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规程复合中型散货箱RulesforperformanceinspectionofIBCsforexportdangerousgoods—CompositeIBCsSN/T0987.3—2001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SN/T0004—1995《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技术内容上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参照加拿大《危险品法规》及美国运输部(DOT)危险材料运输署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货箱的定义、要求、抽样、检验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张静、卞学东、李江淮、李晶。 本标准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货箱的定义、要求、抽样、检验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货箱的性能检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N0449.1—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SN/T0987.1—2001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规程总则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检验批 以采用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的复合中型散货箱为一检验批。3.2复合中型散货箱 也称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是指SN 0449.1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刚性结构外包装、内含塑料内容器及其所有的附属和结构设备构成,其结构上的特点是外包装和内容器一旦组装在一起后应形成一个单一的整体,并在装货、储存、运输及卸货的整个过程中作为整体使用。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a)11HZ1:用于装运固体,采用重力卸货方式,带有刚性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b)11HZ2:用于装运固体,采用策略装/卸方式,带有柔性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c)21HZ1:用于装运固体,采用压力装/卸方式,带有刚性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d)21HZ2:用于装运固体,采用压力装/卸方式,带有柔性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e)31HZ1:用于装运液体,带有刚性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f)31HZ2:用于装运液体,带有柔性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上述编码中的字母“Z”应按SN/T0987.1的要求使用一个表示外包装材料性质的大写字母来替换。4要求4.1只有具备外包装时,内容器才具有盛装功能。一个刚性的内容器是当不封闭在一个处所和不利用外包装且内空时,保持其形状不变的容器。任何非刚性内容器被认为是柔性的。4.2外包装通常由刚性材料构成以形成对内容器的保护,使之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会受到物理损坏,但外包装并不具备盛装货物的功能。必要情况下外包装应包括底盘。4.3外包装完全封闭型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在设计上应能在渗漏和液体试验后随时容易确认其内容器的完整性。4.431HZ2型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不得大于1250L。4.5内外容器应使用具有已知规范标准的合适材料制造,且其强度应足以适合其容量和用途。制造材料应足以抗老化和抗由所装物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紫外线照射所引起的退化。必要时应考虑低温性能。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任何所装物质的渗透均不应产生危险。4.6需要进行紫外线防护时,应采用隔离屏障或采用添加炭黑或其他合适的颜料或抑制剂的方法。这些添加剂应同内装物质相容,并且在内容器的整个使用寿命中始终保持有效。如果使用的炭黑、颜料或抑制剂与制造设计类型检验样品时所使用的添加剂不同,只要炭黑、添料或抑制剂的含量不会对制造材料的物理性质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免除重新试验。4.7除使用防紫外线的添加剂外,塑料材料的成分中也可以包括一些用于其他目的的添加剂,但这些添加剂不得对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产生不良影响。4.8除了同一生产工艺所产生的剩余材料及其再生物外,不得使用旧材料来制造内外容器。4.9用于运输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具有减压装置。减压装置应在容器内部压力超过其液压试验压力时,能够排放出足够的蒸气以防止内容器破裂。做到这一点可以使用常规的减压装置,也可以通过其他的结构方法。4.1031HZ2型中型散装容器的内容器应至少由三层胶膜构成。4.11外包装的结构及其材料的强度应适合于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和用途。且不应有任何会损坏内容器的凸出部分。钢或铝制的外包装应采用具有足够厚度的合适的金属制造。4.12天然材料制成的外包装应使用经过彻底风干、干燥的、无任何会降低包装任何部位强度的瑕疵的木材。外包装的顶部和底部应使用经过防水处理的木材制造,例如使用硬木板、颗粒板或其他合适的种类。4.13胶合板外包装应采用经过充分风干的旋转锯木片、藻木片或锯木片制造,材料应干燥,无任何会降底包装强度的瑕疵。相邻层板应使用防水胶粘结。其他合适的材料也可以和胶合板一起用于制造包装。包装材料应钉牢或紧固在四周角柱及上下两端,也可以用其他等效的合适装置来组装。4.14再生木外包装的四壁应使用防水的再生木制造,如高压板、颗粒板或其他合适的类型。包装的其他部分可使用其他合适材料制造。4.15纤维板外包装,应按照其容量和用途采用强度高、质量好的实心的或双面波纹型纤维板(单层或多层)制造。包装外表面的防水性能应保证采用Cobb测定吸水量方法试验30min以上,试验所测定的重量增加不应超过155g/m2,纤维板应有适当的弯曲性。切割和折叠纤维时不应有任何破痕和开缝以保证安装时表面完好、无缝隙、无破损、无过度弯曲。波纹纤维板的波纹应使用防水胶牢固地粘在面层材料上。4.16纤维板的两端应有木框或完全使用木头制造。可以采用板条来加强强度。纤维板外包装主体连接部分的制造应采用胶条紧固,搭接并粘牢,或搭接并用金属U形钉紧固。搭接部分应有相应的重合长度。采用粘结、胶条封闭处应使用防水胶。4.1731HZ2型中型散装容器的外包装应将内容器的所有侧面密封。4.18作为中型散装容器组成部分的任何完整底盘或可拆卸底盘应适合于在中型散装容器装载至其最大总重时的机械装卸操作。4.19托盘或完整底盘在设计上应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在装卸中造成损坏的凸出部分。4.20外包装应紧固于可拆卸底盘上以保证其在装卸和运输时的稳定性。所使用的可拆卸底盘上不应具有任何会损坏中型散装容器的凸出部分。4.21为增加堆码性能而使用的木支撑等类似加强装置应位于内容器之外。4.22适用于堆码的中型散装容器,其堆码的受力面应能安全地将负荷扩散。这样的中型散装容器在设计上应保证其内容器不承受任何上面堆积的负荷。4.23氦装液体的中型散货箱在首次使用及经修理再次投入使用时都应进行密封性试验。试验时,中型散货箱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5抽样5.1以采用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的复合中型散货箱为一检验批。5.2原材料、工艺、结构任一项有变更,需重新申请检验。如果中型散装容器与其设计类型仅存在细微的差别,如外部尺寸稍微缩小等,可允许对此中型散装容器采用选择性试验。5.3抽样数量(见表1)。在不影响检验结构的情况下,允许减少抽样数量,一个样品同时进行多项试验。 表1抽样数量件5.4抽样方法 从整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6性能检验6.1试验项目(见表2)。表2试验项目6.2试验准备 具有纤维板外包装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大气条件下处理至少24h。有三种选择方法,可以从中任选一种,建议最好选择控制温度23℃±2℃和湿度50%±2%的大气条件。其他两种方法是控制温度20℃±2℃和湿度65%±2%,或控制温度27℃±2℃和湿度65%±2%。 注:平均值应在这些范围之内短时浮动和测量局限会造成相对湿度变化可达±5%,对试验重复性无明显影响。6.3试验内容6.3.1底部提升试验6.3.1.1适用范围:用于具有底部提升装置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6.3.1.2试样设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允许总重的1.25倍,负荷应分布均匀。6.3.1.3试验方法:中型散装容器由叉车提升、降低两次,叉子的位置应在中央,使其之间的距离等于进入面长度的四分之三(进叉点固定者除外)。进叉深度应为进叉方向深度的四分之三。每一可能的进叉方向均应重复进行此项试验。6.3.1.4合格准则:内装物无损失并且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6.3.2顶部提升试验6.3.2.1适用范围用于具有顶部提升装置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6.3.2.2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允许总重的2倍。6.3.2.3试验方法: a)使用中型散装容器的每两个对角线方向的提升装置将其吊起,施加垂直方向的提升力,保持5min; b)使用中型散装容器的每两个相对方向的提升装置将其吊起,施加向容器中心方向与其垂线成45°角的提升力,保持5min。6.3.2.4合格准则:内装物无损失;并且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6.3.3堆码试验6.3.3.1适用范围:用于堆码存放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试验项目抽样数量底部提升试验3顶部提升试验3堆码试验3[BH]渗漏试验3[BH]液压试验3跌落试验3试验项目中型散装容器类型11HZ1、11HZ221HZ1、21HZ2、31HZ1、31HZ2底部提升试验要求1)要求1)顶部提升试验要求1)要求1)堆码试验要求2)要求2)渗漏试验不要求要求液压试验不要求要求跌落试验要求要求1)如中型散装容器设计适用于这种装卸方式,至少进行其中一项试验(顶部提升或底部提升)。2)如果中型散装容器被设计适用于堆码。6.3.3.2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允许总重。6.3.3.3试验方法:中型散装容器应底部向下置放于坚硬平坦的地面,然后按下述要求向其施压分布均匀的试验负荷,除承受堆码载荷、用塑料材料制造外包装的中型散装容器外,中型散装容器受试24h。承受堆码载荷、用塑料材料制造外包装的中型散装容器(即11HH1型、11HH2型、21HH1型、21HH2型、31HH1型和31HH2型)应在40℃条件下受试28天。 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施加负荷: a)一个或多个充灌至其最大允许总重的同一类型中型散装容器放置在受试容器之上;或 b)在受试中型散装容器上放一平板或复制的中型散装容器底座,然后再将相应的重物放到其上。6.3.3.4施加试验负荷的计算:施加到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试验负荷应至少相当于运输中其上面堆码的相同中型散装容器数目最大允许总重之和的1.8倍。6.3.3.5合格准则:内装物无损失并且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6.3.4渗漏试验6.3.4.1适用范围:用于表2中涉及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6.3.4.2试样设备:通气关闭装置可使用类似的非通气关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口堵塞。6.3.4.3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此项试验应使用不低于20kPa的表压至少进行10min。使用合适的方法确定被试容器的气密性,例如使用气压差试验或将中型散装容器置于水中。如果使用后一种方法,应对静水压力使用修正系数。也可采用其他的方法,但至少应等效。6.3.4.4合格准则:无渗漏。6.3.5液压试验6.3.5.1适用范围:用于表2中涉及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6.3.5.2试样准备:安全减压装置和通气关闭装置应处于不工作状态,或将这些装置拆下并将开口堵塞。6.3.5.3试验方法:此项试验应按不低于6.3.5.4的表压至少进行10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