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务讲座2013.8目录一、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其行政监督二、招投标工作流程三、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招标有关规定四、施工招标评标程序及办法一、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其行政监督1.1工程招标范围我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料汇编P1,第三条)1.2规模标准1.2.1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3号)(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料汇编P105,第七条)1.2.2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一)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资料汇编P279,第九条)1.3工程招标行政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解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汇编P202,第二条)《条例》第二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工程,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是否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是等内,不是等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资料汇编P2)(一)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三)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监察部门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二、招投标工作流程2.1招标前项目登记招标人应对工程审批情况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登记。为防止虚假招标,项目发标前,招投标监督人员应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现场勘察,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2.2自行招标的监督备案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相关资料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资料汇编P242)2.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汇编P4)法定媒介的范围“三报一网”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家计委4号令P107)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招标公告栏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版,“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是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河北省分中心。(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资料汇编P239,《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可作为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资料汇编P469》)2.4投标报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我省目前做法为:持企业身份认证锁的投标人,可以登陆“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报名系统实现远程报名,或持企业IC卡到指定地点刷卡报名。登陆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方式: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投标企业采用USB身份认证锁登陆系统评标专家、项目经理采用IC卡登陆系统。2.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书面发售或通过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但应在招标公告或预审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得途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条例》第十六条P742.6编制投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2.7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2.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开标前在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下,从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到场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9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河北省建设条例》,资料汇编P295,第九条)2.10评标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定标的方法进行。2.11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2.12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2.13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14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15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向所在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16发招标投标备案意见书2.17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中“工作记录”。三、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招标有关规定3.1对招标人的要求3.1.1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资料汇编P153第九条)3.1.2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履行项目立项手续;(二)工程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冀建法[2009]261号,资料汇编P413,第八条)3.1.3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七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资料汇编P131)3.1.4货物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七部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资料汇编P174)《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招标内容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政府投资项目事项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审核、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内容即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的依据,也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项目审核批、核准部门应及时将其审核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内容:是指哪些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哪些部分进行招标,哪些部分不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3.2招标项目登记(非行政审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五日前,根据《招投标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招标条件已具备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3.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资料汇编P3)3.3.1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资料汇编P154第十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