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761.1-2011 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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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761.1—2011代替SN/T0761—1999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犾犻犵犺狋犲狉狊犳狅狉犲狓狆狅狉狋犱犪狀犵犲狉狅狌狊犵狅狅犱狊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0761系列标准共分为3部分:———第1部分: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第2部分:出口危险品打火机儿童安全性试验方法;———第3部分:出口危险品点火枪检验规程。本部分为SN/T0761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SN/T0761—1999《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本次修订除参照ISO9994:2005(E)《打火机安全特性》外,还将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F400—2004《打火机消费者安全标准》、EN13869:2002《儿童安全打火机安全要求与测试方法》有关内容纳入本部分。本部分与SN/T0761—1999《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燃烧高度试验的判定合格参数;———修改了温度试验中的温度参数;———修改了抽样数量;———修改了样品使用流程;———修改了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修改了防止儿童开启试验的合格准则;———修改了燃烧高度试验的合格准则;———修改了跌落试验的样品分配;———增加了液体打火机、后混式打火机、前混式打火机、一次性打火机、液体打火机、可重复充灌式打火机、可调节打火机、不可调节打火机的定义;———增加了火焰高度、喷火、溅火、跳火的定义;———增加了调火装置的推力要求;———增加了重复注气标识的要求;———增加了对安全警示标识的要求与图示说明;———增加了样品预处理及试验环境的内容;———增加了燃液容量试验、循环燃烧试验、重复注气试验和燃料相容性试验;———增加了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的试验部分内容;———删除了豪华打火机的定义;———删除了对更新设备之前的检测仪器的要求;———删除了对15℃及55℃对打火机燃料充灌量的要求。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起草人:李晶、王利兵、陈丹超、于艳军、曹丽静、郑来云、蒋雪枫。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761—1999。Ⅰ犛犖/犜0761.1—2011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9313.1000及9613.2000项下的出口危险品打火机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出口危险品打火机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BSEN13869:2002《打火机 打火机的防止儿童开启 安全性要求和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打火机 犾犻犵犺狋犲狉充灌有不大于10g的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液体,可重复充灌或没有充灌系统,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带有燃料释放、引燃装置的器具。一般用于点燃香烟,也可用于其他点火。3.2气体打火机 犵犪狊犾犻犵犺狋犲狉一种充灌液化碳氢化合物燃料的产品,如正丁烷和异丁烷,在24℃时标准蒸气压超过104kPa。3.3液体打火机 犳犾狌犻犱犾犻犵犺狋犲狉一种附有外露灯芯的打火机,使用液态烃类物(如乙烷)作燃料,标准蒸汽压在24℃时不超过34.5kPa。3.4后混式打火机 狆狅狊狋犿犻狓犻狀犵犫狌狉狀犲狉犾犻犵犺狋犲狉燃料和空气在点燃处进行混合的打火机。3.5前混式打火机 狆狉犲犿犻狓犻狀犵犫狌狉狀犲狉犾犻犵犺狋犲狉燃料和空气在点燃前已混合的打火机。3.6一次性打火机 犱犻狊狆狅狊犪犫犾犲犾犻犵犺狋犲狉不能进行重复充灌的打火机。3.7可重复充灌式打火机 狉犲犳犻犾犾犪犫犾犲犾犻犵犺狋犲狉能从外部重新注入燃料或者能更换燃料箱的打火机。1犛犖/犜0761.1—20113.8可调节打火机 犪犱犼狌狊狋犪犫犾犲犾犻犵犺狋犲狉通过手动操作来调节火焰高度的打火机。3.9不可调节打火机 狀狅狀犪犱犼狌狊狋犪犫犾犲犾犻犵犺狋犲狉无火焰调节装置的打火机。3.10风挡 狊犺犻犲犾犱全部或部分包裹打火机的燃料出口,且凸出向外的一种结构。3.11火焰高度 犳犾犪犿犲犺犲犻犵犺狋可见火焰顶部到风罩的直线距离;如果没有风罩,则是从火焰顶部到灯芯底部或燃烧阀嘴的直线距离。3.12跳火 犳犾犪狉犻狀犵稳定火焰条件下火焰高度的变化。3.13喷火、溅火 狊狆犻狋狋犻狀犵,狊狆狌狋狋犲狉犻狀犵无雾化燃料飞溅或液体燃料以小液滴燃烧状态从主火焰中脱离的一种现象。4 要求4.1 警告标记所有打火机应附有进口国官方语言或英语标注的警告“远离儿童可及范围及高温环境”或其他同一含义的警告,用以表述合适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且应与其他标记从尺寸、颜色、背景、位置明显区分开(要求尺寸至少10mm,背景为白色,文字说明为黑色或红色)。标记应在打火机的使用有效期内保持清晰可见,同时打火机或其包装上应注有正体字标注的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国的注册商标。4.2 对燃烧高度的装置进行标注每一个打火机都应对调节燃烧高度的装置进行永久性标注,并在其整个有效期内保持清晰。应采用简单易懂的标记来表明装置增加或减小燃烧高度的操作方法。4.3 打火机应用手动装置进行点燃为减少意外点燃或自燃现象的发生,打火机应用手动装置进行点燃,装置至少应遵循以下要求中的一项:a) 两次或多次独立操作的动作来完成点火;b) 压力装置产生火焰的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N(见图1或图2)。2犛犖/犜0761.1—2011图1 按压式点火图2 磨轮式点火4.4 调节装置的能力为调节燃烧高度,每个装有调节燃烧高度装置的打火机在使用时其调节装置的推力应合理,在整个调节范围内需要至少1N力在切线方向上进行调节(见图3)。图3 火焰调节方式3犛犖/犜0761.1—20114.5 安全说明4.5.1 打火机应附有特别标记词“警告(WARNING)”和表达正确使用方法的安全说明,安全说明应包括以下语句:a) “远离儿童”或“放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此语句应突出并有明显区别);b) “点燃时远离脸部及衣物”。4.5.2 针对不同适用类型的打火机,安全说明可使用下列语句:a) “内装灌压可燃气体”;b) “不可置于超过50℃环境中,不可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c) “不可刺穿或投入火中”。4.5.3 还可以使用下列语句:a) “可见火焰上方温度很高,应予以格外注意以避免烧伤或火灾”(适用于所有前混式打火机);b) “持续点燃时间禁止超过10s”(适用于所有前混式打火机)。4.6 安全标识如若采用安全标记,应符合如下要求:a) “警告”标识背景      白色三角边框黑色或红色绘制图标与三角边框同色标识的比例应与图4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4 “警告”标识b) “远离儿童”标识背景白色圆边以及斜杠红色绘制图标黑色标识的比例应与图5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5 “远离儿童”标识c) “警示、易燃”标识背景白色三角边框黑色或红色4犛犖/犜0761.1—2011绘制图标与三角边框同色(黑或白)标识的比例应与图6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6 “警示、易燃”标识d) “不要暴露在高于50℃环境中或在阳光下久置”标识背景白色圆边和斜杠红色绘制图标黑色标识的比例应与图7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7 “不要暴露在高于50℃环境中或在阳光下久置”标识4.7 重复充灌说明可重复充灌气体打火机,应附有正确进行充灌操作的详细说明。此说明应包括厂商提供的适应性燃料说明和充灌容器与燃料箱相匹配的说明信息,以确保正确完成充灌操作。5 抽样5.1 抽样批以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打火机为一检验批。5.2 抽样数量对一次性打火机,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为250个。对可重复灌注打火机,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为50个。5.3 抽样方法从整个抽样批中随机抽取。5.4 样品的使用按图8进行。5犛犖/犜0761.1—2011图8 样品的使用6犛犖/犜0761.1—20116 检验6.1 检验项目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跌落试验、温度试验、持续燃烧试验、压力试验、燃液容量试验、循环燃烧试验、重复注气试验和燃料相容性试验共12项。6.2 样品的预处理及试验环境6.2.1 未充灌燃料的样品应充灌生产商说明书规定的燃料。6.2.2 除防止儿童开启试验外,样品均应在23℃±2℃的温度环境中至少预处理10h以上。6.2.3 进行跌落试验时,试验样品进行6.2.2规定的预处理前,还应预先在-10℃±2℃的温度环境中至少预处理10h。6.2.4 检验环境温度为23℃±2℃,通风良好,有遮光设施。6.3 检验内容6.3.1 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6.3.1.1 检验方法a) 感官检测,观察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有无松动,并使打火机打火至少3次;b) 如果感官检测符合6.3.1.2合格准则后,需要进行非感官检测,则依据BSEN13869:2002进行试验。6.3.1.2 试验合格准则a) 打火机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应无松动;b) 打火机至少用两种分离独立的行动来完成点火;c) 打火机的点火机构每次操作后都能自动复位;d) 经本标准规定的除压力试验、燃液容量试验外的所有试验后,能继续有效。6.3.2 燃烧高度试验6.3.2.1 检测仪器燃烧高度试验箱和秒表。6.3.2.2 检验方法6.3.2.2.1 总则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6.3.2.2.2 火焰高度试验6.3.2.2.2.1 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如下:a) 若打火机装有燃烧高度调节装置,首先对未经调节的出厂火焰进行测试,然后将燃烧高度调节7犛犖/犜0761.1—2011装置调至最大位置进行试验,然后再将燃烧高度调节装置调至最小位置进行试验。如果打火机燃烧高度调节装置是带螺纹的或类似装置,并且在最大定位时没有明确的中止位置,按下列程序进行试验:———对未经调节的出厂火焰高度;———在最小定位时测量燃烧高度;———旋转燃烧高度调节器加大360°,并测量相应的火焰高度。注:最后打火机火焰高度调节装置可能脱离打火机。b) 竖直点燃打火机并持续5s。c) 若打火机无风挡,测量并记录可见火焰的顶端至打火机燃料孔顶端的最大距离。d) 若打火机有风挡,测量并记录可见火焰的顶端至打火机风挡顶端的最大距离,如风挡是可伸缩的,将风挡调至最大回缩位置。e) 按正常动作熄灭火焰。f) 测量并记录按正常动作熄灭打火机后延续燃烧的时间。g) 进行燃烧高度试验时应注意:———产品的位置能保证产生垂直向上的火焰;———燃烧高度的测量精确到5mm;———所有的燃烧试验应在光线减弱的情况下进行。6.3.2.2.2.2 合格准则试验时,98%的试验样品不应出现:a) 火焰高度大于表1的规定值。表1 火焰高度试验单位为毫米燃烧高度气体打火机后混式前混式最大位置最小位置初始不可调最大位置最小位置初始不可调120501005075506050液体打火机120  b) 燃烧高度突然增加50mm以上。c) 爆炸。d) 爆火或打火机机体及机头的燃烧。e) 打火机正常熄灭后,其延续燃烧超过2s。f) 任何其他非正常或不安全的燃烧特性。6.3.2.2.3 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6.3.2.2.3.1 试验方法液体打火机不进行此试验,气体打火机试验的程序如下:a) 调节火焰高度至最大高度;b) 点燃打火机,用任何手动姿势保持燃烧5s;c) 按正常动作熄灭打火机;d) 观察是否出现任何爆火、溅火现象。8犛犖/犜0761.1—2011如果试验样品无缺陷,则继续重新在(23±2)℃环境中稳定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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