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223-2011 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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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223—2011代替SN/T0223—1993,SN/T0226.1—1993,SN/T0226.2—1993等进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狋犺犲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犳狉狅狕犲狀犪狇狌犪狋犻犮狆狉狅犱狌犮狋狊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0223—1993《出口冻生小虾仁检验方法》、SN/T0226.1—1993《出口冻鮟鱇鱼片检验方法》、SN/T0226.2—1993《出口冻公鱼检验规程》、SN/T0227—1993《出口冻烤公鱼检验规程》、SN/T0378—1995《出口冷冻水产品解冻方法》、SN/T0379—1995《出口冻鱼检验规程》、SN/T0381—1995《出口冻墨鱼片检验规程》、SN/T0382—1995《出口冻煮贝肉检验规程》、SN/T0383—1995《出口冻河鲀鱼检验规程》、SN/T0384—1995《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SN/T0385—1995《出口冻扇贝柱检验规程》、SN/T0386—1995《出口冻烤鳗检验规程》、SN/T0389—1995《出口冻梭子蟹检验规程》、SN/T0390—1995《出口冻对虾仁检验规程》、SN/T0391—1995《出口冻赤贝肉(生、去脏)检验规程》、SN/T0429—1995《出口冻鳕鱼片检验规程》、SN/T0431—1995《出口冻银鱼检验规程》、SN/T0432—1995《出口冻煮河蚬肉检验规程》、SN/T0433—1995《出口冻鲮鱼片检验规程》、SN/T0434—1995《出口冰鲜泥鳅片检验规程》、SN/T0435—1995《出口冻河虾检验规程》、SN/T0437—1995《出口冻熟淡水螯虾制品检验规程》、SN/T0777—1999《出口冻鰔鱼片检验规程》、SN/T1000—2001《出口冻鱿鱼检验规程》、SN/T1034—2002《出口冻面包渣鱼片检验规程》、SN/T1074—2002《出口冻熟蟹制品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独立的各个水产品品种进行整合,涵盖了所有冷冻水产品;———重新规定了抽样标准和检验项目。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东生、王伟、高丽芳、杨燕忠、陈素红、孔繁明、李雪松、杨正文。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223—1993;———SN/T0226.1—1993;———SN/T0226.2—1993;———SN/T0227—1993;———SN/T0378—1995;———SN/T0379—1995;———SN/T0381—1995;———SN/T0382—1995;———SN/T0383—1995;———SN/T0384—1995;———SN/T0385—1995;———SN/T0386—1995;———SN/T0389—1995;———SN/T0390—1995;———SN/T0391—1995;———SN/T0429—1995;———SN/T0431—1995;Ⅰ犛犖/犜0223—2011———SN/T0432—1995;———SN/T0433—1995;———SN/T0434—1995;———SN/T0435—1995;———SN/T0437—1995;———SN/T0777—1999;———SN/T1000—2001;———SN/T1034—2002;———SN/T1074—2002。Ⅱ犛犖/犜0223—2011进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冷冻水产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冷冻水产品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T5009.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193.3 急性毒性试验SN/T1022 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产品 犪狇狌犪狋犻犮狆狉狅犱狌犮狋狊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海水水生动物及两栖类动物,以及以它们为特征组分制成的产品。3.2冷冻 犳狉犲犲狕犻狀犵将水产品放置在制冷设备中降温,使其快速通过最大结晶带的温度范围的过程。只有产品达到超平衡后,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15℃以下才认为冷冻完全。1犛犖/犜0223—20113.3有害杂质和异物 犺犪狉犿犳狌犾犪狀犱犳狅狉犲犻犵狀犿犪狋狋犲狉毛发、指甲、金属异物、碎玻璃、蚊蝇等昆虫尸体及其他污秽物。4 检验4.1 检验检疫依据4.1.1 进口4.1.1.1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4.1.1.2 我国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4.1.1.3 参考国际或相关国家的标准。4.1.1.4 严于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外贸信用证或合同列明的要求(企业申请按外贸信用证或合同列明的要求进行评判时适用)。4.1.2 出口4.1.2.1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4.1.2.2 我国与输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4.1.2.3 严于进口国(地区)规定的外贸信用证或出口合同列明的要求。4.1.2.4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4.2 一般要求4.2.1 抽样和制样应符合GB4789.1、GB/T4789.20与GB/T5009.1的要求。4.2.2 除非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或贸易合同另有规定,应根据产品特征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项目对进出口冷冻水产品进行检验。4.2.3 本标准的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项目的检验。4.3 检验批以一报验批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品种、加工工艺、包装、标记、产地和等级。4.4 抽样方法查验冷藏库温度和温度记录符合要求(-18℃以下)后,按报验单所列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数(质)量、唛头等与实际货物核对相符合后,在堆垛物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代表性样箱。4.5 抽样数量100件以下抽5件,不足5件的全数抽取,100件以上按照货物外包装或大包装(箱、件等)总数的算术平方根(槡犖)取整数(小数进位)抽出,再从每个大包装中抽取1个~3个小包装单元。没有小包装产品,按每件1kg以上抽取代表性样品。4.6 样品的制备将抽取的样品分成4份,每份不少于1kg,分别用于感官、理化、生物学检验和留样。2犛犖/犜0223—20114.7 样品的保存样品应附有标签,注明品名及规格、检验批号、报检号、抽样人和抽样日期,并封存备查。样品保存期为6个月。4.8 检验条件4.8.1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清洁卫生,无异味。4.8.2 检验操作台:台面应浅色、平滑,易清洁,耐腐蚀。4.8.3 衡器: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最大称量值不高于被衡样品质量的5倍。4.8.4 温度计: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分度为0.5℃。4.8.5 白瓷盘、镊子、刻度尺。4.8.6 解冻设备:4.8.6.1 解冻容器:容积不小于解冻样品的4倍,底部设有进水口。4.8.6.2 带盖网箱或网袋:容积大于样品体积,易清洁,耐腐蚀,不影响样品的材料编制。4.8.6.3 解冻用水:水产品加工用水,水温低于21℃。4.9 感官检验4.9.1 温度检验4.9.1.1 冷库温度检验检查冷藏库自动温度记录仪与冷藏库内温度计的温度是否一致,并达到规定要求。4.9.1.2 冻品中心温度检验抽取样品(不少于2箱),置于0℃~20℃场所,立即用略大于温度计探头直径的钻头钻至冻块几何中心位置,取出钻头,随即插入温度计,待温度指示稳定后读数。体积较小的单冻产品可直接将温度计插入箱内几何中心位置。4.9.2 标签和包装检验4.9.2.1 包装纸箱应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不含铁钉、荧光物质,无受到外来污染。4.9.2.2 内包装应密封,真空包装的应真空良好,无破损及污染现象,排列应整齐,数量应与合同规定一致。4.9.2.3 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规定及合同(信用证)的要求,生产日期应与备货一致、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应与货物报检单一致,应符合GB7718和生产国(地区)、进口国(地区)相关的规定。4.9.3 不解冻检验冰鲜产品和未加镀冰衣单冻产品可仅进行不解冻检验。检验产品个体是否清洁完整,有无风干、氧化或污染现象。4.9.4 解冻检验4.9.4.1 解冻方法取最小包装样品为解冻样品。检验产品冰衣是否均匀,产品摆盘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拆除包装,或不拆包装,将样品放入网箱中或扎紧袋口,置于解冻容器内。使水从解冻容器底部进入,由上部溢出,保3犛犖/犜0223—2011持适宜的流速,勿使样品露出水面。待样品解冻至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够分离完成解冻。4.9.4.2 色泽检验将解冻后样品置于白瓷盘中,有内包装膜的应去掉内包装膜,检验色泽应正常和均匀。添加色素应符合进出口国(地区)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4.9.4.3 组织和形态检验在检验产品色泽的同时,检验是否具有该规格品种特有的外观形态,长短、大小是否均匀,组织是否具有正常弹性。4.9.4.4 杂质检验检验产品有无外来杂质,特别是有害杂质和异物。4.9.4.5 滋味和气味检验检验是否具有该产品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有无异味。4.9.4.6 规格检验4.9.4.6.1 以长度定规格:用尺逐一测定样品长度。4.9.4.6.2 以单位质量只数定规格:对解冻样品称三份单位质量,逐个数只数。4.9.4.6.3 以单品质量定规格:对解冻样品逐只称量。4.9.5 质量检验冰鲜产品和未加镀冰衣单冻产品可不解冻直接称量。此外的全部检验样品按4.9.4.1解冻后,提出网箱,去除包装,倾斜放置(45°),控水3min后,称得的样品质量,即为净重。4.10 理化检验4.10.1 污染物按GB2762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执行。4.10.2 农药残留按GB2763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执行。4.10.3 兽药残留对养殖类的产品,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国(地区)、进口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兽药残留项目进行检验。4.10.4 食品添加剂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GB2760和生产国(地区)、进口国(地区)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4.11 微生物检验4.11.1 菌落总数按GB4789.2的规定执行。4犛犖/犜0223—20114.11.2 大肠菌群按GB4789.3第一法的规定执行。4.11.3 沙门氏菌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4.11.4 志贺氏菌按GB/T478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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