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222-2011 进出口加工肉制品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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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222—2011代替SN/T0222.1—1993、SN/T0222.2—1993、SN/T0224—1993等进出口加工肉制品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狆狉狅犮犲狊狊犲犱犿犲犪狋狆狉狅犱狌犮狋狊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0222.1—1993《出口腊肉检验规程》、SN/T0222.2—1993《出口腊肠检验规程》、SN/T0224—1993《出口冻煮蜗牛肉检验方法》、SN/T0368—1995《出口北京烤鸭检验规程》、SN/T0369—1995《出口热狗肠检验方法》、SN0412—1995《出口牛肉干检验规程》、SN0415—1995《出口猪肉灌肠检验规程》、SN0416—1995《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SN0425—1995《出口冻水煮牛肉检验规程》、SN/T0426—1995《出口冻乳猪冻小猪检验规程》、SN0567—1996《出口火腿肠检验规程》、SN/T0772—1999《出口真空软包装云腿片检验规程》、SN/T0977—2000《进出口熟肉制品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SN/T0368—1995等13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整合;———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进出口加工肉制品;———增加了部分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检测方法的规定(见5.2、5.3);———修订了加工肉制品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见4.3、4.4)。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颂平、乔华林、蔡宝亮、张晓斌、马丰忠、陈忘名、陈建良、和长利、郑跃鸣、余兵。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222.1—1993;———SN/T0222.2—1993;———SN/T0224—1993;———SN/T0368—1995;———SN/T0369—1995;———SN0412—1995;———SN0415—1995;———SN0416—1995;———SN0425—1995;———SN/T0426—1995;———SN0567—1996;———SN/T0772—1999;———SN/T0977—2000。Ⅰ犛犖/犜0222—2011进出口加工肉制品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加工肉制品的抽样、检验、贮存和运输条件、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置、检验有效期。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加工肉制品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27 食品中苯并(犪)芘的测定方法GB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87 食品中磷的测定GB/T5009.192 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GB/T19480 肉与肉制品常用术语GB/T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色谱法SN/T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定SN/T1604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法3 术语和定义GB/T194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肉 犿犲犪狋畜禽屠宰后所得可食部分的统称。包括胴体(骨除外)、头、蹄、尾、内脏。1犛犖/犜0222—20113.2加工肉制品 狆狉狅犮犲狊狊犲犱犿犲犪狋狆狉狅犱狌犮狋狊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加入或不加入调料制作的适于人类食用的熟肉制成品或半成品。如香肠、火腿、培根、酱卤肉、熏烤肉、腌腊肉、干肉制品等畜禽肉深加工产品。4 检验4.1 检验批同一份报检单报检的同一品种的肉制品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特征如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标记、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时出境或入境。4.2 抽样与制样4.2.1 抽样场所的要求4.2.1.1 抽样场地应清洁,无污染物,光线充足,并有抽样台案。4.2.1.2 商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便于操作。4.2.1.3 抽样专用工具应事先作好清洁、消毒处理。4.2.2 抽样方法4.2.2.1 抽样前,应按报检资料核对货物的品名、包装、批次、标志、数量、质量及储存情况。出口加工肉制品要核对并了解本批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原辅料来源。4.2.2.2 按批次分别在货物不同部位随机抽样,其中出口加工肉制品抽样时要尽量抽取到不同原辅料来源和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4.2.2.3 对抽取的每件样品,按微生物检验样品、理化检测样品、感官品质检验样品顺序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其中理化检测样品一式两份,分别供检验和备查。4.2.2.4 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按无菌操作方法进行,取样量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4.2.3 抽样数量检验样品的抽样数量:———货物的总件数≤100件,取样7件;———货物的总件数101件~250件,取样8件;———货物的总件数205件~10000件,取样9件;———货物的总件数≥10000件,取样最多10件。4.2.4 样品的制备和保存4.2.4.1 抽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袋上加贴样品标签。标明样品名称、编号、检验项目、采样时间、地点、生产日期、批号、抽样人姓名等。4.2.4.2 采集样品的保存和运输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置于相应温度下。4.2.4.3 样品采集后应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在整个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受到污染。4.3 数重量检验现场清点数量后,按SN/T0188规定的方法进行重量检验。双边协定、进口国和地区法规及合同、信用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2犛犖/犜0222—20114.4 感官检验4.4.1 感官检验条件。检验环境应清洁,无异味干扰,光线良好。检验器具包括:样品盘,镊子,天平(称量1000g,感量1g),乳胶手套、放大镜、检验台等。4.4.2 内包装封口检查。检查内包装封口是否牢固、平整,有无破损。4.4.3 冻结质量检验。在样品未解冻之前,观其断面冰晶大小,有无结霜,群体粘连、结块和风干现象。4.4.4 将待检样品摊于白色搪瓷盘内,检查其总体色泽、形状、规格,并做好记录。4.4.5 滋味和风味检验:取250g待检样品置于专用盘上,或装入密封袋用微波炉解冻,或加热熟化后品尝,检验是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风味,有无异味。4.5 理化检验按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双边协定、进口国法规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其他没有列出检测标准的指标项目如激素、其他重金属、其他农兽药残留、添加剂残留的检测,出口加工肉制品按照进口国或地区有关标准规定方法执行;进口加工肉制品按照我国有关标准规定方法执行。如无指定方法,按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检验。理化检验包括:a) 无机砷:按GB/T5009.11中无机砷的测定方法执行;b)铅:按GB5009.12执行;c)镉:按GB/T5009.15执行;d)总汞:按GB/T5009.17中总汞的测定方法执行;e)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按GB5009.33执行;f)复合磷酸盐:按GB/T5009.87标准中第三法食品中磷酸盐的测定方法执行;g)苯并(犪)芘:按GB/T5009.27执行;h)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按GB/T21311执行;i)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量:按GB/T5009.192执行;j)氯霉素残留量:按SN/T1604执行。4.6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包括:a) 菌落总数测定:按GB4789.2执行;b) 大肠菌群测定:按GB4789.3执行;c) 沙门氏菌检验:按GB4789.4执行;d) 志贺氏菌检验:按GB/T4789.5执行;e)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GB4789.10执行。4.7 包装检验4.7.1 检查外包装有无污染、破损、潮湿、发霉现象,封口应牢固。4.7.2 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进口国要求。4.7.3 检查出口产品包装上品名、商标、唛头、批号、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标志等是否准确、清晰,并符合规定要求。4.7.4 审查进口产品的食品标签是否符合GB7718及国家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犛犖/犜0222—2011书书书犛犖/犜0222—20115 贮存和运输条件5.1 贮存5.1.1 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选择通风良好没有阳光直接照射的仓库或高、低温冷库贮存,高低温冷库温度波动不能超过±1℃。5.1.2 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产品同处贮存。贮存前,仓库要进行清洁消毒。5.2 运输5.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漏水。在运输途中严防受潮,雨淋,暴晒和其他污染。5.2.2 根据气候条件和商品特性,选择适当运输工具。冷冻产品采用冷藏车运输时,产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8℃装车。6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置6.1 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我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结合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及企业诚信度等进行综合判定。6.2 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在不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情况下,报检人要求复验的,允许重新报检。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口。6.3 凡属于安全卫生项目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7 检验有效期出口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1102—2220犜/犖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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