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和网上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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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住建规〔2011〕12号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和网上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区住建局、监察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推行网上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充分认清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当前,建筑市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资质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危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结合资格后审和网上招投标,是治理串通投标、虚假资料等市场顽症的有效手段。各地要提高认识,大力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资格后审和网上招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好转。二、大力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1.全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均须按规定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各市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并严格控制补充名录的数量。严禁限制或变相限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内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政府投资工程。2.鼓励、支持在国有资金项目中推广使用预选承包商制度。3.建立预选承包商企业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数据库。企业和人员的业绩数据(包括资质信息、工程信息和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等)在各地建设信息网上专栏公布,永久记录。预选承包商企业应及时做好相关业绩数据的维护工作。业绩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格后审、网上招投标的依据。全市预选承包商(含补充名录)企业与人员信息应实行共享。4.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同步实行资格后审。5.因工程建设需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时,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专业必须使用名录,并应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积极推进网上招投标,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电子化1.建立网上招投标平台,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网上运行。招标人(代理机构)网上办理备案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网上受理备案,招标人网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网上提交投标文件,招投标双方网上互动答疑,评标专家网上远程评标。招投标信息资料以电子档案形式归集。各地在建立网上招投标系统时,应考虑与省、市招投标系统的对接,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2.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活动各参与方CA认证和电子签章体系。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交易主体应办理CA认证和电子签章。一个投标企业只能办理一把CA主锁,可办多把副锁,全市范围内通用,各地不能以CA认证和电子签章等为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3.加强网上招投标系统的硬件设施建设。各地应加强关键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与统筹管理,强化后台管理,逐步构建全市范围内网上招投标系统的运行专网。4.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实行网上招标投标的项目上同步推行施工合同网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后续管理。四、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断规范招标人行为1.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在推广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时,应加强调研,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提高示范文本质量。2.招标人应慎重设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业绩条件,设置的类似业绩条件不得超过2项。规模量化性指标(指建筑面积、造价、长度等)、技术性指标(指跨度、深度、截面积等)的设置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70%。如果业绩数据库中满足招标人设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7个的,招标人应降低条件。3.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多标段同时招标时,不得限制投标人拟投标标段数量,应允许符合组别条件的投标人参与各标段投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同一投标人可中标段的数量和中标人次序。4.经资格后审,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五、改进评标办法,防止哄抬标价和低价竞争1.推行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政府投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等项目,招标人宜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附件一)。超过上述范围的项目,招标人也可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2.结合成本价评审办法,调整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详见附件二)。六、强化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防止评标不公1.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2.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必须采用CA登录。评标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登录次序,经评标专家本人确认,一般由第一个CA登录的本地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全过程的协调工作。招标人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应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费。3.实行远程评标的资格后审项目,应在已建立与我市相同CA认证的地区抽取异地评标专家。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补充或纠正。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原评标专家拒绝进行补充、纠正或者重新评标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补充、纠正和评标。5.评标专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工作不负责任,有迟到、早退等现象,或因工作失误给招投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给予信用考核扣分、暂停评标直至建议清出评标专家库的处理。七、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资格后审项目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存在虚假资料等问题提出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被投诉对象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改变评标结果,招标人不得进行重新评标。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2.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监察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标底价;在工程标底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不可竞争费用除外)作为发包价。关于标底的下浮比例,招标人应当按工程实际情况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和市造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浮动幅度合理确定。2.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并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3.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标底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4.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投标文件中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即可,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举行开标会。6.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不设业绩条件的,可由3人组成)。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参与抽签过程和公证,也可以委托投标人推荐的代表进行抽签活动,采用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报告,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有效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7.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使用专用号牌,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投标对应号,并签字确认。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8.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将与投标单位数量相同的号牌(内含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分别放入信封内,由投标单位按照投标对应号依次抽取号牌,抽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号牌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抽中第二中标候选人号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抽中第三中标候选人号牌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各抽取人在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9.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附件2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综合评估法评标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1.技术标12-16分(中型项目一般为12分,也可仅作合格性评审;大型项目不大于16分)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扣分项,大型项目可选-2分)3.商务标80分4.项目负责人业绩2分大型工程,招标人可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分。5.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大型工程,招标人可按《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定。(二)评分细则1.技术标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项,由评标委员会评分,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技术标的得分。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1)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①合理性分析的评标基准值=标底综合单价;②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偏差率超过+10%~-2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3000元(按工程不同可调整)以上的,每项扣0.02~0.05分,最多扣2分。(2)按苏建设规[2009]4号文进行成本价评审,评审是否低于成本价。3.商务标80分(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清标后,评标委员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苏建设规〔2009〕4号)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成本价评审,对投标报价在成本价以上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0.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2)平均报价与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法开标后,招标人先现场随机抽取下浮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清标完成后,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全部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报价(或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其余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然后将该平均标价按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率(幅度97%到99%,抽取下浮率每档按0.5%计)下浮做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80分,每下浮1.00%扣1分,下浮超过6%的废标。每上浮1%扣2分。不足1%的,中间按插入法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专业的不同,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3)投标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法列入有效报价的每个投标人随机抽取报价调整系数(一般为98-101%),投标人报价乘以抽取的调整系数后的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评分参照(二)3.(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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