单位简介及管理业绩。(二)报名结束后由招标人对报名单位进行汇总(不得擅自排除潜在竞标单位),报市物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最终确认投标人名单,并向投标人发出统一领取招标文件的通知。(三)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物业项目规模情况,交纳1—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期限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指定地点,由专人签收保存。(四)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3、投标报价,价格分析,包括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4、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5、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是否将中标项目的单项管理业务进行分包。如分包,则应有分包计划;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供的其它材料。(五)市物管中心在收到投标文件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工作。标书评定与召开评标大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评标评分按投标标书、企业综合情况考评、企业现场答辩三大项分别以百分制评分,各大项所占总分的权重系数分别为40%、30%、30%。(一)在确定开标日的前一天,由市物管中心在市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名评委候选人(对前4名评委候选人发出邀请通知,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后2名按序替补);招标人可另行指派1名评委,与抽取的评委共同组成5人评委小组,负责物业项目评标工作。评委小组名单在评标大会正式开始前应当保密。(二)评委小组于开标当天上午领取投标文件,并对标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市公证处的监督下,由市物管中心汇总后记录在案。评委评定标书的地点由市物管中心指定。(三)市物管中心与评委小组根据标书评分结果,确定入围参加现场答辩的投标人名单,并向入围单位发出答辩通知。五、大会议程1、市物管中心确定评标大会现场。评标大会现场设答辩准备室、主持人席位、评委席位、公证员席位、记录席位、记者席位、观摩席位等,并具备扩音、投影等设备;2、主持人宣布评标大会议程,对答辩评分表、答辩须知、抽签信封、答辩顺序表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3、主持人宣布评标大会正式开始,介绍招标人代表及出席评标大会的公证员、评委和参加答辩的入围单位;4、招标人代表宣读答辩须知;5、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答辩单位抽签排序确定答辩顺序,未轮到答辩的单位退场进入答辩准备室;6、答辩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答辩,评委对投标人的企业情况介绍以及现场答辩情况分别评分,并记录在案;7、主持人现场宣布评分结果,分数最高者为中标人;8、公证处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9、主持人宣布评标大会结束。六、签订合同(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返还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招投标的资料一式叁份报市物管中心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评委小组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物业相关资料应由招标人一并移交至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四)招标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五)中标人若借故拖延或者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可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物管中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新中标人由市公证处监督下评标大会产生的第二名替补。七、其它(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招标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招标人必须凭与中标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广告、信息发布、文件编制等事项费用,均由招标人支付。(四)本规程自2005年1月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