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规程使用鉴定RulesfortheinspectionofIBCsforexportdangerousgoods—UseappraisalSN/T0987.2—2001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SN/T0004—1995《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同时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SN0449.3—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抽样、鉴定和鉴定结果的判定。本标准是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规程系列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劳东宏、杨祖勇、陈海鹏、陈杨。 本标准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及鉴定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以下简称中型散装容器)的使用鉴定。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N0449.3—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987.1—2001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规程总则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检验批: 同一品种、包装、规格,内装物相同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简称批。4要求4.1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4.2中型散装容器底部有卸货阀的,必须具备关闭紧固特性,卸货装置始终完好,并能防止任何意外开启。4.3用于装运闪点为61℃或低于61℃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4.4首次使用的塑料、带内(镀)层的中型散装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4.5首次出口的危险货物,申请人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种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报告。5抽样5.1抽样方法 从批中随机抽取样品。5.2抽样数量 按SN0449.3规定执行,抽样数量见表1。6鉴定 包装容器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应符合SN/T0987.1规定,标记、批号应牢固、准确、清晰。6.1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内外包装之间,外部不允许粘附危险残留物。6.2装载液体时,液面上方应留有足够的空间;货物平均温度为50℃时,充灌量不得超过其水容量的98%。6.3内容物是爆炸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爆炸品与钉接触。6.4罐的封口装置如需设置排气孔的,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溢出。6.5凡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6.6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第2、6、7类; b)蒸气压力在50℃时超过110kPa或在55℃时超过130kPa的液体; c)罐柜装运的液体(配装类1.1D和1.5D除外); d)虽允许使用罐柜装运但所适用的罐柜最大压力超过400kPa的液体物质; e)虽允许使用罐柜装运,但所适用的低碳钢罐壳最低罐壳的圆形体和两端的厚度不应小于式(1)所确定的厚度:……………………(1)式中:e——所用金属的最低要求厚度,mm; Rm——所用金属的最低保证抗张强度,N/mm2; A——所用金属在张应力下断裂的最低保证延伸率,%; C——107(等于5mm低碳钢)用于直径小于1.80m的罐柜; C——128(等于6mm低碳钢)用于直径大于1.80m的罐柜。 f)副危险类别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类别的物质; g)需要在船上加温的物质。6.6.1中型金属散装容器的鉴定 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金属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类(配装类1.1D和1.5D除外)和第5.2类(F型有机过氧化物除外); b)附录A中A2Ⅰ类液体; c)副危险类别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两种类别的; d)附录A中A1第4.1和4.2类和A2Ⅰ类; 表1抽样数量件批量抽样数量1~90591~1508151~28013281~50020501~100032 e)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自行发热的危险或具有两个标志的固体物质。6.6.2中型柔性散装容器的鉴定6.6.2.1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柔性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1类(配装类1.1D和1.5D除外)和第3类; b)附录A中A2Ⅰ类; c)熔点等于或低于45℃的固体物质; d)不能使用袋装的物质; e)副危险性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两种类别的物质; f)50℃时,蒸气压力超过10kPa的固体物质。6.6.2.2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形式的封口必须无内容物撒漏。6.6.2.3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挤出袋内气体,袋口绳绕两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绕两道扎紧打结。双层袋外层也按此进行。6.6.2.4内包装采用粘合封口时,应排出袋内气体,粘合缝不允许有孔隙、空洞。双层袋应分层粘合。6.6.2.5所用绳、线不应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降低其强度。6.6.3中型刚性塑料散装容器的鉴定 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刚性塑料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类和第3.2类(闭杯闪点低于0℃的液体); b)附录A中A2Ⅰ类; c)副危险性类别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类别的; d)无保护刚性塑料包装运输的; e)附录A中A1第4.1、4.2、4.3类中适用于A2Ⅰ类的固体物质; f)适用于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自行发热附加危险或具有两个以上标志的固体物质; g)适用于附录A中A1第5.1类和A2Ⅰ类,并且有易燃附加危险性的固体物质; h)适用于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催泪作用的固体物质。6.6.4中型复合散装容器的鉴定6.6.4.1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复合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类(配装类1.1D和1.5D除外)、第3.1和3.2类(闭杯闪点低于0℃的液体); b)属于附录A中A2Ⅰ类的液体; c)副危险性类别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类别的物质; d)适用于附录A中A1第4.1、4.2和4.3类和A2Ⅰ类的固体物质; e)适用于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自行发热附加危险性或具有两个以上标志的固体物质; f)适用于附录A中A1第5.1类和A2Ⅰ类并具有易燃附加危险性的固体物质; g)适用于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催泪作用的固体物质。6.6.4.2下列物质和材料不允许使用31HZ2型中型复合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3.1、3.2、4.1、4.2、4.3、5.1和5.2类物质; b)附录A中A1第6.1、8和9类固体; c)符合附录A中A2Ⅰ类和Ⅱ类的液体; d)带有副危险性标志的物质。6.6.5中型纤维板散装容器的鉴定 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纤维板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3和5.2类(F型有机过氧化物除外)物质; b)属于附录A中A2Ⅰ类的物质; c)熔点等于或低于45℃的物质; d)副危险性类别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类别的物质; e)50℃时蒸气压力超过10kPa的物质。6.6.6中型木质散装容器的鉴定 下列物质不允许使用中型木质散装容器装运: a)附录A中A1第1、3和5.2类物质; b)属于附录A中A2Ⅰ类的物质; c)熔点等于或低于45℃的物质; d)副危险性类别标志属于6.6a)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类别的物质; e)50℃时蒸气压力超过10kPa的物质; f)适用于附录A中A1第4.1、4.2、4.3和5.1类及附录A中A2Ⅰ类的固体物质; g)适用于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自行发热附加危险或具有两个以上标志的固体物质; h)适用于附录A中A2Ⅰ类并具有催泪作用的固体物质。6.7鉴定结果的判定6.7.1样本均符合要求和鉴定中相关内容规定的,判该批合格。6.7.2样本有一件不符合要求和鉴定中任何一条相关内容规定的,判该批不合格。7不合格的处置7.1不合格批经整理后,允许复验一次。7.2复验抽样数量应为表1抽样数的2倍。附录A(标准的附录)危险货物分类A1危险货物分类 第1类:爆炸品 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类: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和物品 第1.6类:没有整体爆炸危险且极不敏感的物质和物品 注:第1类货物中,能一起安全积载或运输的为可配装的。本类所列货物被分成若干配装类,每一类用英文字母A~L(不包括Ⅰ)、N和S表示。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类:闭杯闪点低于-18℃(0°F)的低闪点类液体 第3.2类:闭杯闪点为-18℃(0°F)至23℃(73°F)(不包括23℃)的中闪点类液体 第3.3类:闭杯闪点为23℃(73°F)至61℃(141°F)(包括61℃)的高闪点类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类:易燃固体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类:氧化物质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类:有毒物质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品A2包装类别区分 Ⅰ类:显示高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显示次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显示低危险性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