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872-2011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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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872—2011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犐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狉狌犾犲狊狋狅狋犺犲犾犪犫犲犾狊狅狀狋犲狓狋犻犾犲狊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丽萍、吴雄英、靳颖、丁雪梅、袁志磊、要磊。Ⅰ犛犖/犜2872—2011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试验方法、抽样、检验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等。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的产品参见附录A,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FZ/T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N/T1649—2005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SN/T1931.1—2007 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SN/T1931.2—2007 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SN/T1932.1—2007 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SN/T1932.2—2008 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纤维含量标识 犻犱犲狀狋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狅犳犳犻犫犲狉犮狅狀狋犲狀狋描述某种纤维含量百分率的标志,如“100%”、“纯”或“全”棉;60%棉/40%涤纶。通常印制在纺织品服装的吊牌、缝制标签上。3.2护理标识 犮犪狉犲犾犪犫犲犾犾犻狀犵用来指导消费者或洗涤者如何来选择最恰当的洗涤程序和护理方法以保持纺织品服装的品质和外型的标签。3.3原产地标识 狅狉犻犵犻狀犿犪狉犽犻狀犵以标志、图案、文字或符号等对纺织产品的来源地(原产国或地区)或制造产地作出明确标示的标签。3.4标识的符合性 犮狅狀犳狅狉犿犪犫犻犾犻狋狔狅犳犮犪狉犲犾犪犫犲犾犾犻狀犵纺织品服装的性能等与相应标识的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的一致性(符合性)。1犛犖/犜2872—20114 要求4.1 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4.1.1 进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应符合GB5296.4、FZ/T01053的规定,其具体要求见附录B。4.1.2 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组织)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具体要求见附录B。4.2 护理标识的要求4.2.1 进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要求,应符合GB/T8685、GB5296.4的规定,其具体要求中的符号及程序见附录C。4.2.2 出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组织)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具体要求中的符号及程序见附录C。4.3 原产地标识的要求4.3.1 进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要求,应符合我国原产地标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4.3.2 出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组织)原产地标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4.3.3 进出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的判定,按我国或不同输入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判定方法分类参见附录D。5 符合性评定及试验方法5.1 进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方法按SN/T1649—2005中L.2的规定执行。5.2 进出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的符合性评定及试验方法见附录E,并参见附录F。5.3 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判定方法分类参见附录D。6 抽样6.1 检验批的确定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其检验批按SN/T1931.1—2007的3.2和3.3的规定执行。6.2 抽样6.2.1 织物的纤维含量标识和护理标识的检验抽样按SN/T1931.2—2007中的第4章执行。6.2.2 服装或制品的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抽样按SN/T1932.2—2008中的4.1执行。6.2.3 在上述样品中随机抽取至少距织物端2m距离,2.2m×全幅织物进行纤维含量和护理标识符合性检测,如只进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则数量为20cm×全幅织物。在上述服装或制品中随机抽取满足试验要求的样品进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护理标识符合性检测则每款服装至少两件。2犛犖/犜2872—20117 检验7.1 纤维含量标识检验7.1.1 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检验,包括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7.1.2 进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检验,按我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以客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测。7.1.3 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检验,按不同输入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纤维含量检测,以出口企业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入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测。7.2 护理标识检验7.2.1 进出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应包括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文字说明等符合性检验。7.2.2 进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以客户的自我声明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项目的检测。7.2.3 出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以企业的自我声明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入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项目的检测。7.3 原产地标识的检验7.3.1 进口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按GB5296.4—1998中5.1的规定执行。7.3.2 出口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根据核查实物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凭证等进行。按我国或不同输入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8 标识符合性的判定8.1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该批产品标识不符合。a)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及原产地标识;b)没有提供纤维含量及护理说明的耐久性标签;c)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d)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e)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f)纤维含量偏差(护理标识检测项目)超出规定的允差范围;g)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h)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i)护理标识中的符号和程序不规范或不完整;j)原产地标识的规定与要求不符;k)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8.2 纤维含量标识的标注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不合格。8.3 护理标识的标注和符合性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护理标识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3犛犖/犜2872—2011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护理标识不合格。8.4 原产地标识的标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原产地标识合格;如果标注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原产地标识不合格。8.5 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4犛犖/犜2872—2011附 录 犃(资料性附录)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鞋、鞋垫;———装饰画、装饰挂布;———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雨伞、遮阳伞;———箱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裤子的吊带、臂章、吊袜带;———尿布衬垫;———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玩具;———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清洁布;———墙布、屏风等;———旗帜;———人造花;———产业用纺织品。5犛犖/犜2872—2011附 录 犅(规范性附录)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犅.1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见表B.1。表犅.1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国家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中国GB5296.4—1998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 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 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 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标注原则及含量允差1.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示例11:棉100%示例12:纯棉示例13:全棉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纯”或“全”,见示例1。2.由2种及以上纤维成分的产品示例21:60%棉30%涤纶10%锦纶示例22:棉60%涤纶30%锦纶10% 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示例31:50%棉50%粘纤示例32:50%粘纤50%棉 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3.含量≤5%的纤维示例41:60%棉36%涤纶4%粘纤示例42:60%棉36%涤纶4%其他纤维示例5:90%棉10%其他纤维 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6犛犖/犜2872—2011表犅.1(续)国家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中国FZ/T01053—20074.含有2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示例6:70%棉30%莱赛尔纤维+粘纤示例7:再生纤维素纤维100%(莫代尔纤维+粘纤) 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5.带有里料的产品示例8: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 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6.含有填充物的产品示例9:外套:65%棉/35%涤纶   填充物:100%桑蚕丝 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示例10: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80%)   充绒量:150g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见示例10。7.由2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示例11:前片:65%羊毛/35%涤纶   其余:100%羊毛示例12:身:100%棉   袖:100%涤纶示例13:方格:70%羊毛/30%涤纶   条形:60%涤纶/40%粘纤示例14:红色:100%羊绒   黑色:100%羊毛 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 面积不超过产品面积15%织物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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