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务讲座2015.6目录一、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其行政监督二、招投标工作流程三、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招标有关规定四、施工招标评标程序及办法一、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其行政监督1.1工程招标范围我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2规模标准1.2.1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3号)(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规定:(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2.2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许多地市出台了相应标准。1.3工程招标行政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一)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释义P8)解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释义P3)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工程(固定资产),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是否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是等内,不是等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三)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行政监察部门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二、招投标工作流程委托(自行)招标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签订委托合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并邀请合格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完成合同建设项目文件存档向主管部门报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必要履约能力审查结果异议答复投诉处理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文件存档解决合同争议Ⅰ类:招标Ⅱ类:依法必须招标Ⅲ类:国有资金依法招标Ⅰ、Ⅱ类/Ⅲ类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合同签订后5日内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期3日资格预审程序资格后审程序对资格预文件提出异议编制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投标预备会发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异议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3日内答复Ⅰ.Ⅱ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Ⅲ类: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中标人修改在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公示期内异议,3日内答复3工作日受理30个工作日处理(注如有异议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注:投标人、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0日内投诉;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其中,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时间不算在内文件出售至投标截止至少20日异议在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提交时间自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知道结果10日内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编制、递交申请文件2.1招标前项目登记招标人应对工程审批情况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登记。为防止虚假招标,项目发标前,招投标监督人员应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现场勘察,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2.2自行招标的监督备案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相关资料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2.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法定媒介的范围“三报一网”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家计委4号令)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招标公告栏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版,“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是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河北省分中心。(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可作为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2.4投标报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我省目前做法为:持企业身份认证锁的投标人,可以登陆“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报名系统实现远程报名,或持企业IC卡到指定地点刷卡报名。登陆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方式: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投标企业采用USB身份认证锁登陆系统评标专家、项目经理采用IC卡登陆系统。2.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书面发售或通过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但应在招标公告或预审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得途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条例》第十六条(释义P45)2.6编制投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2.7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2.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开标前在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下,从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到场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9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河北省建设条例》,第九条)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释义P12)2.10评标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定标的方法进行。2.11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2.12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2.13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14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15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