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118—2008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管理指南犌狌犻犱犲犾犻狀犲狊犳狅狉狉犲犵狌犾犪狋犻狀犵犲狓狅狋犻犮狀犪狋狌狉犪犾犲狀犲犿犻犲狊犪狀犱犫犻狅犾狅犵犻犮犪犾犮狅狀狋狉狅犾犪犵犲狀狋狊20080904发布200903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3号《生物防治物和其他有益生物的输出、运输、输入和释放准则》。本标准与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3号相比,主要差异如下:a)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结构进行了重新编排;b) 增加了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并提供开展风险分析必要的技术资料;c) 增加了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境外预检;d) 增加了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在包装的明显位置应贴上中文标签,以及防止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逃逸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措施;e) 增加了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实验室检疫及监测评价程序。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一农、李芳荣、赵文军、黄可辉、李伟东、娄定风、黄蓬英、翁瑞泉。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118—2008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管理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基本要求、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监管、释放、监测与评价等管理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检疫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0478 植物检疫术语国际植物保护公约3 术语和定义GB/T2047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物防治 犫犻狅犾狅犵犻犮犪犾犮狅狀狋狉狅犾(犫犻狅犮狅狀狋狉狅犾)利用活天敌、拮抗生物或竞争性生物以及其他能自我复制的生物体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的策略。3.2生物防治物 犫犻狅犾狅犵犻犮犪犾犮狅狀狋狉狅犾犪犵犲狀狋用于有害生物防治的一种天敌、拮抗生物或竞争性生物以及其他能自我复制的生物体。3.3防治(有害生物的) 犮狅狀狋狉狅犾(狅犳犪狆犲狊狋)抑制、封锁或根除一种有害生物种群。3.4寄主范围 犺狅狊狋狉犪狀犵犲在自然条件下能维持某种特定有害生物生存的植物种类。3.5淹没式释放 犻狀狌狀犱犪狋犻狏犲狉犲犾犲犪狊犲为了达到迅速降低一种有害生物种群密度而以压倒性优势释放大量繁殖的无脊椎生物防治物但不一定产生持续影响。3.6天敌 狀犪狋狌狉犪犾犲狀犲犿狔牺牲另一个生物而生存的、可能限制其寄生种群的一种生物,包括拟寄生物、寄生物、捕食性生物和病原体。3.7有害生物 狆犲狊狋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1犛犖/犜2118—20083.8植物检疫证书 狆犺狔狋狅狊犪狀犻狋犪狉狔犮犲狉狋犻犳犻犮犪狋犲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证书所制定的证书。3.9检疫 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对限定物采取的官方限制,以便观察和研究,或进一步检查、检测处理。3.10不育昆虫 狊狋犲狉犻犾犲犻狀狊犲犮狋经某种处理而不能繁殖的昆虫。3.11不育昆虫技术 狊狋犲狉犻犾犲犻狀狊犲犮狋狋犲犮犺狀犻狇狌犲通过整个地区淹没性释放不育昆虫来减少田间同一品种种群繁殖的有害生物防治方法。3.12处理 狋狉犲犪狋犿犲狀狋灭杀、灭活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不育或去活的官方授权程序。4 基本要求4.1 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实施检疫监督管理。4.2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应符合国家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并符合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4.3 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申请引进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实行风险分析管理。风险分析结果证明其确实安全并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引进。4.4 凡需要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有关协议中订明植物检疫要求。4.5 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应考虑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非目标生物的影响。5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5.1 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可采取高于国家际准、准则和建议的科学措施。5.2 需要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开展风险分析的必要技术资料,如引进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分类地位、寄主范围、数量、原产地、分布、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论文和技术资料等。6 入境检验检疫6.1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之前,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境外预检。6.2 输入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应当按照《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进境。6.3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等有效单证,在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之前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并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6.4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许2犛犖/犜2118—2008可手续的,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作退运或销毁处理。6.5 输入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包括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破损,抽查检查整批货物有无其他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等,并送实验室鉴定。7 包装要求7.1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包装应是全新的或者安全的,符合检疫要求,并能防止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从包装中逃逸。外包装应当标明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名称、数(重)量、原产地等。7.2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铺垫材料及培养物应当经过消毒除害处理,不得带有土壤和其他有害生物,并对生态环境无害。7.3 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在包装的明显位置应贴上中文标签,其中包括包装内容和打开方式,以及防止输入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逃逸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措施。8 实验室检疫8.1 将现场抽样的样品或发现可疑症状的样品进行室内检验,确认送检样品是否与检疫许可物种一致,详细记载样品名称,基本特征特性,注明报检编号、产地、日期及发现情况等,并将样品制成标本长期保存。8.2 经检疫未发现病原体、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样品,准予放行。经检疫发现病原体、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样品,作除害处理。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有效除害处理办法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9 隔离检疫9.1 所有输入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隔离检疫。隔离场所的条件和隔离检疫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9.2 隔离检疫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和实施检疫。9.3 隔离检疫期满,检疫合格的,解除隔离状态,允许用于释放;检疫不合格的,作销毁处理,并对隔离场所作消毒处理。10 检疫监督10.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输入、运输、隔离检疫、释放天敌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承担输入、运输、隔离检疫、释放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要求,落实检疫防疫措施。10.2 在运输装卸和隔离检疫过程中,天敌和生物防治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11 释放11.1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可接受风险水平,对申请释放者提供的关于目标有害生物及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文件进行风险评估,经检疫和风险评估合格的方可释放。11.2 不育技术处理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释放,应提供不育技术及其使用方法、不育效果等有关资料。11.3 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释放或淹没式释放,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它们的释放程序、释放数量、地点、日期、释放物种的科学鉴定证明等。11.4 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释放或淹没式释放,释放者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扩散到环境中去。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释放者应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扑灭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1.5 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释放或淹没式释放,要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考虑生物多样性,要防止物种的犛犖/犜2118—2008书书书犛犖/犜2118—2008变异和对非目标生物的影响,发现异常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2 监测与评价1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释放或淹没式释放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过程进行定期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国家主管部门。12.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释放或淹没式释放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防治效果进行追踪监测,没有防治效果的天敌和生物防治物,应终止引进和释放。8002—8112犜/犖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