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188.3—2010部分代替SN/T0188—1993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狋犺犲狑犲犻犵犺狋狊狌狉狏犲狔犫狔狑犲犻犵犺犻狀犵犻狀狊狋狉狌犿犲狀狋狅狀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犮狅犿犿狅犱犻狋犻犲狊—犘犪狉狋3:犠犲犻犵犺狋狊狌狉狏犲狔犫狔狏犲犺犻犮犾犲狑犲犻犵犺犫狉犻犱犵犲20100110发布201007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术语;———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第4部分:轨道衡器鉴重;———第5部分:台秤鉴重;———第6部分:天平鉴重;———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本部分为SN/T0188的第3部分。本部分是SN/T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的修订,本部分与原部分的区别是:———提出了衡器的准确度部分。———增加了数字式电子衡器基本要求的内容。———增加了衡器计量室基本要求的内容。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效群、高广涛、汤宏兵、刘鹏、孙毅、孙经建。Ⅰ犛犖/犜0188.3—2010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汽车衡器鉴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以汽车衡器计重的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值的表示和判定SN/T0188.1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1部分:术语3 术语和定义SN/T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4 汽车衡鉴重基本要求4.1 工作条件要求4.1.1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汽车衡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理。汽车衡计量室应订立严格的衡重、放行、数据传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4.1.2 汽车衡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车衡的检定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封识。电子汽车衡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4.1.3 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汽车相关位置有无异常情况。4.1.4 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4.2 技术条件要求4.2.1 称量准确度应优于0.2%。4.2.2 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4.2.3 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汽车衡或非自动汽车衡,但均应为静态称量。4.2.4 准确度等级应达到级秤标准。4.2.5 分度数与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汽车衡和汽车衡鉴重准确度的要求。4.2.6 使用秤量范围应从最大秤量至可满足汽车衡准确度的最小秤量。4.2.7 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三分之二。4.2.8 凡附有仪表自校装置的,在汽车衡使用中应进行自校。4.2.9 汽车衡检定和使用中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1犛犖/犜0188.3—2010表1 汽车衡的允许误差检定称量允许误差(犱)中准确度级首期与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0~500犱±0.5犱±1.0犱500犱~2000犱±1.0犱±2.0犱2000犱~10000犱±1.5犱±3.0犱注:犱———标尺分度值,即衡器最小示值。4.2.10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车衡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应记录包括汽车衡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安装与使用时间、周期检定记录(原始与调动后)与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日常使用中试验数据(包括重复性、比对等)、维修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情况等必要信息。对汽车衡运行出现的偶发故障、原始数据和修调数据以及处理全过程等,应详细进行记录。4.3 安全要求应遵守衡器计量室和鉴重场所的安全制度和要求。5 汽车衡鉴重方法与程序5.1 准备工作5.1.1 受理报检时应注意报检单的有关项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电等相一致。5.1.2 应明确货物计价采用的方法:“以毛计净”、“以净计净”结算或“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量”等。5.1.3 审阅报检单等对申报之数、重量鉴定有无特殊要求。5.1.4 根据货物品种、包装种类、贸易合同要求、存放地点、装卸运输途径等确定采用汽车衡鉴重方式。5.1.5 对不符合抽查鉴重条件的、抽查鉴重不合格的包装货物以及需以汽车倒载衡重的散装等货物,均可实施汽车衡鉴重。对上述海运货物,应在装卸口岸全批鉴重或监督衡重。5.1.6 对以干态重量、公量或限制回潮率计价的货物,应明确在重量鉴定的同时抽取代表性样品测定水分。5.2 鉴重5.2.1 总体要求按监督衡重方式执行鉴重。监督衡重范围包括汽车衡计量技术状态,操作使用与数据采集是否正确,运输装卸作业是否规范,以及衡重各环节对重量产生的影响,以确保鉴重结果的准确无误。5.2.2 汽车衡技术状态的确认5.2.2.1 衡重开始前,检查封识应完好无损。电子汽车衡的计算机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2.2.2 附有自检功能的,应由司秤人员先行检测并做好记录。5.2.2.3 汽车衡承重系统应清洁,汽车衡承重平台与坑基或引桥之间隙应适中(汽车衡调整限位螺栓头部与预埋件侧面间隙应保持在2mm左右)且无杂物夹卡。5.2.2.4 汽车衡空载荷,零位示值应稳定(杠杆秤应保持计量杠杆的平衡),承重平台卸载后应恢复零位与平衡。5.2.3 衡重操作规范5.2.3.1 在衡重作业中,应观察汽车衡仪表零点标示,置零后方可进行计量。日常连续使用的汽车衡,每工班查测零点不少于3次,数字显示仪表应随时观查复零,并测试汽车衡灵敏度[可加1犱(数字显示仪表加1.4犱)砝码,计量杠杆(仪表数字)应有改变]。零点变化不大于(±)1犱可视为正常,超出时应作出记录,并及时处理。2犛犖/犜0188.3—20105.2.3.2 车辆驶入秤面前应减速,时速须保持3km/h以下;司秤与鉴重人员查视被衡车辆完全停稳在秤的台面上后方可确认重量结果。5.2.3.3 空、重车对应衡重一次有效。对铁壳自卸车、集装箱卡车等短途倒载车辆,可适当减少空车衡重次数,但不得一次衡重确定空车重量。5.2.3.4 超长超重车与拖挂车,轴距大于秤面长度的车辆不应分成前后两次衡重。拖挂车应解体单车衡重;超长、超重车辆必须换车衡重。5.2.3.5 车辆衡重,除司机一人外,不得再有搭乘人员随车衡重。5.2.3.6 对汽车衡计量性能进行重复性测试,每工班随机复衡不少于两次,其复衡称量所得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5.2.3.7 当衡重数据出现异常或重复性变化过大,应及时比对加以确认,比对数值的差值,应不超过该秤量检定允差值的两倍,必要时应用标准砝码予以校准。5.2.4 衡重、装卸过程的监督5.2.4.1 装卸船衡重,须保证装卸船件数、车数与衡重车次、出(入)库放行车辆数相符,杜绝跑车漏衡及重复衡重。5.2.4.2 交接班应按各岗位的工作内容,由当班人员填写清楚,并明确本班及以前各班遗留待处理事情。每工班应以码单核对放行单,出现差错及时纠正。对已、待衡的车辆应交接清楚,防止疏漏和差错。明确后签字交接班。5.2.4.3 对重车衡重后长时间未返回衡重车体的,要通知供货人追查,严禁沿用前次车体重量核算,杜绝重车未经回空衡重的情况发生。5.2.4.4 现场记录应简明,包括天气、作业泊位、船名或车号、货名、拟装数量、已衡重量及累计量、件数等,还应包括汽车衡状态(零点情况、本次考核记录、复衡数据等)、作业中发现与发生的特殊事件及处理经过等。5.2.4.5 对衡重运载车辆,其车厢及车门不严密易产生沿途撒漏的,应禁止使用。对发生撒漏或沿途失落的已衡重商品,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记录,并监督主管单位妥善处理、予以扣除或追加相应重量。5.2.4.6 地脚经整理后,凡可装运的应及时装运,不能装运的应集中存放,作最终一次性处理。5.2.4.7 包装货物衡重后割包装船的,应对割包后全部袋皮进行衡重或抽衡推算袋皮合计重量。5.2.4.8 对灭失量与影响量,包括运输环节撒落丢失、装卸损耗、人为过失、操作混乱、违章违规等影响衡重数据准确的因素,应作出记录,统一处理。5.2.4.9 出口货物在衡重后抽取样品的,应由发货人补足或从总重量中扣除;进口货物于衡重前抽取样品的,样品重量应计入总重量中。5.2.5 衡重数据的确认5.2.5.1 口读、手记的衡重数据,应由司秤人员与鉴重人员双方及时核对清楚,双方采用两读一记方式(即读、记录与复读重量值)加以确定。5.2.5.2 仪表数字显示附有微机终端显示与打印设备的,查视仪表读数、终端显示、打印数据应一致,鉴重人员对电子汽车衡还应将打印数据与实时打印记录进行核对。5.2.5.3 计算与累加数据应于各工班核对准确,双方磅码单相互签字后生效。5.2.5.4 出口货物的地脚应由发货人收集,实衡总重量应扣除装卸损耗、地脚重量及其他影响量、割包装船货物的袋皮重量(不影响交货质量的可计入总重量当中),求得实际货物重量,并与仓库理货、发货人核实后确认鉴重结果。进口货物重量的撒漏与地脚,应由收货人负责收集、分类并分别衡重,合理扣除杂质后,全部计入实衡重量作为收货总重量,重量鉴定结果应分别列明项目与实际重量。5.2.5.5 鉴重结果与现场全部磅码单等(包括实时打印记录)有关单据汇总后交审核,一并存档备查。3犛犖/犜0188.3—20105.2.6 其他对“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量”计价的货物,按取样标准规定在鉴重期间抽取代表性样品,以测定水分含量,用于相应重量计算。5.3 数据、结果的处理5.3.1 审核汇总5.3.1.1 鉴重人员应详细填写规定格式的重量汇总单。在复核码单和重量汇总单时,应详细查阅工班记录,对货物的撒漏、灭失、残损以及地脚等可能影响计重结果准确性情况,在汇总中应有说明。鉴重人员工作结束后,应汇总原始码单(包括实时打印记录)、现场记录和鉴重结果等,交审核人员做签证前的审核。5.3.1.2 对于不同重量计价方式的商品,应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对需以“干态重量”进行结算的,从计算湿态货物数量中扣除含水量后,计算出干态货物重量。对需以“限制回潮”、“公量”进行结算的,根据实际水分含量按要求计算实际重量。a) 净重结算对以净重结算的商品,在衡取包件毛重的同时,应按规定抽取皮重,同批量货物有一种以上的毛、皮重时,应按加权平均法推算各批总皮重。然后按式(1)计算净重:净重=毛重-皮重……………………………(1) b) 以毛作净结算对贸易合同规定以毛重计算货价的商品,在衡重时只需衡取毛重,不必回皮。c) 干态净重结算干态净重结算指商品在实衡湿态净重和实测含水率后,以计算出的干态净重结算[见式(2)]。干态净重=湿态净重×(1-含水率)……………………………(2)5.3.1.3 计算与重量尾数的处理a) 计算每件重量,以kg为单位;计算全批重量,以kg或t为单位。b) 对尾数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进行修约。5.3.2 签证5.3.2.1 重量鉴定结果经审核无误后可签发重量鉴定证书。根据合格评定的结果,依据不同情况签发不同类型的重量鉴定证书或单证。5.3.2.2 签证的重量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吨(t)、千克(kg)作为签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