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务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许健生(市发改委)提纲第一部分招投标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招标第三部分投标第四部分评标第五部分定标第六部分标后监管第七部分投诉处理第八部分探讨提纲第一部分招投标基础知识一、基本概念二、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基本概念1、原国家计委1994年6月开始起草《招标投标法》,历经5年多时间,于在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以第21号国家主席令发布,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4、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二)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实施办法》);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9、《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4);10、《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的通知》(15);11、《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2、《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40)。(二)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效力等级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一、招标的条件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三、招标方式四、招标(组织)形式五、招标公告的发布六、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七、电子招标第二部分招标一、招标的条件1、《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14号文规定必须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项目资金,完成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审查等前期工作。2、吉府办发〔2015〕14号文第二条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严格实行招标核准、备案和进场登记制度。招标核准: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投标企业资质、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等进行审查核准;备案: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等进行审查备案。进场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核准和备案办理进场登记。二、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1、《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国家发计委3号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计委发布3号令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吉安市必须招标的规模与标准与省相同。县(市、区)不宜过度缩小理由:1、3号令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2、成本(招标成本和监管成本)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三、招标方式1、《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向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取消了议标。2、《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3、《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4、《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5、《招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6、《招投标法》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7、两次流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投标相关规定。9、招标代理机构(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四、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必须具备条件且需经批准)。五、招标公告的发布1、《招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3、《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至少选择一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且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五、招标公告的发布4、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变更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的通知》国家级:四报一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省级:三报一网----《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市级:《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同时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5、时间约束《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工程招标理论时间:资格预审:5+5+20+3资格后审:5+20+3资格预审多五天六、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1、《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1 / 5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