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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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法医学论文篇一:法医学论文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探究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就是法医鉴定。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此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依据。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削弱,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一、法医鉴定结论的特点。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准确分析判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但同时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是鉴定人依据科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拟事实,其主观性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过程的始终,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则忽视了鉴定结论的这个特点,导致出现盲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敷衍了事等问题。法医鉴定结论的盖然性是指法医鉴定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绝对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往往是难以企及的,可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适当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对于司法鉴定,追求最大程度的盖然性比追求绝对真理意义的确定性更现实。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相关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专家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优势决定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要高于普通的证据材料,采用专家鉴定结论得到公正判决的概率也随之增高,具体到个案就是公正合理的裁决。处理好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统一问题,是构建法医鉴定制度的基础之一。二、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凭借其法定性和科学性,证明力一般高于普通证据。但是法医鉴定结论解决的是客观事实问题,本身只是证据材料,其要成为民事裁判中的法律事实,则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官的自由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心证,这其中便涉及到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问题。一项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鉴定结论还需具备科学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信的内容就是围绕证据材料所具体体现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情形进行。1、科学性规则。法医鉴定结论属科学证据,科学性是其自然属性。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认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明力如何理解,科学家的理解和法官的理解是否一致。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普遍接受原则,即弗赖伊规则:“法庭在接受专家证言时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这些证言必须是从公认的原理和发现推论出来的,并且这些推论必须在它所在的领域内普遍得到认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3条:“在某一特殊领域里的专家所提供的事实或资料应该是合理、可靠的”。如何判断证据是合理可靠的,美国常采用多伯特标准,其标准有三条:一是专家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可以重复;二是该技术是否在该领域的学术杂志上发表;三是该技术被科学团体接受的程度如何。具体指标包括:应用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已被实践所证实?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发表或被同行引用?已知或可能的误差是多少?在科学同行中专家的资质和信誉?所用技术是否依赖专家的特殊技能和专门的仪器设备,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或者能否被其他专家所重复?所用技术和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清晰明了,法庭和法官是否能清楚地理解他的含义?此外,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科学也影响到证明的效力。鉴定结论可以是确定性表达,也可以是概率性表达,而多数鉴定结论的表达可能是概率性的,这就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官能力的有限以及制度上缺乏对鉴定机构的制约,当事人以及法官甚少对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对于科学性的考量流于形式。2、客观性规则。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是片面的,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l)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办案,不受除案件事实外等因素的影响而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3)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3、合法性规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1)鉴定主体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鉴定材料合法: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关于合法性篇二:法医学论文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研究摘要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利用法医学,对尸体进行鉴定、研究,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同时,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安人员掌握各种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征象以及检验鉴定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与死后变化的内容进行探究,以阐述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关键字:法医学侦查死亡死后变化死亡鉴定一、法医学㈠法医学概念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㈡法医学与公安工作1.概述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安人员掌握法医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各种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征象以及检验鉴定的意义;了解法医学物证检验及毒物发现、提取、包装和送检的基本方法,正确评价和应用法医学鉴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定理论;利用法医学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涉及死亡与死后变化以及死亡鉴定的内容,此时,法医学为侦查工作提供的帮助、线索是无比宝贵且及时的,往往是第一手的重大线索。2.法医学的合法性及应用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法医在侦查作用中的合法性。在确定合法性之后,还需要了解在侦查破案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最基本的,也是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及时确定以下几方面:①案件发生时间;②案件发生地点;③案件涉及人物;④案件作案方式;⑤案件性质;⑥辨别死者身份;⑦推敲凶手杀人方式3.从实际案例中说明法医学对侦查破案的作用某男,25岁,2021年8月26日3时许,骑自行车不慎被一辆轿车撞倒,当时昏迷不醒,由120急救中心送至某医院。到医院后清醒,无恶心呕吐,颈痛伴四肢活动障碍,是去知觉,同时右足肿胀,经急诊检查会诊后,以“颈部损伤、高位截瘫”收入院治疗。于9月10日在颈丛加局麻下行颈椎前路C5部分切除,术后抗炎对症治疗。于10月23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10月24日患者出现呼吸骤停,10月28日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根据尸体解剖,认定系因交通事故中颈椎骨折,造成颈髓挫伤、坏死并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若不是法医学的权威鉴定,将又导致一宗错案或医疗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可见,法医学所提供的科学依据,是定案,判案的关键所在。二、死亡㈠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死亡是指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等生命活动停止。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死亡概念和判断死亡的标准(医学上常把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和各种神经反射消失作为诊断临床死亡标准的三大征象,并案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前后顺序不同,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因人口基数大,导致死亡成本高,死亡标准也因地制宜地逐渐演变成以“心肺死”——即心脏死且肺脏死作为标准。㈡死亡标准的意义1.受害者是否死亡在侦查过程中是决定性因素。首先,在接警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就是确认受害者是否死亡;其次,在定案时,受害者是否死亡又直接决定了案件性质;而后,在办案、侦查、收集情报、情报分析时,若受害者死亡,应从其尸检报告等所获取的数据、线索出发,所以说,死亡标准贯穿整个侦查过程。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2.法的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以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脑死亡”而心跳和呼吸尚存状态,若采脑死亡标准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若采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说认为,脑死亡标准一旦采用,行为人的行为就会因为死亡标准的选择不同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并且有可能将故意伤害罪扩大化。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将死亡标准确定为“脑死亡”或“心肺死亡”,这为我国推行脑死亡认定提供了空间,并且条文中还规定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该条文中,脑死亡状态其实已经符合“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条件,其本质是死亡必定包括重伤在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能将重伤局限在肢体的残缺上,人的大脑机能的损害从医学角度讲对人的损害更大。因此被害人处于脑死亡而心、肺活动状态,应当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死亡标准的不同精编WO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