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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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串标”“围标”企业上“黑名单”2009-12-14发改委法规司四川省成都市加大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笔者日前获悉,对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的企业、单位,该市在严肃查处的同时,还将把其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中,明确几种“串标”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除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以外,对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等等。该市规定,在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并经查实,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将其“串标”、“围标”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至2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违法行为将被作为企业不良记录,由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发布。在高速扩建工程中串标省外3公司两年禁入闽2009-04-15海峡都市报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段,施工招标竟发现串标。串标的是山东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他们的报价文件第200章至700章的清单单价和合价完全相同,连字体格式、页码及版面也完全一样。日前,省交通厅发出通知,通报了处理情况:这三家企业,两年禁入福建交通建设市场。通报称,去年10月,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期内,省交通厅接到举报反映PA2合同段路基土建施工招标,存在围标串标情况。经调查核实,评标委员会发现———山东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家投标人的报价文件,第200章至700章的清单单价和合价完全相同。而且,字体格式、页码及版面也完全一样。省交通厅发函告知3家投标人拟对他们采取行政限制措施,并允许其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3家投标人虽已复函,但理由不充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根据相关法规,省交通厅将这三家外省公司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并暂停准入福建交通建设市场资格两年。省交通厅还将公告这三家公司的违法违规档案,公告期两年。交通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低价抢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个别项目执行招投标各项规章制度不够严格、招评标工作不够规范;个别地方存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等。各从业单位要以此事为戒,依法依规参加投标活动。(记者薛辉)案例一:广东招投标第一案最近,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同省建设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在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展开调查。现已查实该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包工头串标、建筑施工单位出让资质证照、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省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取消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目前,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张文忠、陈暹河已被停职,立案审查,其非法收受的钱物已被依法收缴。省纪委、省监察厅将依照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是广东省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以来查处的首宗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案情: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19945平方米,预计造价74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3998万元。今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经常以“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交往的包工头郑楚辉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即分别到广东省和广州市4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4家公司在未对郑楚辉的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支付;二是广州市其建筑公司代郑编制标书,由郑支付“劳务费”,其余3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占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上述4家公司违法出让资质证明,为郑搞串标活动提供了条件。今年1月郑楚辉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广州市某建筑公司1.5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交易中心两干部泄密为揽到该项目,郑楚辉还有择手段地拉拢广东省交易中心评标处副处长张文忠、办公室副主任陈暹河。郑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张、陈吃喝元乐,并送给张文忠港币5万元、人民币1000元,以及人参、茶叶、香港等物品;送给陈暹河港币3万元和洋酒等物品。张、陈两人积极为郑提供“咨询”服务,不惜泄露招投标中有关保密事项,甚至带郑到审核标底现场向有关人员打探标底,后因现场监督严格而未得逞。串标未成反“投诉”今年1月22日下午开始评标。评委会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于不顾,把原安排22日下午评技术标、23日上午评经济标两段评标内容集中在一个下午进行,致使评标委员会没有足够时间对标书进行认真细致地评审,一些标书明显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未能发现。同时,评标委员在评审中还把标底价50%以上的配套设备暂定价3998万元剔除,使造价总体下浮变为部分下浮,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合理性。下午7时20分左右。评标结束,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总公司。由于郑楚辉挂靠的4家公司均未能中标,郑便鼓动这4家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设法改变评标结果。因不断发生投诉,有关单位未发现中标通知书。评析: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是一宗包工头串通有关单位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筑领域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起到了有效地遏制作用。我国多数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才建立不久,一些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还未健全完善。当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成了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有关人员应十分警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把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将政府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相分离,要针对交易中心建立起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案例二:如此招标是否合法?熟知股市的人都知道,四川有个高科技企业——托普集团,其股票价格一直为股民所关注。而建筑业界也知道,四川华西建筑集团麾下的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以其先后所获的四个建筑业最高奖——鲁班奖而享誉业内。这两家知名企业,目前正为一场官司而纠缠不清。官司反映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建筑市场存在的新问题发人深省。今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二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托普集团下属成都托普华侨高科技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公司)赔偿由于违约而给十二公司带来的种种损失。起因:托普要建总部大楼2000年10月16日,托普公司在《成都商报》上登出招标公告,宣布自己受集团公司委托,拟修建一栋“托普总部办公大楼”,希望有意向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资料报往托普公司法律事务部。10月30日,十二公司收到托普公司发来的该工程的资格预审邀请书,11月4日,十二公司提交资格预审文件。11月18日,十二公司收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11月24日,十二公司提交工程投标文件。参加竞标的除了十二公司以外,还有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四川省机械化施工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总公司等建筑企业。此后,托普公司经组织评标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后,十二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由十二公司承建托普公司的总部大楼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建筑面积为26000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自筹,含土建、水电安装、装饰等,工期为310天,12月25日开工。12月22日前托普公司应向十二公司提供施工场地,等等。合同价款为暂定3000万元。12月13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方面上全权代表托普公司)四川二滩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十二公司发函,称工期尤为紧张,开工日期提前到12月22日,要求十二公司做好施工准备,并准备好相关资料。12月9日,十二公司项目部及相关人员进场,开始做施工准备,初定于12月22日开工。十二公司开始建设临时设施,经托普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意按约进行了降水处理等基础工作。同时为使项目能顺利进行,还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等签订了供应合同等。事情很快发生了变化:短短数月之后,2001年3月22日,托普公司致函十二公司,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4月3日、5月11日十二公司两次致函托普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投标程序合法,合同合法有效,应由托普公司赔偿损失后退场。十二公司称,5月22日,托普公司未取得十二公司的同意,将十二公司在现场的门卫赶走,并砸开工地大门,将十二公司已入场的设备用吊车吊走。十二公司立即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四天后,十二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托普公司向十二公司赔偿临时设施费、人工费、预期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335万元。焦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7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托普公司做了如下答辩:由于本案所涉工程招标程序不合法,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故合同无效;十二公司明知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开工日期应以正式开工日期为准,且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十二公司未按约在接中标通知书后交付保证金、出具保函,且损失证据不充分。被告认为,终止合同是因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因为招标程序不合法。因此,托普集团总部大楼工程招标程序合法与否,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对此,原告方律师做了如下陈述:一、托普集团总部大楼工程不属强制性招标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性招标工程有三种: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显然,托普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其自己办公楼工程不在前三项之列。作为一个非强制性招标工程,托普公司可不经招标确定由国有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十二公司施工,这不违背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故双方所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招投标程序中未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建立和生效。本案招标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进行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开标等程序,整个过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唯一未做的就是未报监督部门备案。那么,这个“未备案”是否影响以招、投标方式建立合同关系呢?《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方律师认为,本案托普公司应在办理招标时报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而未报备案,但《招标投标法》对此仅规定了“应报备案”,并未规定报备案后才生效。故未报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本案招投标除托普公司自己未将招标事宜报政府备案外,其余程序均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不报备案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建立。因此,本案所涉合同有效。据此,原告认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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