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鞍山佳兆业广场影院公共部分及放映厅精装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程名称:鞍山佳兆业广场影院公共部分及放映厅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佳兆业广场8、9楼发包方:深圳市佳兆业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方:2鞍山佳兆业广场精装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深圳市佳兆业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755-82350265传真:0755-82483116地址:(承包方)乙方:电话:传真:地址: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开户帐号: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的施工内容1.项目名称:鞍山佳兆业广场影院公共部分及放映厅室内精装修工程。具体承包内容包括:由甲方提供的由深圳市中深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鞍山佳兆业广场精装修装饰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中除甲方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外的全部内容,含包括公共区域、大堂、走道等部位,包括二次水电改造(含给水接头及排水管道的位置修正)及墙体改造工程内容。还包括不限于图纸中有的动力电、照明电施工,影院相关专业设备(放映,音响,售票,卖品,显示等系统)工程的桥架、线槽、线管及接驳盒的施工(图纸由专业公司提供)。空调机、管、口及控制系统施工,弱电工程,招牌、指示系统等施工及施工管理。2.甲方分包工程、甲供材料、甲指乙供材料、甲方指定样板材料及相应的承包范围界定详见附件,其他乙购材料须采用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甲方要求送样的产品,样板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3第二条、工程的施工期限工期: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因以下原因影响工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或、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则工期可以顺延。(1)因甲方要求而单项增加或单项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时,甲乙双方可协商顺延工期。(2)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若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未能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3)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并通过验收的,每延误一天乙方须承担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工期违约金;乙方若延误工期达十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乙方无故拖延,不按开工时间进场施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承担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第三条、合同价款、承包及结算方式合同价: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措施费包干总价元。合同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为暂定量,结算按实际工程结算。如有垫资施工,甲方定额补偿乙方垫资工程款财务费用总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为人民币元整。1、合同价详见后附报价清单(详见附件),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本合同价款是乙方对本工程的有关图纸、技术说明、材料质量检验要求、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已按招标文件中的材料供应范围、质量要求、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和工期等要求并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装(卸)车、安装、改造单位交接现状及配合、甲方分包单位及与精装修有关的材料供应商的配合、验收整改配合、施工场地不足、施工水电的连接点、半成品和成品保护(按附件二要求保护,包括施工过程所涉及的公共部位)、验收、检验检测、利润、所有规费税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等因素,计算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及风险后进行的报价,保证投标综合报价准确4无误。1.2甲供材由乙方负责堆放、保管、安装、成品保护,保管费用按甲方材供货价为基数,保管费率由乙方按清单格式自主报价,保管费率不因甲供材价格的多少而调整。合同附件中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列项、工程量及其工作内容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合同工程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能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及其工作内容。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或数量是否与乙方的预算完全一致,乙方都必须完成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应由乙方完成的所有内容;乙方不能只根据工程量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进行实地度量来采购材料或施工,由此引起的错误与损耗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施工现场与图纸可能存在误差,乙方不能以施工误差为由要求调整单个项目的综合单价。1.3完成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工程的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或土建总包支付水电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详见附件《施工用水用电协议》。1.4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扣减部分项工程,结算时可相应扣除此项费用。2、承包方式:按图纸内容、承包范围、招标文件要求,包人工、材料(包括乙购材料的检验检测)、运输、保管、机械、施工、损耗、措施、管理、利润、税收、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各种手续、包验收等一切费用。签订合同后,乙方须按合同、招标文件、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3、结算方式:3.1本工程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价为暂定总价。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等情况,不得再计取措施费。3.2包干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包括政策性文件内容都不予调整),包干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包干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均执行此价,设计变更除外。3.3结算计算规则:结算时,单价执行合同价,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图纸或工程量计算,措施费总价包干,若招标图纸装修范围不变时,措施费不做调整,如装修范围变化时,措施费按装修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调整。53.4工程变更:3.4.1因设计变更或图纸外甲方要求增减工程项目时,其工程量根据甲方或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有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以及合同条款相关要求计算;单价执行合同条款中所对应的综合单价(考虑了全部计费程式及优惠条件之后),合同中没有的单价按合同价组价方式进行计价,如无相同或类似合同单价,也无法套用合同价组价方式时,按以下计价方式计算:定额套用《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8)、《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如《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8)有相同子目时,执行《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取费均按一类工程计取(只计取管理费、利润、税金,管理费、利润均按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取12.25%,利润取15.75%,税金取3.445%;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取7.7%,利润取9.9%,税金取3.552%。规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及地下设施各建筑物的保护、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所有措施费不再计取。3.4.2如合同清单没有相应项目清单单价,按本合同规定的计价办法套价后。由乙方报送合理价格,甲方审核认可后执行。如乙方对甲方认价有异议且不执行甲方认价,在甲方出据相关证明证实甲方认价的合理性后乙方如仍拒绝施工,甲方将该部分工作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同时将该工作按甲方认价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该部分工程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3.4.3材料价:套用定额计价的,材料价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从开工令下发之日起,到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每月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甲供材料、甲方定价的材料除外);信息价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列有的鞍山地区价格为准,如《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以甲方定价为准。3.5甲购材料结算及超量使用处罚:结算时甲购材料一律合同清单规定的损耗率计算(若未列损耗率,则表示损耗率为零),除非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此类甲购材料实际用量(除甲方预留的保修余量。供货数量与实际用量关系:实际用量=供货数量-保修余量)如高出结算数量,则超出部分费用在结算时由甲方从乙方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具体调整方法如下:6价格调整部分=(∑甲购材料实际用量×甲购材料采购价格-∑结算工程量×(1+损耗率)×甲购材料采购价格)。甲供材保管费率由施工单位自报,基数以甲方最终采购价为准,甲供材的工程发票由乙方提供,税金由甲方承担,税率为3.552%,甲供材除计取工程税金和保管费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3.6限价乙购材料及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在结算时不会因任何原因调整,且采购的材料应符合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中对材料的要求,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材料样板采购材料,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结算要求:(1)乙方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甲方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协助甲方项目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成本部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2)乙方协助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3)甲方成本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不允许乙方补报任何遗漏资料,甲方有权对乙方补报、漏报资料造成的造价增加部分不予增加,对造价减少部分给予核减;(4)甲方对乙方送审结算造价审查后,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乙方;乙方须在5天内作出实质性回应,否则视为同意结算金额;(5)工程结算完成,甲方支付除质保金外的结算余款时,乙方须按结算余款与质保金的合计金额提供工程发票,提供的工程发票累计额要与结算价款相等。(6)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则扣减结算造价的1%。5、结算资料:5.1竣工图纸5.2工程通知单(设计变更、现场变更)5.3现场签证单5.4甲定乙购材料定价单(如有)5.5工程质量评定书(验收证明)5.6其他资料(开工令、索赔、违约金通知单等)第四条、工程款支付1、备料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合同暂定总价金额30%的《银行担保不可撤销保函》,施工人员开始放线工程,施工材料及设备进场,并得到甲方项目部、监理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710%作为备料款。2、工程进度款:2.1.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量的50%时,由乙方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报实际完成实物工程量并得到项目部确认后,向甲方项目部提交付款申请材料,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材料,确认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40%。施工单位达到工程进度50%的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2.2.在施工单位完成全部施工项目,施工人员,主要施工设备退场,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成品保护完成并得到甲方项目部确认的情况下,向甲方项目部提交申请材料,甲方在收到申请材料,确认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2.3.如发生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在竣工验收时一次性给予结算,如发生工程量减少,甲方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3、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完成结算且乙方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后,甲方支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4、质量保证金: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乙方在工程保修期间充分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2年。保修期满,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给乙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5、结算手续的办理方式5.1.每月20日前,乙方须合理估算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付款进度,按甲方项目部的要求报送相关单据,编制付款计划,如因乙方原因延误递交付款计划及必须的单据,造成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以甲方未付款为由造成工期延误,否则按乙方延误工期给予相应处罚。5.2.每个月最后一日历日,乙方不能完成付款节点对应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