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1269—2010代替SN/T1269—2003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犛狋犪狀犱犪狉犱犳狅狉犲狊狋犪犫犾犻狊犺犻狀犵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狊犪狀犻狋犪狉狔犪犻狉狆狅狉狋20100302发布201009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SN/T1269—2010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10千字2010年5月第一版 2010年5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0806 定价14.00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代替SN/T1269—2003《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本标准与SN/T1269—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交通工具检疫内容与技术要求;———增加了旅行者控制措施内容与技术要求;———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与技术要求;———增加了国际卫生机场复审的内容;———对医疗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内容与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实验室检测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志平、胡命侨、杨家琦、黄彤文、刘文正、许红标、刘春晓、潘建英、周明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269—2003。Ⅰ犛犖/犜1269—2010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创建“国际卫生机场”的步骤、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国际机场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卫生标准GB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8040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MH7004.1 航空食品卫生标准MH7004.2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SN/T1415 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国际卫生机场 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狊犪狀犻狋犪狉狔犪犻狉狆狅狉狋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条第一、四、五款的规定,建立各项卫生设施、达到相关卫生控制要求、能有效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及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得到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国际通航1犛犖/犜1269—2010的机场。4 发起组织4.1 发起由机场管理方(创建工作的主体)和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发起。4.2 申请由机场所在地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4.3 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保障小组,小组成员由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方、检验检疫机构、航空公司及其他各驻场单位人员共同组成。5 实施内容与技术要求5.1 医疗服务5.1.1 航站楼内设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急救站,使患病的旅行者得到及时的救助。有相应的方案和设施将患病的旅行者运送至设施完备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标准执行GB18040。5.1.2 在出入境现场,开展国际间疫情信息及国际旅行健康咨询服务,可随时为旅行者提供黄热病疫苗及其他传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5.2 出入境航空器、旅行者的检疫5.2.1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航空器、货物及其他物品能开展有效的检疫,对来自受染地区、证实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上述对象能实施有效的检疫处理。5.2.2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旅行者和动物能开展有效的检疫,对受染或有受染嫌疑的旅行者和动物能开展医学检查、评估和检疫处理。5.3 供水卫生5.3.1 机场的水源、供水设施应清洁无污染。5.3.2 机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执行GB17051。5.3.3 二次供水设施应取得相应的许可,有专人管理,卫生制度健全,所有从事供水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5.3.4 配备飞机加水车并保持清沽,飞机加水口、飞机加水软管卫生防护设施良好。5.3.5 管理部门与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供水各环节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对供水站的进站水、出站水、管网末梢水、飞机加水车取水口水、飞机加水车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标准执行GB5749。5.4 食品卫生5.4.1 机场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5.4.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航空食品供应单位的卫生要求应符合MH7004.2,应建立HACCP管理体系。5.4.3 检验检疫机构对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对加工、经营的航空食品应定期抽样检验,标准执行MH7004.1;对食(饮)具定期抽检,标准执行GB14934。5.5 环境卫生5.5.1 机场外环境应整洁、美化,无污染。5.5.2 有专门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卫生保洁制度健全。5.5.3 货物堆放场地应卫生清洁,货物分类存放,地面平整硬化,有防医学媒介生物的措施。2犛犖/犜1269—20105.5.4 机场内公共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5.5.5 检验检疫机构对各类公共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测并记录。旅店业卫生执行GB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执行GB9664;公共浴室卫生执行GB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执行GB9666;游泳场所卫生执行GB9667;体育馆卫生执行GB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执行GB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执行GB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执行GB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执行GB9672;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执行GB9673。5.5.6 机场内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标准执行GB/T17217,卫生指标参照一类限值。5.6 固体废弃物处理5.6.1 机场内设有完善的垃圾收集、分拣、存放、运输等无害化处理系统。5.6.2 垃圾封闭移运,日产日清。各处理设施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渗、防医学媒介生物孳生等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5.6.3 来自受染地区或有受染嫌疑的航空垃圾应独立进行无害化处理。5.6.4 医疗废弃物应交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5.6.5 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染控制执行标准GB18485、GB16889。5.7 液体废弃物处理5.7.1 机场内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采用封闭化管道系统,所有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污水排放标准执行GB8978。5.7.2 飞机上污水由专用封闭式污水车移运,经独立污水处理厂处理。5.7.3 来自受染地区或有受染嫌疑的飞机上污水移运前应进行消毒处理。5.7.4 机场内医疗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道前应进行消毒处理。5.8 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5.8.1 有专门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人员,采用科学方法对口岸(包括机场四周向外延伸至少400m)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5.8.2 掌握机场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及季节消长数据。5.8.3 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掌握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防控药械妥善存储,所使用的药品应由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5.8.4 采用综合方法对口岸医学媒介生物进行有效防治。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执行SN/T1415。5.9 实验室检测5.9.1 机场内设有微生物实验室和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实验室设计布局合理,符合生物安全的原则,并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5.9.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能开展常规微生物检验项目,能进行常见医学媒介生物鉴定。5.9.3 实验室配有受染物专用的采集、运送工具,有防护措施。5.9.4 可随时联络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开展公共卫生风险因子的检测。5.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5.10.1 在机场口岸应建立统一、高效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部门协作机制。5.10.2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能随时调配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技术的人员。5.10.3 在出入境现场设置受染或受染嫌疑的旅行者暂时隔离的场所,并能安全、迅速地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5.10.4 设置对受染嫌疑旅行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的场所,且能提供水、食物等必需品。5.10.5 应急设备和设施运转正常,药品和个人防护物品储备充足。犛犖/犜1269—2010书书书犛犖/犜1269—20106 考核6.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核6.1.1 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机场管理方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6.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国内专家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6.1.3 国内专家公布考核结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机场接受WHO考核。6.2 犠犎犗考核(或认可)同意推荐的机场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WHO提出考核申请,由WHO专家实施考核(或认可),并公布结果。7 命名授牌对已通过WHO专家考核(或认可)的机场,授予“国际卫生机场”称号,颁发牌匾。8 复审8.1 “国际卫生机场”授牌后,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机场管理方应提前半年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复审程序同考核程序。8.2 国内专家复审通过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WHO提出复审考核(或认可)申请;不能通过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WHO,建议取消该机场“国际卫生机场”称号。8.3 WHO专家复审考核(或认可)通过后,签署备忘录。0102—9621犜/犖犛书号:155066·220806定价: 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