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421—2010进口农药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狆犲狊狋犻犮犻犱犲狊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20100110发布201007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进口农药检验规程SN/T2421—2010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1.25 字数30千字2010年4月第一版 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0683 定价21.00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B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敦伟、蒋海宁、翟翠萍、陈伟、牛增元、梁鸣。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421—2010进口农药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农药的报检申报材料、抽样、登记资料的备案、检验、合格评定、检验证书复议有效期限和检验留样保存期限。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农药的包装与标签的查验、抽样、登记资料的备案、理化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检验、合格评定以及复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05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12475—2006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T15000.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4) 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GB/T15000.8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8) 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GB20813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农药规范发展和使用手册(FAO/WHO,第一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允许偏差; 公差 狋狅犾犲狉犪狀犮犲有效成分含量发生偏差的允许限度。在一些国家被称为检定限值。3.2 标签 犾犪犫犲犾在直接与农药和其外包装(如果有的话)接触的容器上的文字或图案信息。3.3 标示内容 犾犪犫犲犾犾犲犱农药标签上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允许免除标示内容和推荐性标示内容。3.4 强制性标示内容 狀犲犮犲狊狊犪狉狔犾犪犫犲犾犾犲犱法规或标准中要求商品农药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3.5 日期标识 犱犪狋犲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或保存期。3.6 批 犾狅狋;犫犪狋犮犺分为商品批和生产批。1犛犖/犜2421—20103.6.1 商品批 犾狅狋按一定采样方案进行采样的物料总量,它可由若干交货批、生产批或采样单元组成。3.6.2 生产批 犫犪狋犮犺一定量的物料,这可以是一个采样单元,或者假定其制造或生产条件相同而归在一起的若干个采样单元。通过一系列操作生产出来的有一定数量的(均质)产品。3.7 批号 犾狅狋狀狌犿犫犲狉;犫犪狋犮犺狀狌犿犫犲狉对于同一批次的产品,由生产或加工者用批号标示。批号编制的原则是:a) 对周期性生产流程的工艺,将生产、加工和存放条件相同的一个工艺周期生产得到的物料视为一批;b) 对连续性生产流程的工艺,视一个班次生产得到的物料为一批。3.8 有证标准样品 犮犲狉狋犻犳犻犲犱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犿犪狋犲狉犻犪犾;犆犚犕附有证书的标准样品,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实现的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计量单位,而且每个标准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有证标准样品来源:有效成分的生产商,或出售标准物质的标准机构或公司。3.9 合格评定程序 犮狅狀犳狅狉犿犻狋狔犪狊狊犲狊狊犿犲狀狋狆狉狅犮犲犱狌狉犲狊对被检样品,按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可规格进行合格评定的有关规则和程序。3.10 合格评定 犮狅狀犳狅狉犿犻狋狔犪狊狊犲狊狊犿犲狀狋与产品、过程、体系、个人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4 报检申报材料进口农药报检时,需提供:合同或定购单、装箱单、发票、提货单、海关报关单、农药登记证、进口农药登记证明(为一证一批)、登记认可的标签中英文样本和国外厂检证的副本。5 抽样5.1 抽样前的查验在抽样前,应首先进行标识和包装的查验和审核。经查验,符合标签规定要求的农药,再按标准规定实施扦取样品;不符合标签规定要求或包装破损的农药,应暂缓实施扦取样品。5.2 标签/标识和包装的查验5.2.1 进口农药外包装上应具有:符合其备案登记时的、完整清晰的、包含GB/T1605和GB20813中所规定应明示要素的标签标识。并且,应包装完好无损。5.2.2 授权检验机构在取样前,应认真查验外包装上的标签及标签中应具有的诸要素(参见附录A)。5.2.3 对于无标签或标签不明晰、不完整的进口农药,授权检验机构在取样前应及时取证,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封及处理。2犛犖/犜2421—20105.3 抽样的实施5.3.1 农药是有毒化学品,采样中要注意安全事项。5.3.2 采样的一般原则:a)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批次采样或(和)随机采样原则;b) 采样实施前,样品要均匀;c) 采样的件数,应符合GB/T1605规定要求;d) 采样中,要确保所采样品的代表性;e) 样品份数,要满足检验样、仲裁样和存(留)样的规定要求;f) 采样记录,应按GB/T1605中要求。5.4 抽取样品的包装和标识5.4.1 包装抽取样品装入符合要求的样品瓶(袋)后,应进行密封,样品瓶(袋)外表面应整洁,便于标识直接粘贴在样品瓶(袋)的表面。5.4.2 标识标识应直接粘贴在样品瓶(袋)的表面。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a) 产品名称;b) 生产日期或(和)批号;c) 采样日期;d) 采样人员签名。6 登记资料的备案6.1 对于用于法定强制检验商品的品质规格,应与其备案登记时的品质规格相一致。6.2 作为农药官方检验合格评定的重要依据,所有农药进口/生产商,均应在首次进口该农药时,向检验机构提供最新、有效备案认可的品质相关资料副本,以作为官方检验合格评定的依据;如遇更新,应及时提供新的有效副本。6.3 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包括以下资料的档案:a) 有效的农药登记证明;b)登记认可的标签中英文样本;c)产品规格和相关检验依据;d)安全性数据手册(MSDS);e)国外的厂检证(COA);f)满足GB/T15000.8要素的有证标准样品(CRM)。7 检验7.1 检验项目必检项目:外观查验,包装和标签检验,登记规格审核,以及有效成分检测。选检项目:理化性能和安全性能检验。7.2 标准样品应采用有证标准样品(CRMs),以确保测量的可靠性和溯源性(详见附录B)。7.3 检验标准7.3.1 检验标准种类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有效成分的鉴别和含量测试、理化性能测试(含取样方法)和杂质测试(如:CIPACMT方法)、纯品制备(如:CIPACPP方法),以及试剂配制(如:CIPACRE方法)。3犛犖/犜2421—20107.3.2 有效成分含量检验方法优先采用CIPAC方法和登记证备案认可的方法,以使检验结果符合登记规格。7.3.3 理化性能检验方法以CIPACMT方法(参见附录C)、国家标准或备案登记品质规格中的认可方法为准。8 合格评定8.1 合格评定依据:a) 登记备案认可规格、农药登记证和标签标识规格的一致;b) 检验适用标准;c) 制剂:FAO/WHO允许公差范围;(详见附录D)d) 原药:不低于登记/标示规格。8.2 评定语:a) “合格”或“不合格”;b) “本批货物的……符合/不符合登记规格(农药登记证号:……)”。9 检验证书复议有效期限和检验样品保存期限合格证书的复议有效期和检验样品保存期限为:自出具证书之日起180d;不合格证书的复议有效期和检验样品保存期限为:自出具证书之日起360d。4犛犖/犜2421—2010附 录 犃(资料性附录)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犃.1 基本内容犃.1.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犃.1.2 产品的批准证号指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农药登记证号)。犃.1.3 批号。犃.1.4 净含量。犃.1.5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犃.1.6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犃.1.7 毒性标识。犃.1.8 农药类别的特征颜色标志带。注:毒性标识,在我国GB3796中为强制性条款,因此:1) 在中外文标签中为强制性检测项目;2) 在进出口农药的外文标签中,因各国法规的差异,表述方式会有差异(见A.3)。但在相关的“安全性手册(MSDS)”中必有详细描述。犃.2 质量保证期的识别可有三种表达形式:a) 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b) 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c) 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注: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分别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其质量保证期执行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犃.3 毒性标志犃.3.1 按WHO农药毒性分级(TheWHOrecommendedclassificationofpesticidesbyhazardandguidelinestoclassification,1998—1999.WHO,Geneva.1998),为5级:a) Ⅰa (剧毒,Extremelyhazardous);b) Ⅰb(高毒,Highlyhazardous);c) Ⅱ(中等毒,Moderatelyhazardous);d) Ⅲ(低毒,Slightlyhazardous);e) U(微毒,Unlikelytopresentacutehazard)。犃.3.2 按GB12475—2006中表1规定,农药毒性分级为5级:a) Ⅰa级 (剧毒);b) Ⅰb级(高毒);c) Ⅱ级(中等毒);d) Ⅲ级(低毒);e) Ⅳ级(微毒)。注1:WHO的农药毒性分级和GB12475—2006的农药毒性分级,虽均为5级,但两者分级的LD50范围并不等同。注2:上述两种农药毒性分级体系,均与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危险性分类所制定的5犛犖/犜2421—2010GB2059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中的急性毒性危害分类(5个类别),同为五级分类。但在LD50/LC50值范围上并不等同。犃.3.3 按欧盟EU指令Directive79/831/EEC和92/32/EEC中分类法,农药急性毒性表示如下:a) Tt 极毒(Verytoxic);b)T有毒(Toxic);c)Xh有害的(Harmful);d)Xi刺激的(Irritant);e)N危害环境(Dangerousfortheenvironment);f)(无表述)无需表述(Nonerequired)。注:按欧盟EU指令Directive67/548/EEC中,化学危害性符号(chemicalhazardsymbol)和(或)代号(code),共14个符号和13个代号:a) E 爆炸物(Explosives);b)F+极易燃的(Extremelyflammable);c)T+极毒(Verytoxic);d)Xh有害的(Harmful);e)Xi刺激物(Irritants);f)Carc.致癌物(Carcinogens);g)Repr.生殖有毒(Toxicforreproduction);h)N危害环境的(Dangerousfortheenvironment);i)O氧化剂(Oxidizingagent);j)F高易燃的(Highlyflammable);k)T有毒的(Tox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