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四、审计结果(一)招标准备工作审计情况经审计,该新建项目履行了立项审批程序,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具备了招标条件;因东海矿业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将招标工作委托给东海市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招标,并依法对新建项目合理地进行了标段划分。但在委托招标代理时,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费用的计取也不尽合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1.委托招标代理的协议书签订不规范,约定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事例:委托招标协议将代理服务内容仅约定为“东海煤炭公司新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具体的代理内容、期限、要求、执行标准、处罚条款等均没有约定。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潜在风险:一是不便于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产生纠纷,有可能增加履约成本和直接成本。审计建议:规范合同协议的签订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合同协议内容齐全、条款清晰,以利于合同协议的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2.委托协议对招标代理收费的方式约定不合理,费用计取偏高。事例:代理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为:“每个招标项目中标价在伍仟万元以内(含伍仟万元),以中标价的5.5‰向甲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含标底编制费);中标价在伍仟万元以上,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分析该约定条款,主要存在以下不妥之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1)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前提是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而本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业务中不含编制标底业务,故直接执行该文件规定费率是不妥的,应在该文件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核减编制标底的费用。(2)协议书对招标项目在伍仟万元(含伍仟万元)以下项目约定的固定费率欠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3)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比率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的方式)。按协议书约定的费率与上述文件规定的计费方式分别计算,以伍仟万元的招标项目为例,前者多支付代理费约6.95万元,多付比例达33.82%。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的方式,根据代理业务的规模大小适应不同的费率。潜在风险:依据该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在招标项目超过2000万元时,随着招标项目金额的增加,超额支付的费用越来越多。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之规定,确保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二)招投标工作审计情况东海矿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21项单位工程中金额在限额以下的8项工程没有执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委托给东海矿业公司所属的三产企业及部分社会施工单位承包;在执行招标的单位工程中,9项执行了公开招标,4项实行邀请招标。执行招标时,委托代理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发送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因三泰集团系国有企业,其资产为国有资产,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理应选择公开招标,但东海矿业公司在执行招标的过程中,为了赶工期,并没有按照批复资料的规定执行,对部分单位工程执行了邀请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部分内容约定缺乏合理性、科学性。1.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或企业内部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之规定,对委托业务,没有全面执行招标程序事例:本新建项目,仅对部分施工单位的选择执行了招标程序,对项目的招投标、监理单位的选择按总公司指定直接委托,对材料采购采用议价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重大关系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潜在风险: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招投标、监理、材料采购等合作单位,无法形成公平竞争的局面,不利于选择资质合格、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审计建议:确保应招标工程全部执行招标程序,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实行公开招标,多引入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竞标,通过竞争择优选择工程承包人、设计人及监理单位,不仅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而且可以在施工管理中通过对比考核,建立竞争机制,保证工期,提高工程质量,促进项目管理的全面提高。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2.因客观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的招标方式不合理事例:主斜井工程、主运大巷机头硐室工程、主井井底绕道工程等单位工程招标,均因时间紧、任务重等原因没有执行公开招标,而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计依据:国家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新建项目除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潜在风险: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限制了投标单位的范围,不利于更多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参与竞争,实现工程造价和质量最优化。审计建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执行公开招标,因客观原因必须邀请招标时,要办理审批手续,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3.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没有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布,而是在矿区电视台发布事例:在主井井架工程执行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开仅在矿区电视台公布,没有按国家和东海公司制度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报刊等发布。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及东海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均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潜在风险:不便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参与竞争,实现工程造价和质量最优化。审计建议:对于公开招标,严格按照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提前发布招标公告,不应仅在矿区电视台或内部局域网上发布,以便更多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三)招标工作管理经对东海矿业公司有关招投标内控制度资料的审核,发现其内控制度基本是健全的,但鉴于东海矿业公司新建项目不多,加上管理上的原因,在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上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1.部分内容的规定与国家目前实施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相违背事例l:《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同专业水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上述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潜在风险:随着评标委员会专业水平的降低,可能会因对评标办法、评标标准的理解错误及缺乏相关经验而对评标结果产生失实的判断,从而降低了招标的意义。审计建议:严格依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尤其是专家的构成标准,切实提高评标水平,为工程建设选择重信誉、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事例2:《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l0款规定:“招标组织机构应当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售标时间最短不应少于两天。”审计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3月8日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即《工程新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潜在风险:可能会因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投标单位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购买到招标文件等资料,从而失去投标的机会,也降低了招标单位的选择空间。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时间标准,给更多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科学的时间空间,以便有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2.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划分上缺少明确的界限,划分标准也不尽科学,缺乏可操作性。事例:《三泰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条规定:“除三泰恒业集团公司直管或批准项目、公司自营、自修、自制产品和内部专业服务队伍、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承建承修的项目,非特殊情况必须招标,年招标率必须达到必招标总额的90%以上。”第二章第五条第2款规定:“招标以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方式进行。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呈报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招标组织机构实施。”同时该办法第4款又规定:“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建设工程,本着扶持内部企业的原则,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实行内部招标。内部招标在满足公司给内部企业核定的年工作量后,其余工程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潜在风险:限制了有资质的社会企业参与竞争,不便于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也不利于内部企业管理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容易导致部分应招标项目合理地规避了招标。审计建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新建项目,非特殊情况下,应全部执行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排除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等因素的干扰,以便选择出更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建设。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四)招标文件及标底的审计1.部分单位工程招标文件对时间的约定不尽科学事例:如主斜井工程、主运输大巷机头硐室工程投标邀请书中均约定“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2006年11月5日,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时间为2006年11月13日上午10时整”,中间相隔时间仅为8天;另外,投标须知中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06年11月15日”,此时间约定距开标仅两天时间,实际上在开标后还要进行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两天的时间显然是不够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潜在风险:不利于投标单位对招标资料的充分理解,以提交更加科学、合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审计建议:依据招投标法之规定,合理安排标书售出、现场勘察、标前会议、投标等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确保招标的真实、合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潜在风险:不利于投标单位对招标资料的充分理解,以提交更加科学、合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审计建议:依据招投标法之规定,合理安排标书售出、现场勘察、标前会议、投标等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确保招标的真实、合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审计依据:东海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负责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标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潜在风险: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审计建议:严格按东海公司《招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