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招标采购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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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均采用招投标管理。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即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四条保密原则,即对于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必须保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招采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二)负责组建招标小组;(三)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四)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五)组织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组织签订合同。第六条设计、勘察、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招采部。(一)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指标;(二)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三)负责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踏勘答疑、编制答疑补充文件;第七条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一)负责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二)负责进行投标登记、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书;(三)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提交资格评审报告;(四)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和标底;(五)主持开标并监督公开开标过程。第八条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招标小组和评标专家组名单由项目副总及集团管理层研究决定。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九条编制招标计划:招采部在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中明确该项目的招标计划,包括招标项目、招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时间等,并按照招标计划严格执行,保证各项招标工作顺利开展。第十条进行资格预审:招采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一)预审文件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企业简历;3.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状况;4.自有资金及财务状况;5.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6.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7.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8.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9.合同履约情况等。资格预审文件拟订后,报送招标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资格预审文件作为选择投标人的依据。(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公告;由招采部负责对外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公告,各潜在投标单位统一到招标小组注册登记,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准备各种资料、证书。(三)接收意向投标单位递交的预审资料;由招标小组统一接受各投标单位递交的预审资料、证书和文件,审查预审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是否达到预审文件的要求,并对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该项工作在两周内完成。招标小组成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对标底和投标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泄露则扣罚责任人当月固定工资200-500元。与招标相关的机密文件,需要打印、复印或装订时,必须由招标小组亲自处理。(四)确定投标的入围单位;招标小组依据各投标单位的预审资料进行资格评审,一周内完成编写资格预审报告工作。逾期一天,扣罚责任人100元的当月固定工资。招标小组将资格预审报告提交项目副总,由项目副总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3-5家以上投标入围单位。如果需要进一步考察投标单位,则由招采部组织招标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招标小组在一周内完成考察,并向公司提交考察报告。每逾期一天,扣罚责任人100元的当月固定工资。第十一条发标(一)制作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制作的难度及专业性要求,招采部可以申请委托市场上的专业公司制作,也可以依靠公司的自己力量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制作其中的专业性条款。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根据招标项目,可以增删内容):1.招标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2.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3.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应依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4.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5.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6.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7.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8.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9.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10.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二)审查、发放招标文件;招标小组审查招标文件,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将正式的招标文件发给各投标单位。如果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保函,经委会应在验明投标保函后,才能发放招标文件。(三)组织踏勘答疑如投标单位提出有不明事项要求现场踏勘答疑时,由业务部门汇总招标单位意见后,组织现场踏勘答疑。此项工作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两周前完成。每逾期一天,扣罚责任人当月固定工资的5%。答疑时必须通知所有的入围投标单位参加,就各投标单位的不明事项做出解答。如有影响到投标结果的关键事项,必须编制答疑补充文件,报招标小组审查通过后,下发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的统一标准。第十二条制作和管理标底——施工招标(一)根据标底的重要性及制作的难度,可以由总裁办公会委托外部咨询公司制作,也可以由预算合同部自己编制。(二)招标小组标底,审查通过的标底作为正式的评标依据。(三)编制工程标底应遵循下列要求: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3.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四)标底是公司的重大机密,必须遵循最少人知晓的原则,所有知道标底的人必须签字画押,对标底的保密性负有连带责任。标底的管理必须严密控制,标底的封存必须经招标小组全体成员的现场签字认可后,锁入保险柜;标底的开启必须经招标小组全体成员同意后,才能当众进行。第十三条开标(一)接受投标书;招标小组负责接受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和样品,对投标书应该妥善保管,不得开启;对样品应作好标识,送达公开的样品陈列间保管。同时对投标书的送达时间进行控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否则,扣罚责任人当月200-500元的固定工资。(二)投标书主要内容;1.综合说明;2.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3.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4.保证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5.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6.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7.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公开开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好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招标小组负责制作开标过程记录,记录完毕后由评标专家组对该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3.评标专家组参加开标的全过程,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专家组成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严格保密,如泄露则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取消评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评标(一)评标的组织保证;评标由评标专家组负责。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二)评标的方法;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小组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三)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四)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小组可以认定为废标:1.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2.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五)评标专家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应于次日当向高层领导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详细列明各投标单位的优劣,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十五条定标(一)由评标小组讨论评标专家组提交的评标报告,最终由项目副总及评标专家组选定中标单位。(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采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三)如果公司收取投标保函,则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采部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同时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履约保函。(四)合同谈判与签订具体参见《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同招标小组串通投标,或向评标专家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招采部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供应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水准,特制定本规章。第二条凡本公司之供应商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办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办公用品、设备的供应由公司综合办心统一安排管理。第四条地产公司招采部负责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管理。第三章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五条供应商开发程序如下:(一)供应商资讯收集。(二)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三)供应商接洽。(四)供应商问卷调查。(五)样品鉴定。(六)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第六条供应商调查程序如下:(一)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二)分别对供应商之价格、品质、技术、生产管理作评核。(三)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列。第七条订购、采购程序如下:(一)请购。(二)询价。(三)比价。(四)议价。(五)定价。(六)订购。(七)交货。(八)验收。第八条供应商评鉴程序如下:(一)每月对供应商就品质、交期、价格、服务等项目作评鉴。(二)每半年进行一次总评。(三)列出各供应商之评鉴等级。(四)依规定奖惩。第九条供应商复查(一)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查。(二)复查流程同供应商调查。(三)有重大品质、交期、价格、服务等问题时,随时可以作供应商复查。第十条供应商辅导(一)对C等以下之供应商采取必要的辅导。(二)不合格供应商应予除名。(三)不合格供应商欲重新向本公司供货,应予辅导及重新作调查评核。第十一条供应商奖励,对优秀之供应商有下列奖励方式:(一)A等供应商,可优先取得交易机会。(二)A等供应商,可优先支付货款或缩短帐期。(三)A等供应商,可获得品质免检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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