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2012年3月目录2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3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法律(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示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4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5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部门规章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6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7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6条26条12条15条3条20条3条7条17条9条15条16条4条85条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9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目标宗旨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10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简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各行其是,多有冲突。招标人方面:存在规避投标、假招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现象。投标人方面:围标、串标、挂靠投标、陪标的情况较为严重。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代理机构恶性竞争,甚至成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中介。评标专家:一些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泄露招标投标信息。监管方面:政府干预招标投标的情况严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多头管理和地方政策让当事人疲于应对。解决突出问题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11规定了异议与答复制度(投标人可以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3日内或当场作出答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规定(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使用增加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异议前置)评标委员可以提出延长评标时间对招标人权利的限制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12将进行全国性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规定的清理。将制订新的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将推出一系列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予以进一步阐释。配套措施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13《条例》内容和现有法规、规章矛盾之处以《条例》为准《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按《条例》执行《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宽松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具体解释《条例》未规定的按现有法规、规章执行效力目录14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15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原有部分规定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16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有部分规定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17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招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施工货物服务工程建设类型工程建设活动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提示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18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正在制订过程中,预计将在年内颁布实施。可能收回各地方自主制定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权力。可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编制有差别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可能提高强制招标规模的金额要求。提示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19信息网络招标投标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条例》此条内容的出台为网络招标提供了法规依据,必将对今后的招标投标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各项目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等内容,为今后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示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0邀请招标审批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条例》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1邀请招标审批(续)提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招标方案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后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2可以不招标的条件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条例》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3此部分内容与原有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在第四款,相对原有规定范围有所变化,但如何界定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应严格杜绝利用此条款,规避招标的行为。提示可以不招标的条件(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原有部分规定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4关于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条例》特别明确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目前适用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提示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条例》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6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续)此条款明确了招标文件为公开招标过程中必须编制的文件。发改委会同其他部委制订的标准文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提示在使用标准文本的情况下,如何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保护招标人的正当权益?问题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7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原有部分规定《条例》中各条款对时间的要求,除第六十一条外均采用的“日”的提法,提醒各项目注意这一新的变化。提示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条例》此为新增内容,原部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日期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提醒各项目公司注意这一新变化。提示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29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