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技术性能检验规程Rulesfortheinspectionoftechnicalperformanceforimportandexportnon-broadcastvideotaperecordersSN/T1067.2—2002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SN/T0002—1999《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5643—1995《非广播磁带录像机通用技术条件》、GB/T7397—1995《非广播磁带录像机测量方法》、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结合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检验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检验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文、王鸿志。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性能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的交流供电、电压有效值不超过250V的非广播磁带录像机(以下简称录像机)。 无录像功能的单放机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广播级磁带录像机。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7397—1995非广播磁带录像机测量方法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T9383—1999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2199—1990非广播盒式磁带录像机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3837—199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5643—1995非广播磁带录像机通用技术条件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3.2连续批 连续批是指同一工厂提交的同一规格、型号的连续检验批。3.3非广播录像机 指采用降频彩色处理的家用录像机和专业用录像机,如VHS型和U型录像机。3.4A类不合格(致命缺陷)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3.5B类不合格(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3.6C类不合格(轻缺陷)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3.7A类不合格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B类和(或)C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3.8B类不合格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B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C类不合格,但不包含A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3.9C类不合格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C类不合格,但不包含A类和B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4检验4.1检验方式4.1.1检验分类 检验可分为交收检验(逐批检验)和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周期检验),交收检验由开箱检验和常温技术性能检验组成(其中所含安全要求检验另行规定)。4.1.2进出口检验 进出口录像机检验按报验批进行交收检验,必要时保留型式试验权利。4.2交收检验内容4.2.1抽样条件 报验录像机需提交有资格实验室出具的有效合格型式试验报告。4.2.2开箱检验4.2.2.1开箱检验的抽样 开箱检验的样品数根据提交检验批的批量,按照GB/T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Ⅰ。4.2.2.2合格质量水平(AQL) a)B类不合格品AQL值为1.5 b)C类不合格品AQL值为4.04.2.2.3采用一次正常抽样,即从正常检查开始,根据检验结果随时执行GB/T2828规定的转移规则。4.2.2.4开箱检验项目 开箱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及分类见表1。用目测和有关测试仪器对每台样机逐项检查。表1开箱检验内容序号项目不合格内容不合格分类ABC纸箱与整机型号不符—○—4.2.3常温技术性能测量4.2.3.1常温技术性能测量的抽样录像机常温技术性能测量的样品数根据提交检验批的批量,按照GB/T2828中的特殊检查水平S-1确定,B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4.2.3.2常温技术性能测量项目和不合格判定 a)测量项目 1)视频输出电平 2)亮度信噪比 3)水平清晰度 4)视频抖动 5)音频输出电平 6)音频信噪比 7)音频失真度 b)缺陷判定 1)进口检验时,上述项目检验结果低于GB/T15643规定时,判为B类不合格。 2)出口检验时,上述项目检验结果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标准,如合同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按我国国标GB/T15643规定检验。如低于规定要求时,判为B类不合格。 c)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1包装纸箱严重破损不能起保护作用—○—纸箱上标志不全——○泡沫衬垫严重破损——○说明书缺少—○—进入异物或脏物——○泡沫衬垫或附件缺少—○—倒装——○2机壳严重开裂—○—明显损伤或严重脱漆—○—机壳接缝有明显不合或高低不平——○一般划伤、变形、脱漆、有毛刺——○装饰件缺少,铭牌商标装反或脱落——○铭牌商标缺少—○—机壳装配出现松动,缺少固定螺钉——○3功能检查按钮、按键、旋钮、开关、控制门、输入/输出端子失灵—○—定时器不能调整或不能定时记录—○—调谐器失灵—○—RF变换器无输出—○—遥控接收失灵—○—按钮、控制门松动、阻力大或有变形但尚未失灵——○指示灯不亮、显示屏不显示或显示错乱—○—保护功能失灵—○—旋钮松动或调节打滑——○4图像质量重放无图像—○—重放质量明显劣化,如无彩色或彩色不稳,有噪声带,不同步—○—敲击时,重放图像、彩色、伴音时有时无—○—静画时图像明显不正常——○不能记录或记录后重放的图像伴音质量明显变差—○—5伴音质量重放无伴音—○—记录无伴音—○—6机芯不能进出带—○—发生绞带、抛带、划伤磁带等—○—自停失灵、误动作—○—7附件检查遥控器工作失灵—○—射频线不通,或时通时断—○—注:表中符号“—”代表“否”,“○”代表“是”。 1)出口检验时,按进口国规定或GB/T7397规定执行; 2)进口检验时,按GB/T7397和GB/T15643的规定执行。4.2.4交收检验结果判定4.2.4.1在开箱检验和常温技术性能检验中,根据样品检验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批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定该批不合格。4.2.4.2经交收检验未通过,允许返工整理,剔除或修复不合格品并附返工整理记录后,允许再提交检验。经再次检验仍未通过时,该交验批产品不准进出口。4.2.4.3对交收检验样本的处理经检验的样本,凡合格的样本单位,重新包装后可作为合格产品。凡不合格的样本单位,必须在修复后,复检合格经重新包装可作为合格产品交付。无法修复或修复后复检不合格的,应予以剔除。4.3型式试验4.3.1试验规定 录像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当试制的新产品出口时。 b)当产品主要设计、工艺及原材料改变时。 c)连续正常生产的出口录像机,至少每年一次。 d)非连续生产的出口录像机,停产时间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4.3.2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 按GB/T15643—1995中6.3.4规定执行。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为随机抽样且为开箱检查合格品。4.3.3试验项目及方法4.3.3.1型式试验项目 按GB/T15643—1995中6.3.1规定执行。4.3.3.2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判据 a)进口检验按GB/T15643的相应规定执行。 b)出口检验按合同规定方法或GB/T15643的相应规定执行。4.3.4试验分组和试验程序 按GB/T15643—1995中6.3.3规定执行。4.3.5型式试验判定 当所有型式试验试验组均为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4.3.6型式试验后的处理4.3.6.1合格的处理 型式试验合格后,该型式试验所代表的所有批产品,可整批合格交付。4.3.6.2不合格的处理 a)若造成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原因能很快纠正,则允许用纠正不合格原因后制造的产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b)若不能很快进行纠正解决或仍不合格,则所代表的产品应停止出口报验。待采取纠正措施后制造的产品,经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出口报验。4.3.6.3经型式试验的样品,一律不能做为合格品使用。4.4检验有效期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且未发现产品有异常情况时,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