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以校园性侵害案件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周峰一、关于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一)、总体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据统计,2008-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共计12247件,年均2000多件。总体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牵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容易成为社会热点。(二)、关于校园性侵害犯罪的大致情况国外儿童保护机构进行的调查表明,在中小学生成长过程中,有高达25%的人受到过各种形式的来自于教师或者培训机构员工的性骚扰甚至性侵害。二、关于校园性侵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此类犯罪严重违背教职人员所肩负的责任,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一)、教职人员及学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及时报告义务不报案或者报案不及时,是导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难以及早进入司法程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中,受害人数多和侵害持续时间长是校园内性侵害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性侵意见》第9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预防儿童少年性侵工作的意见》七、妥善处置中小学生性侵犯事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二)、《性侵意见》关于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规定1、明确从严惩治的基本政策导向《性侵意见》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更为严格的保护,给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是世界各国立法通行的做法。2、明确性侵害幼女犯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性侵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把握: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做出这种错误判断。案例被告人高恩军与某市中学初一学生被害人王某某(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自2011年春节后开始网上聊天,同年3月见面相识,为了便于双方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手机一部,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上学和离校。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3、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性侵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4、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案例:被告人吴茂东系某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A、B、C(被害时均7周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以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方式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D某(被害时8周岁)进行猥亵。《性侵意见》第23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5、对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6、从严控制缓刑适用《性侵意见》第28条: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性侵意见》第29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重判的部分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案例:鲍润法强奸幼女案2010年9月,被告人鲍润法在浙江省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案例:鲍润法强奸幼女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润法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案例:鲍润法强奸幼女案2011年9月19日,鲍润法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案例:鲍润法强奸幼女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润法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润法已于去年被依法执行死刑。案例:周银标强奸幼女案2007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银标将女学生万某叫到教师集体办公室,与万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叮嘱万某不要告诉任何人。此后至2009年11月14日期间,周银标利用其系万某老师及“干爹”的身份,先后在其家中和万某家中多次对万某实施奸淫,致使万某怀孕并染上尖锐湿疣等疾病。案例:周银标强奸幼女案2009年11月17日,万某因身体不适就诊,被查出已怀孕5个多月。次日,万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月20日晚,因无法承受万某被奸淫并致怀孕、染上性病的现实,万某及其父母留下遗书后,三人在病房内服农药“呋喃丹”自杀。次日上午,万某经抢救脱险,其父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万某腹中胎儿是万某和周银标的生物学后代。案例:周银标强奸幼女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周银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周银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关于校园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一)关于赔偿范围《性侵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校园性侵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性侵意见》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上述单位以外的人员性侵害的,由性侵害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害人能举证证明上述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上述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对于教师教育、管理的松散是校园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校园性侵害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四、关于校园性侵等案件的预防和综合治理一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社会理念、司法理念还有待提升,一些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1989年第44届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性法律文件,特别强调了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从而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二是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长效应对机制有待健全。如何把司法、行政、社会、学校等诸多方面的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合力,建立预防治理性侵的长效机制,可能是当前和今后需要着重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