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192-2011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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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1192—2011代替SN/T1192—2003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犆狅犱犲狊狅犳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犳狅狉犲狀狋狉狔犲狓犻狋狊犺犻狆狊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1192—2003《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本标准与SN/T1192—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五种禁止入境的疾病、受染和受染嫌疑船舶的判定以及“电讯检疫”的定义;———增加了“受染”、“受染嫌疑”、“受染地区”、“靠泊检疫”、“随船检疫”的定义;———删除了“疫区”和“检疫传染病”的定义;———增加了“靠泊检疫”和“随船检疫”两种检疫方式;———增加了核、生物、化学污染的检疫查验和控制;———用《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代替了《船舶除鼠/免于除鼠证书》。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奉新、赵元新、孟东平、刘鹏、钱吉生、陈瑞。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192—2003。Ⅰ犛犖/犜1192—2011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入出境船舶的卫生检疫查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检疫查验 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船舶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2.2靠泊检疫 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犪狋狆狅狉狋入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停靠泊位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对其实施检疫。2.3锚地检疫 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犪狋犪狀犮犺狅狉犪犵犲入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港口的卫生检疫锚地对其实施检疫。2.4随船检疫 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犱狌狉犻狀犵狊犪犻犾犻狀犵入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船舶航行中对其实施检疫。2.5电讯检疫 犳狉犲犲狆狉犪狋犻狇狌犲犫狔狉犪犱犻狅入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授予其无疫通行,不再实施登轮检疫。2.6受染 犪犳犳犲犮狋犲犱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2.7受染嫌疑 狊狌狊狆犲犮狋犪犳犳犲犮狋犲犱已经暴露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风险,并且有可能引起疾病传播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船用物品或尸体(骸骨)。2.8受染地区 犪犳犳犲犮狋犲犱犪狉犲犪世界卫生组织依据《国际卫生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3 要求入出境船舶应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入出境船舶应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报1犛犖/犜1192—2011单、总申报单、船员或旅客名单、货物清单、船用物品清单、港序清单、食品饮用水清单和压舱水清单;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船员或旅客应持有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明。4 受染或受染嫌疑船舶的判定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受染船舶:a)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确诊的受染人;b)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和基于公共卫生风险的事实或证据;c)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感染传染病病原体的啮齿动物;d) 船舶航行中曾经有受染人,到达时未超过该病的潜伏期;e)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核、生物、化学污染源引起的危害事实和证据。4.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受染嫌疑船舶:a) 船舶来自受染地区,船上的人员、物品、医学媒介生物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b) 船上啮齿动物反常死亡,且死因不明;c) 在航行中曾经有受染人,但在该病的潜伏期内没有新增病例且到达时已经超过了该病的潜伏期;d) 船上有可疑的核、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5 入境检疫5.1 入境检疫申报5.1.1 申报时间入境船舶在抵港前24h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其申报内容分别实施靠泊检疫、锚地检疫、随船检疫和电讯检疫。5.1.2 申报内容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发航港、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近寄港;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货物种类,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5.2 靠泊检疫5.2.1 靠泊检疫条件靠泊检疫条件包括:a) 来自非受染地区;b) 本航次未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c) 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d) 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e) 船上未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f) 未发现可疑的核、生物、化学污染源及危害事实;g) 船上未载有散装废旧物品或需实施卫生处理的货物;h) 入境船舶非废旧船舶。2犛犖/犜1192—20115.2.2 靠泊检疫要求具备夜航条件的港口全天24h实施检疫,不具备的在日出后至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检疫;来自受染地区的船舶不实施夜间检疫。5.2.3 检疫查验5.2.3.1 检疫查验准备检疫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并配备检疫单证、疫情资料、检疫查验用品、采样器械和防护用品。5.2.3.2 查验检疫信号检疫人员在登轮前,应检查入境船舶检疫信号。5.2.3.3 检疫查验内容5.2.3.3.1 审核船舶单证内容包括:a) 航海健康申报单;b)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c) 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清单;d) 中国籍交通员工健康证明;e) 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交通员工或旅客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5.2.3.3.2 对入境船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a) 逐项审查航海健康申报单,询问交通员工、旅客的健康状况,发现病人、受染人或有死亡的应详细询问疾病性质、受染人数和死亡原因,并要求船方填写航海健康申报单附表;b) 审阅船员和旅客名单,查明航行中船员调换原因以及自受染地区上船或因受染离船的人员;c) 查阅船舶总申报单,了解船舶航行状况及始发港、沿途寄港和目的港的情况,确认船舶到过或经过的受染地区;d) 查阅载货清单,了解载货种类、载货地点、载货状况、时间及卸货港;e) 查阅船用物品、食品及饮用水清单,查明装载的物品、食品、饮用水卫生状况和装载港;f) 审核船舶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时间,查明压舱水的装载情况;g) 为了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宜查阅航海日志、轮机长日志、木匠日志、船医日志。5.2.3.3.3 医学检查船舶来自受染地区并未超过其疫病潜伏期或者在航行中有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黄疸、呕吐、腹泻等症状的病人,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发现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时,应实施医学检查。5.2.3.3.4 卫生检查内容包括:a) 检查船舶食品饮用水、食品储存场所、厨房、配餐间、餐厅、公共场所、宿舱、货舱等的卫生状况;b) 检查船舶携带医学媒介生物情况和配备消毒、除虫、灭鼠药物器械情况;3犛犖/犜1192—2011c) 检查船舶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卫生和存放状况。5.3 锚地检疫5.3.1 锚地检疫审核不符合5.2.1的,实施锚地检疫;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5.3.2 锚地检疫要求入境船舶应在卫生检疫锚地接受检疫,宜在日出后至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检疫;来自受染地区的,不实施夜间检疫。5.3.3 锚地检疫查验查验方法同5.2.3。5.4 随船检疫5.4.1 随船检疫审核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随船检疫。5.4.2 随船检疫查验查验方法同5.2.3。5.5 电讯检疫符合5.2.1,且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实施电讯检疫。6 出境检疫6.1 出境检疫申报6.1.1 申报时间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前4h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6.1.2 申报内容船名,国籍,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情况,目的港,开航时间;航海健康申报单;总申报单和货物申报单;变动后的船员及旅客名单;在港期间食品饮用水供应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6.2 出境审核不符合4.1、4.2的,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已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超过24h仍没有离开本口岸的船舶,应重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6.3 出境检疫查验国内出现重大疫情时,宜登轮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查验方法同5.2.3。4犛犖/犜1192—20117 结果判定不符合4.1、4.2的判定为未受染船舶;符合4.1的判定为受染船舶;符合4.2的判定为受染嫌疑船舶。8 处置8.1 检疫信号的处置检疫人员在登轮前发现入境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的,应调查取证、处罚;发现入境船舶悬挂检疫信号的应及时登轮实施检疫。8.2 无效证书的处置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过期的,应要求其重新办理;中国籍船员健康证书过期的,应要求其重新办理;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入境人员,未持有有效的黄热病接种证书,从其离开受染环境时算起,实施六日的留验或留验到证书生效为止,两者中以日期在先者为准;发现证书有造假、涂改的,应调查取证、处罚。8.3 压舱水的处置装载自霍乱受染地区需排放的压舱水,应先消毒后排放。8.4 卫生检查的处置过期、变质的食品应监督销毁;船舶携带医学媒介生物的,应进行杀灭;来自受染地区的生活垃圾应消毒后卸下或销毁;对发现的感染源或污染源应采取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8.5 对患有禁止入境疾病的外籍人员的处置检验检疫机构应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8.6 受染船舶和受染嫌疑船舶的处置对受染人实施隔离,对可疑病人进行排查;对医学媒介生物进行杀灭;对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的行李、物品以及受染嫌疑物品,对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占用的部位、受染嫌疑部位,对船舶公共场所、废弃物、受染或有受染嫌疑的压舱水采取消毒等处理措施;对受染嫌疑人实施不超过其疫病潜伏期的留验或就地诊验;对污染源或可疑污染源采取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8.7 证书签发未受染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受染或受染嫌疑船舶,或来自受染地区应当采取卫生措施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措施,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后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措施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出境船舶,经审查申报资料或登轮检疫判定为非受染或受染嫌疑船舶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5犛犖/犜1192—2011书书书1102—2911犜/犖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192—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1千字2011年11月第一版 2011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2669 定价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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