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573-2010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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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573—2010代替SN0573—1996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犚狌犾犲狊狅犳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犲犱犪狀犻犿犪犾犫狅狀犲狑犪狊狋犲犪狊犳犲狉狋犻犾犻狕犲狉狉犪狑犿犪狋犲狉犻犪犾20100110发布201007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食品伙伴网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SN/T0573—2010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9千字2010年4月第一版 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0619 定价14.00元食品伙伴网书书书前  言本标准代替SN0573—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骨废料检验规程(试行)》。本标准根据GB16487.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骨废料》有关条款,对SN0573—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骨废料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规程基础上,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骨废料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保隆、刘肖芳、曹建华、李文利、苏立明、王洁、吴石、王晓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0573—1996。Ⅰ犛犖/犜0573—2010食品伙伴网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骨废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骨废料的检验检疫:海关商品编号废物原料名称0506.9011.10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0506.9019.10其他骨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GB16487.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骨废料SN/T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SN/T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SN/T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SN/T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SN/T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SN/T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骨废料 狊犮狉犪狆狅犳犪狀犻犿犪犾犫狅狀犲狊杂骨(包括马、牛、羊、猪等)总称,包括块状、粒状、粉状。3.2非骨废料杂质 犻犿狆狌狉犻狋犻犲狊狅犳狀狅犫狅狀犲狊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胫等)和进口骨废料以外的骨类。3.3夹杂物 犮犪狉狉犻犲犱狑犪狊狋犲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1犛犖/犜0573—2010食品伙伴网3.4检验批 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犾狅狋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4 要求4.1 单证和标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4.2 检疫4.2.1 卫生检疫骨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a) 病原体;b) 医学媒介生物;c) 被病源微生物污染的物品。4.2.2 动植物检疫骨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c) 动物尸体;d) 土壤。4.3 检验4.3.1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4.3.3、4.3.4中的废物除外):a) 放射性废物;b)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c) 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d)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4.3.2 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骨废料质量的0.01%:a) 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异味的骨废料;b)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c) 废感光材料;d) 密闭容器;e)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骨废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4.3.3 除4.3.1和4.3.2所列夹杂物外,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木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骨废料质量的1%。4.3.4 骨废料中非骨废料杂质总质量不应超过骨废料的3%。4.3.5 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T0570的要求。4.3.6 货物品质、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 抽样5.1 集装箱装运的骨废料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以及存在疑问的集装箱须实施掏箱检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2犛犖/犜0573—2010食品伙伴网5.2 现场抽样分拣检验时,集装箱装运的骨废料样品按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的骨废料样品按船舱内货物质量的1%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骨废料样品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5.3 送实验室分析时,应对可疑物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6 检验检疫警示:现场开箱、掏箱等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有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6.1 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检查检查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号码、封识号、封识代码或货物的品名、类别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6.2 卫生检疫卫生检疫查验按SN/T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1253、SN/T1270、SN/T1281、SN/T1286、SN/T1302和SN/T1331实施。6.3 动植物检疫6.3.1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6.3.2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6.3.3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6.4.1 放射性检测按SN/T0570实施检验。6.4.2 开箱查验6.4.2.1 按5.1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和4.3.1d)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按GB508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6.4.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和抽样分拣检验。6.4.3 掏箱检验6.4.3.1 对按5.1规定抽取的集装箱和其他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掏箱,并对掏箱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6.4.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及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6.4.3.4 抽样分拣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犡=犠狓犠p×100…………………………(1)  式中:犡———夹杂物的含量,%犠狓———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犠p———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6.4.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1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犛犖/犜0573—2010食品伙伴网书书书犛犖/犜0573—20106.5 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6.5.1 放射性检测按SN/T0570实施检验。6.5.2 开舱查验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和4.3.1d)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按GB508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6.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6.5.3.3要求,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6.5.3 落地检验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6.5.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6.5.3.4 抽样分拣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6.5.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6.5.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1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6.6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6.7 品质/质量检验需要对货物实施品质/质量检验时,参照有关规程实施。7 结果判定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1~4.3.5要求的,判定为环保项目不合格。7.4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6要求的判定为品质或质量项目不合格。8 处置8.1 对属于7.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8.4 对属于7.4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0102—3750犜/犖犛  书号:155066·220619定价:  14.00元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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