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144-2008 儿童家具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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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144—2008儿童家具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犌犲狀犲狉犪犾狊犪犳犲狋狔狋犲犮犺狀犻犮犪犾狊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犮犺犻犾犱狉犲狀’狊犳狌狉狀犻狋狌狉犲20080904发布200903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辉、郭仁宏、李丽、黄理纳、陆瑞强、邱德鸿、梁莹。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144—2008儿童家具基本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儿童家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用的所有家具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GB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HBC2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家具ASTMF963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BS5666.3 木材防腐剂和经防腐处理的木材 第3部分:含铜、铬、砷配方的防腐剂和经防腐处理木材的测定方法CEN/TR14823 木材与木质产品的耐久性 木材中五氯苯酚PCP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儿童家具 犮犺犻犾犱狉犲狀’狊犳狌狉狀犻狋狌狉犲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家具。3.2婴幼儿用家具 犳狌狉狀犻狋狌狉犲犳狅狉犫犪犫犻犲狊供年龄在36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家具。3.3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犵犲狀犲狉犪犾狊犪犳犲狋狔狊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为保证儿童家具对儿童健康与安全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4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4.1 总则儿童家具的产品质量应符合GB18584、GB/T3324、GB/T3325和HBC22等标准的要求。4.2 材料要求木质材料的承重部位不能使用有死节、腐朽、虫孔等缺陷的木材。儿童家具用纺织产品和材料应符合GB18401要求。所有产品和材料应清洁干净,无污染、无异味。1犛犖/犜2144—20084.3 结构安全性要求4.3.1 表面和边缘消费者手、身体接触的家具表面、部位应圆滑。产品棱、角边缘部位应有倒角或倒圆等保护装置。可触及的成品或部件边缘不能有可触及的、潜在危险的锐利边缘,不能有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符合GB6675—2003中A.4.6的规定。4.3.2 尖端可触及成品或部件的表面和边缘:不应有可触及的潜在危险性锐利尖端和木刺,不应有突出整体或带有危险性的尖锐造型。符合GB6675—2003中A.4.7的规定。4.3.3 突出物如果成品或部件的突出物存在可能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凡是产品包装中有枪钉、码钉等钉类,都应该在装配说明书中加注说明字样。符合GB6675—2003中A.4.8的规定。4.3.4 连接件家具产品各部位及零部件结合应配合紧密、结构稳固,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开裂、松动,抽屉、卷门及零部件不能在使用时自行滑落。各种启闭门、抽屉和拉篮等零件应关闭灵活,配件和五金连接件安装不得少件、漏钉、透钉等缺陷;连接件不允许有其他对人体有损伤的缺陷。符合GB6675—2003中A.4.13的规定。4.3.5 小零件部件拉手、孔塞、木销、轮子等小零部件设计成坚固并不可轻易拆卸,凡须拆装部位应加装防护盖等装置。如果可拆装的,应有警示标识,以免儿童吞食。组合式家具中的螺栓、螺钉要求接合牢靠,以防儿童自己动手拆装。婴儿用家具不允许有小部件。符合GB6675—2003中A.4.4的规定。可触及部件应按GB6675—2003中第A.5章有关条款进行正常和滥用试验。4.3.6 折叠机构可承载儿童质量或相应质量的儿童家具中的折叠机构、支架或支撑杆,应有安全止动装置或锁定装置或其他保护装置以防家具突然移动或折叠,避免夹伤儿童或被儿童坐翻。符合GB6675—2003中A.4.12的规定。4.3.7 玻璃家具在高度为1000mm以下的部位,不使用普通玻璃或一些易碎材料等危险材料,以免儿童玩耍时打碎玻璃伤人。玻璃搁板上要有承重标签,确保使用在承重范围内。玻璃搁板包装盒及纸箱上必须印刷易碎标志。4.3.8 稳定性与载重要求高度大于760mm且质量超过4.5kg的静止或摆放在地面上的儿童家具,应固定在墙上或地面,不能简单放置,保持重心稳固,以防倾翻、压伤儿童。符合GB6675—2003中A.4.15.3的规定。4.3.9 外观、功能要求外观、功能上应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的使用需求,功能尺寸适体,外观色彩合适。4.4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4.4.1 儿童家具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见表1。表1 儿童家具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项    目限量要求甲醛释放量/(mg/L)≤1.5木材防腐剂五氯苯酚(PCP)/(mg/kg)≤5木材防腐剂无机砷(As)/(mg/kg)≤52犛犖/犜2144—2008表1(续)项    目限量要求表面涂层总铅含量/(mg/kg)≤600可溶性重金属元素铅(Pb)/(mg/kg)≤90镉(Cd)/(mg/kg)≤75铬(Cr)/(mg/kg)≤60汞(Hg)/(mg/kg)≤60砷(As)/(mg/kg)≤25钡(Ba)/(mg/kg)≤1000锑(Sb)/(mg/kg)≤60硒(Se)/(mg/kg)≤500  注:甲醛释放量的评定仅限指儿童家具产品中的木制品部分。4.4.2 儿童家具用纺织产品和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符合GB18401的要求。4.5 防火阻燃要求儿童家具使用的各种材料,其防火阻燃性能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6675—2003中附录B的要求。5 检验5.1 儿童家具木制品中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4执行。5.2 儿童家具产品中木材防腐剂五氯苯酚的测定按CEN/TR14823执行。5.3 儿童家具产品中木材防腐剂无机砷的测定按BS5666.3执行。5.4 儿童家具产品中所用的涂层中的重金属元素试验方法按ASTMF963执行。5.5 儿童家具产品功能性安全要求检验按GB6675执行。5.6 儿童家具用纺织产品和材料有害物质检验按GB18401执行。6 包装与使用说明包装材料符合使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儿童家具的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6和GB6675的要求。儿童家具的使用说明中应注明:儿童家具需监护人定期保养,随时清除儿童家具的使用不安全隐患等。犛犖/犜2144—2008书书书8002—4412犜/犖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儿童家具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N/T2144—2008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7千字2008年11月第一版 2008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书号:155066·219227 定价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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