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储备管理开发银行项目储备管理遵循“规范标准、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为目标。第一节项目储备库组成及入库条件一、项目储备库组成根据储备项目的成熟程度不同,项目储备库分为项目开发储备基础库(以下简称为“开发库”)和项目规划储备基础库(以下简称为“规划库”)。二、项目入库基本条件类别开发库储备项目具备条件规划库的储备项目应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基本条件1、向开行申请贷款并基本具备评审条件,根据项目的进度,可在一、两年内安排评审。2、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开行信贷政策。3、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或上报待批。4、项目法人落实,建设方案和实施时间基本确定。5、项目资本金已明确来源,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国家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1、经过信用评审并给予信用承诺,但近一、二年内不实施的项目。2、项目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政府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3、项目借款法人有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意向,或我行重点跟踪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4、我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协议项目。定。第二节工作程序一、项目入库开发单位根据项目开发进展情况和基本条件,确定是否推荐入库。对于确定推荐入库的项目,提出项目推荐意见并将有关信息登录开发银行项目储备库,并向业务发展局报送项目的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2.1和2.2)对拟推荐进入规划库的项目,开发单位直接将项目录入规划库,无需出具相关的材料。规划库内的项目在具备开发库的条件后,项目开发单位应出具书面意见推荐该项目进入开发库。正常情况下,开发库的储备项目由规划库的项目培育成熟后得来。项目开发推荐单位应注重对储备项目的跟踪培育,及时反馈项目变化情况,并提出储备项目登录内容的书面调整意见。二、项目出库储备库项目存在下列情况,应予以出库:(一)经评审,已确定承诺贷款。(二)经评审,已确定谢绝贷款。对于因贷款条件不具备而被谢绝贷款的项目,开发推荐单位如果认为必要,可以继续跟踪培育,当有关条件落实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后,可以再次进入项目储备库。三、项目清库储备项目如存在下列情况,应予以清库:(一)不符合开发银行信贷投向和结构的要求。(二)地区承贷能力不足。(三)信用结构、风险结构不合理。(四)其他不符合项目储备条件的情况。注意:1、对于已被清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进入项目储备库。2、项目开发单位向业务发展局提出清库意见,抄送评审管理局和有关评审局及分行,外汇项目同时抄送国际金融局。第三节储备项目质量分类储备项目质量分类只针对开发库内项目。储备项目质量分类按照项目的竞争强度和客户及项目的重要程度,即《国家开发银行项目竞争形式分类与项目排序指导意见(草案)》(开行[2003]172号文,以下简称《竞争排序》)进行划分,可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A类项目B类项目C类项目1、按《竞争排序》划分为一类项目2、评价分值在70(不含)—100;1、按《竞争排序》划分为二、三类项目2、评价分值在50(不含)-70(含);1、按《竞争排序》划分为四、五类的项目2、评价分值在0—50(不含)。储备项目的质量分类可以随项目实际培育情况,参照《竞争排序》的结果定期调整。如《竞争排序》重新修订,则储备项目质量分类标准重新确定。第四节信息发布业务发展局定期向全行有关部门分类公布储备项目清单及项目开发评审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储备项目公布范围1、向行领导以及综合计划局公布项目储备库全部项目清单。2、向评审管理局、投资业务局、信贷管理局公布开发库项目清单。3、向国际金融局、企业局、各评审局公布其对口行业的全部储备项目清单。4、向各分行公布其对口地区的全部储备项目清单。注意:项目储备清单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第五节优质项目流失预警(承诺未贷项目)一、工作目标建立预警监控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优质项目流失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应对、及时化解。二、基本原则对项目从培育、储备、承诺、合同谈判到贷款支付的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关注在各个阶段项目流失的可能性。三、监控范围(一)已经承诺但尚未签订贷款合同项目;(二)已经签订合同但支付尚未结束项目。四、工作流程(一)各项目预警监控责任人对所管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控,分析流失所处的阶段类别、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化解建议等,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项目流失预警监控周报表》,上报业务发展局。(二)业务发展局将监控责任人上报的情况汇总,通报各评审部门、评审管理局和信贷管理局,定期对全行项目的流失预警监控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并将分析材料报送行领导和有关部门。(三)各评审局对项目流失情况要及时研究,协调各项目开发单位提出对策和化解方案,总、分行联动,做好促进流失项目的转化工作,并及时向业务发展局反馈信息。(四)评审管理局和信贷管理局分别对贷前和贷后项目流失预警和华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协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