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866—2011爬行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规程犐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狆狉狅犮犲犱狌狉犲犳狅狉狉犲狆狋犻犾犲狊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仍瑞、孙福泉、黄元成、叶正青、廉慧锋。Ⅰ犛犖/犜2866—2011爬行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爬行动物检验检疫监管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爬行动物检验检疫监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3 报检和单证审核3.1 报检3.1.1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爬行动物进境前,向入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3.1.2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境爬行动物隔离检疫前7d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进出口野生动物植物商品目录》内国家濒危爬行动物出境报检时,应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野生动物植物商品目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内非国家濒危爬行动物应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报检时核查正本并保留复印件交检验检疫局留存。3.2 单证审核3.2.1 核对报检的进境爬行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输出国家和地区及合同/信用证、发票、提运单等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相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动物检疫证书》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兽医官签字,核对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印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动物检疫证书》的内容有特殊条款说明的,应核对《动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3.2.2 进境野生爬行动物《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得分批核销。禁止进口或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濒危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境证明书》,报检时核查正本并保存复印件交检验检疫局留存。3.2.3 输入国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爬行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有注册登记或备案要求的,应建立符合规定的隔离场、中转场。并经现场核查符合相关要求。4 准备工作4.1 查阅相关双边协定(议定书、检疫备忘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检疫要求。1犛犖/犜2866—20114.2 准备现场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4.3 准备相关现场检疫记录。4.4 准备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具。5 现场检验检疫5.1 进境现场检验检疫5.1.1 登机(车、轮)检查前,检验检疫人员应对所有动物接触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器具进行有效防疫消毒,并清点动物数量、品种,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动物逃逸。每一个包装容器,应当保证只盛装一种爬行动物,数量适当,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等需要。包装内不得含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害生物。5.1.2 登机(车、轮)查阅货运单、合同、发票、运行日志等有关资料,了解动物的启运时间、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是否符合双边协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5.1.3 核查货证是否相符。5.1.4 临床检查:检查爬行动物体表、眼睛、口腔内壁、舌头、身体鳞片等。检查颈根部、前肢后肢根部、鳞片下和身体柔软部有无寄生虫。观察粪便状况。5.1.5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注明的“指运地(结关地)”和“目的地”不同的,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调离至目的地。5.2 出境现场检疫5.2.1 核对出境爬行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以及是否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出口注册养殖场。5.2.2 临床检查,同5.1.4。6 防疫消毒6.1 对进出境爬行动物的运输工具停泊的场地、所有装卸工具、中转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进行防疫消毒。6.2 对动物的粪便、垫料、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7 检疫调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运往指定隔离检疫场。8 采样与送样8.1 采样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并经严格消毒,避免样品被污染。8.2 按照GB/T18088进行采样。8.3 发现疑似病例的,取病变组织或病变部位。8.4 填写《抽/采样凭证》和样品送检单,送实验室检验。9 检验检疫处理9.1 进境爬行动物无有效检疫许可证或有效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犛犖/犜2866—20119.2 未按检疫许可证规定的路线运输的,依法作处罚、退回或销毁处理。9.3 经现场检疫发现进境爬行动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执行。9.4 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检疫证书》并做相应的处理。9.5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9.6 出境爬行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境。10 检疫放行10.1 进境爬行动物检疫放行隔离期满,且实验室检测合格,对动物做最后一次临床检查合格者,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10.2 出境爬行动物检疫放行出境爬行动物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对货证,并进行现场查验,合格者,准予出境。11 检验检疫监督11.1 爬行动物进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准备好隔离场,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证》,隔离场的建设和管理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11.2 隔离期内对爬行动物注射疫苗,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11.3 隔离场使用模拟爬行动物生态环境的设施(如:投放细沙和种植植物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11.4 饲养员应及时建立隔离期间动物记录,包括饮食和精神状况、死亡数量、疫病情况和药物治疗情况等。11.5 隔离期内对动物用药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在检验检疫监督下进行。12 归档检验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犛犖/犜2866—2011书书书1102—6682犜/犖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爬行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866—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7千字2011年11月第一版 2011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2665 定价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