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篇一:职业病相关法律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实施日期】19880101【章名】通知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业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章名】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职业病名单(一)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氧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澳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二)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三)物理因素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3)内照射放射病(4)放射性皮肤烧伤(四)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五)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六)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八)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九)其他职业病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篇二:最新2002.4.18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目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人分类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人分类展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82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职业病人分类一、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稀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基中毒39.甲酵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

1 / 2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