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112.1—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犈狓犻狋犲狀狋狉狔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犮狅犱犲犳狅狉犽犲狔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犲狏犲狀狋狊—犘犪狉狋1:犌犲狀犲狉犪犾狉犲狇狌犻狉犲犿犲狀狋狊20080724发布2008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SN/T2112.1—2008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8千字2008年7月第一版 2008年7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书号:155066·218994 定价6.00元书书书前 言 SN/T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第4部分:设备、器材;———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第6部分:特殊物品;———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本部分为SN/T2112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世松、张兆平、薛白、孙杰、钱予新、王远忠、吴文君、刘文正。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112.1—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1 范围SN/T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的定义、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总要求、工作程序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重大国际活动时入境设备、器材、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食品、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国境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监测和口岸卫生监督等工作。对于本部分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国际性活动,亦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1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SN/T1466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SN/T1542 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监测规程SN/T1552 国境口岸生物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SN/T2112.2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SN/T2112.3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SN/T2112.4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SN/T2112.5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SN/T2112.6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6部分:特殊物品SN/T2112.7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112的本部分。3.1重大国际活动 犽犲狔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犲狏犲狀狋狊在我国境内由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机构主办或承办,举办时间5d以上,参加国家或地区不少于35个或参加人员多于5000人的国际会议、外交活动、体育赛事、综合性展会等国际性活动。3.2进境重大动物疫情 犪犵狉狅狊狊犪狀犻犿犪犾犲狆犻犱犲犿犻犮狊犻狋狌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犲狀狋狉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3.3出境重大动物疫情 犪犵狉狅狊狊犪狀犻犿犪犾犲狆犻犱犲犿犻犮狊犻狋狌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犲狓犻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1犛犖/犜2112.1—20083.4重大植物疫情 犪犵狉狅狊狊狆犾犪狀狋犲狆犻犱犲犿犻犮境外已经爆发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可能传入我国,或在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的,将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或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植物疫情。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狆狌犫犾犻犮犺犲犪犾狋犺犲犿犲狉犵犲狀犮狔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 总要求4.1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依据4.1.1 法律依据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执行。4.1.2 法规依据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4.2 有关应急处置预案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应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预案执行。4.3 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组织实施机构主办地和协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国际活动的各项检验检疫工作。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4.4 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检验检疫组织实施机构应为重大国际活动提供便利措施,如活动期间快速通关、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热线电话、报检专用窗口、入境人员专用通道等。5 工作程序5.1 准备工作5.1.1 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在获知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信息后,及时向重大国际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或其代理人主动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及时获取以下信息和资料:———重大国际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规模;———因活动需要出入境货物的基本情况;———主办方(承办方)或其代理人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驻地分布、餐饮住宿等情况。5.1.2 主办地和协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活动检验检疫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有关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犛犖/犜2112.1—20085.2 备案审批5.2.1 重大国际活动入境的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和入境食品的收货人,应持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5.2.2 重大国际活动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伴侣动物、导盲犬除外)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向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5.2.3 重大国际活动入境的特殊物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5.3 检验检疫5.3.1 对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见SN/T2112.2。5.3.2 对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见SN/T2112.3。5.3.3 对重大国际活动入境设备、器材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见SN/T2112.4。5.3.4 对重大国际活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见SN/T2112.5。5.3.5 对重大国际活动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见SN/T2112.6。5.3.6 对重大国际活动实施口岸卫生监督,具体要求见SN/T2112.7。5.3.7 对重大国际活动国境口岸核辐射、生物因子和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的监测,具体要求见SN/T1542、SN/T1552和SN/T1466。5.3.8 对重大国际活动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见有关入境食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执行。5.4 监督管理5.4.1 对进境动植物有隔离检疫要求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隔离检疫。5.4.2 对活动所需的进境植物、动植物产品、特殊物品、人员携带物的展览、加工、使用或存放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5.4.3 对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的使用及退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4.4 对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国境口岸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饮用水、公共场所、废弃物、医学媒介生物进行有效卫生监督。5.4.5 重大国际活动入境货物的指运地和目的地不一致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需及时将入境货物信息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做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5.4.6 重大国际活动期间人员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货物有毒有害不合格信息应及时向上级机关上报,并通报相关地方政府。5.5 检验检疫处理5.5.1 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有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和携带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5.5.2 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携带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现有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人员的,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处理。5.5.3 在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过程中,如遇口岸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入境物资突发事件、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按照4.2规定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处理。6 档案管理6.1 归档内容重大国际活动期间,主办地和协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工作档案,并派专人负责保管。归档内容包括:犛犖/犜2112.1—2008书书书犛犖/犜2112.1—2008 ———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专题报告;———重大国际活动前相关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申报材料;———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口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疫处理工作相关单证、记录等;———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其他有关材料。6.2 保存时间对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工作档案进行永久保存。8002—12112犜/犖犛书号:155066·218994定价: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