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急照明灯具检验规程RulesfortheinspectionforemergencyLightingluminariesforexport SN/T0727—1997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要求编写;参照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和GB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并结合商检行业的特点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泽华。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应急灯)的抽样、检验与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使用白炽灯、管形荧光灯及其他气体放电灯等应急灯的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带有附加装置的应急灯,附加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7000.1—199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2—1996 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出口应急照明灯具:中国国内生产,销往中国以外地区,作应急照明用的灯具。3.2 附加装置:应急灯中除照明外附加的其他功能的装置。3.3 检验批: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4 抽样4.1 抽样条件 样本从包装入库的成品中抽取。4.2 抽样方案 采用GB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开箱检验抽样数按一般检查水平I确定;性能检验抽样数按特殊检查水平S—1确定。 A类不合格品不允许存在;B类不合格品AQL值为2.5;C类不合格品AQL值为6.5。4.3 抽样方法 样本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5 检验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开箱检验和性能检验。5.2检验项目和方法5.2.1 开箱检验 对样本按表1所列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及检验方法逐台进行检验。表l 开箱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及检验方法5.2.2 性能检验 对样本按表2所列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逐台进行检验。表2 性能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5.3 检验结果的判定5.3.1 检验中发现A类不合格品时,则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5.3.2 开箱检验中发现的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和性能检验中发现的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不大于相应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6不合格的处置6.1 将合格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替换成合格品。6.2 不合格批经返工整理后,允许再申请检验一次。7检验有效期 出口应急灯检验有效期为3个月。序号项目不合格内容不合格类别检验方法1安全检查a)安全标志缺少、错误、模糊不清A目测b)电源线破损,导电部分外露Ac)电源插头碎裂,导电部分可触及Ad)充、放电时冒烟,起火Ae)蓄电池漏液Af)抗电强度试验出现闪络或击穿A按GB7000.1中10.2条检测2包装及外观检查a)包装箱(盒)名称、型号与内装不符B目测b)说明书、合格标识缺损或与货物不符Bc)功能标记不清或粘贴不牢脱落Cd)包装及衬垫材料破损或脏Ce)外壳色泽不匀、有斑点、有污迹Cf)外壳有毛刺、刮花Cg)灯体内有金属异物Bh)蓄电池安装不牢Bi)电源线被夹、被卡,有刮伤、焊伤B3功能检查a)开关功能有错或失灵B h)开关接触不良C目测c)灯管或灯泡有破损Bd)机内漏装零件Be)照明失效Bf)光管有明显闪烁或亮度不够Cg)闪光灯不闪或闪动不正常Ch)附加装置功能失效Bi)射灯转动不灵活或不能固定Cj)充电指示灯不亮B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不合格类别1发热按GB7000.2中12章A2应急转换时间按GB7000.2中17章B3电源变化适应性按GB7000.2中17章B4充放电试验按GB7000.2中12章B5停止状态下漏电流<0.00005×C20(C20为连续放电20h的电池容量),用万用表测量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