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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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未成年人保护3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一)家庭层面:过度保护与缺乏保护(监护缺失、监护无力、监护侵害等)(二)社会层面:未成年人保护基本理念尚未普及,“打骂孩子是家务事”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三)国家层面:在法律上,缺少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缺少家庭监护监督制度,缺少国家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没事谁都管,有事谁都不管”问题,在政府层面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牵头部门和专门机构。2008年—2014年,被媒体报道的严重家庭暴力案件697件。697个案件中对身体施暴造成孩子死亡的有359件,占案件总数的52%,其他案件也是非死即残。长期、持续遭受家庭暴力的达到22.67%。父母作为施暴方的占84.9%。具有隐蔽性、长期性、残忍性。数据来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2013年5月,民政部启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一)明确工作目标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逐步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拓展救助保护对象将救助保护对象从传统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向面临生活、监护、成长等困境的未成年人延伸,工作重点是近年来出现问题频率高、社会舆论关注多的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因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2015年9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二)建立两个保护网络体系一是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依据职能分工,明晰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团委等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各层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有效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做到上下联动,多路合围,健全社会保护网络。•(三)建立三个工作机制•发现报告机制•调查评估机制•帮扶干预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发现报告机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强制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虐待、性侵、严重•家庭暴力等线索•初步核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基层社区•摸底排查困境未成年人•公众•教师、医生等强制报告人发现报告机制一是通过社区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台帐,做到情况清、底子明。二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教育、医疗等单位建立部门通报、校园报告、医院举报等制度,及时掌握重点工作对象情况。三是通过整合12355或12349热线、流浪救助保护热线、市长热线以及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受理响应社会公众的电话报告。解决“谁报告、怎么报告、向谁报告”问题•调查评估机制•公安机关•决定受理•未成年人正处于遭受虐待、性侵、严重家庭暴力、被遗弃状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立即干预,将未成年人带离•未成年人没能得到适当的照料等情形•提供临时照料•违法犯罪事实调查取证•家庭监护状况走访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基层组织及教育、医疗、社工、律师等专业社会力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家庭监护状况走访评估•协助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评估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对重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家庭监护等情况的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标准,将摸底排查、监护评估等信息分成不同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提出不同的帮扶干预措施。帮扶干预机制监护失当监护缺失无力监护•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联系相关部门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心理咨询•对监护人实施戒酒、戒毒、精神疾病等治疗•教育方法不当•心理情绪问题•精神疾病•服刑•拘留•失踪•外出务工•酗酒•吸毒•协助监护人委托其他近亲属或朋友代为监护•协助未成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支持•就业困难•家庭贫困•重病•重残•协助监护人申请就业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支持•教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人社、民政、医疗、残联等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帮扶干预机制监护侵害•提供临时监护•制定回归家庭或永久安置方案•属于监护侵害,需要进行监护资格转移时•审查调查报告•听取各方意见•下达人身保护令•申请监护资格转移•法院•转移监护资格•驳回申请•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帮扶干预机制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不同需求,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等为其提供分类帮扶。需要经济帮扶的,及时将其纳入城乡低保、孤儿保障范畴或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需要监护指导的,通过相关部门或专业力量给予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需要替代照料的,及时协调其他监护人给予生活照料;没有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属于失学辍学、无户籍未成年人,明确职能部门教育帮扶及落户等措施。属于监护侵害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98个,省级确定的试点地区105个,试点地区覆盖面正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基本都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发文,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目前,全国103个地区已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014年,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列入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014年底,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我国首例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案在徐州开庭审理,铜山区民政局成为监护人。民政部对铜山区民政局给予表彰并在全国民政系统内通报表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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