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案例:2012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方某、屠某、童某甲酒后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亲亲家园音浪KTV唱歌,期间,因被告人方某认错人遂与被害人丁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三被告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先后对被害人丁某、周某、吴某等人进行殴打,最终致使被害人丁某、周某、吴某受伤。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外伤致双眼挫伤,左侧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其伤势为轻伤;被害人吴某外伤致双眼挫伤,双侧鼻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其伤势为轻伤;被害人周某因外伤至左眼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屠某已赔偿被害人丁某、周某、吴某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被告人方某、屠某、童某甲均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童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屠某、童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经查,被告人方某仅因自己认错人便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进而与被告人屠某、童某甲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主观上均已包含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童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童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方某、屠某、童某甲均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方某、屠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律师分析: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要求行为人不是有预谋的殴打;若是有预谋的殴打他人,或者其殴打行为不是随意性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是认错了人而进行了殴打,是认识对象错误,但被告人主观上是想殴打人,并且是有预谋的,虽然认错了了人,但并不妨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应该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此观点与法院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