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848-2011 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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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848—2011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规程犙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狆狉狅犮犲犱狌狉犲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狑犻犾犱犪狀犻犿犪犾20110225发布201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规程SN/T2848—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9千字2011年6月第一版 2011年6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2116 定价14.00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中友、袁文泽、贾赟、李叶、胡传伟、苏永生。Ⅰ犛犖/犜2848—2011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三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的名录[1999年(92)农(检疫)字第12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野生动物 狑犻犾犱犪狀犻犿犪犾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及软体动物。4 检疫依据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三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4.4 我国与贸易国或地区签订的双边议定书。5 报检单证审核5.1 核对报检的入境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入境口岸、产地及合同/信用证、发票、提运单等是否与许可证相符,核对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出境动物的种类、品种是否符合输入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检疫要求。5.2 输入国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物有注册登记或备案要求的,核对报检的动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或备案养殖场。6 检疫准备6.1 查阅相关双边协定(议定书、检疫备忘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检疫要求。1犛犖/犜2848—20116.2 现场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消毒药品。6.3 现场检疫记录。6.4 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具。6.5 由口岸至隔离检疫场所运输方式及路线。7 入境现场检疫7.1 现场检查7.1.1 登机(轮、车)核查货证是否相符。7.1.2 有无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正本)。7.1.3 审查证书有效性,包括:格式和内容是否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证书一致,核对动物数量、品种及实验室检测项目、标准和结果是否与双边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要求一致。涂改须由政府授权兽医签名或签章,否则无效。7.1.4 查阅货运单、合同、发票、运行日志等有关资料,了解动物的启运时间、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是否符合双边协定和检疫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7.1.5 核对动物种类、品种、标识,清点数量,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并向随机(船、车)有关人员询问运输途中动物健康状况,查看相关记录。7.2 防疫消毒动物接卸前后,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清洁消毒单位,使用主管部门认可的药物,对装运动物的运输工具、接卸场地、用具及垫料实施消毒。在(机、船)旋梯旁铺设消毒垫。7.3 检疫调离经核查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未发现异常,检验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工具熏蒸/消毒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将动物调离到检疫许可证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7.4 隔离检疫按双边协定(议定书、检疫备忘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检疫要求进行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7.5 监督管理7.5.1 动物运输需由检验检疫机关委派专人押运。7.5.2 运输动物的车辆车况,应具有相对密闭、防撒漏、防逃逸等设施。7.5.3 动物运输途中不得经过闹市、动物饲养场、兽医院,车速适中、不得随意停留。7.5.4 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设施、设备维护状况。7.5.5 使用的饲料、饲草来源及无害化处理情况。7.5.6 隔离检疫期间动物废弃物、动物产品、仔(雏)等处置情况。7.5.7 病死动物诊治、无害化处理情况。7.5.8 隔离检疫期间人员、物品出入场管理情况。7.5.9 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所前及放行后,隔离检疫场所清洁、防疫消毒状况。7.6 检疫处理7.6.1 无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正本)或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报请国家质检2犛犖/犜2848—2011总局批准,做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7.6.2 发现动物死亡或有一般传染病临床症状时,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对铺垫材料、剩余饲料、排泄物等作销毁或除害处理;对死亡动物查明死因,动物尸体经严格防疫消毒处理后,密封运输,做销毁处理。7.6.3 发现入境动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应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按程序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7.6.4 未按检疫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做退回或销毁处理。7.6.5 货证不符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7.6.6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隔离检疫期间动物的粪便、污水,剩余的饲草、饲料、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做无害化处理。7.6.7 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卫生证书》,做扑杀、销毁处理。7.7 检疫放行经隔离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8 出境现场检疫8.1 现场检查8.1.1 确认出境动物来自非疫区。装运前24h内对出境动物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并核对动物数量,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8.1.2 隔离检疫动物不在出境口岸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押运记录,核对动物数量、品种、性别、毛色及检疫标识或封识,对动物逐头(只、条)进行临床检查。8.2 防疫消毒动物运输前后,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清洁消毒单位,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药物,对装运动物的运输工具、装卸场地、用具及垫料进行消毒处理。8.3 隔离检疫8.3.1 按输入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署的动物检疫双边议定书、贸易合同及我国出口动物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8.3.2 出口野生动物需在离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的,按规定实施口岸隔离检疫。8.4 监督管理8.4.1 运输动物的车辆车况,应具有相对密闭、防撒漏、防逃逸等设施。8.4.2 出境野生动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并按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路线进行运输。8.4.3 押运员应作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及随意卸下或抛弃饲料、粪便、垫料等,应作好押运记录。8.4.4 运输途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犛犖/犜2848—2011书书书犛犖/犜2848—20118.5 检疫处理8.5.1 隔离检疫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不准装运。8.5.2 剔除一般性疾病患畜。8.5.3 发现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整群动物禁止出口。8.5.4 未按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路线运输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禁止动物出境。8.5.5 口岸检查或口岸隔离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境。8.6 检疫放行经隔离检疫和口岸检查合格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具或换发《动物卫生证书》,准予放行。9 资料归档9.1 出具的相关证书和口岸查验记录随附报检单证归档。9.2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日常监管所有文字、影像等材料分类编目后归档。1102—8482犜/犖犛书号:155066·222116定价: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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