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发布)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规范性文件:国家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省级直接发包:苏建招(2001)318号监管方式调整:苏建招(2001)332号苏建招(2001)385号苏建招(2002)27号苏建招(2002)231号苏建招(2003)205号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苏建法(2004)229号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苏建招(2005)580号废标条款:苏建招(2006)224号资格审查:苏建招(2006)372号招标代理管理:苏建招(2006)373号苏建招(2003)65号苏建招(2001)364号评标专家管理:苏建招(2007)360号苏建招(2006)240号网上远程评标:苏建招(2010)343号苏建招(2009)114号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苏建招(2009)140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苏建招(2010)333号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等。二、招标投标活动原则《招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招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3号令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4)…;(5)…;(6)…;(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3号令第3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5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6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3号令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苏政发〔2004〕48号文与发改委的3号令范围上的差别:3号令在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的第(五)款: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我省写为: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没写商品用房。从规模标准看,我省规定的规模标准是:(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50万元)(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仅规定了200万元)(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国家仅规定了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3000万元)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加的)注意:不是依法招标的项目,如果采取了招标方式,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四、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一)招标准备1、依法必须履行的项目审批手续。2、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制订招标计划(或者发包初步方案)。包括的内容有:(1)标段划分。(2)招标方式确定。(3)招标日程确定。4、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6、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二)招标组织1、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2、分发资格预审文件3、进行资格预审4、分发招标文件5、投标前准备(1)现场踏勘(2)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答疑(3)召开投标预备会6、编制投标文件7、接收投标文件(三)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四)合同谈判和签署五、招标事宜的办理者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1条规定:(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2)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3)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规定:(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3)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范围。《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0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名义。《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招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3)法律效果的归属关系。招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招标人。六、招标的方式《招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号令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一项目投资6000万元,其中甲企业(国有占60%)投资40%,乙企业(国有占20%)投资26%,丙企业(国有占0%)投资18%,丁企业(国有占0%)投资16%。国有资金投资=6000x(0.6x0.4)+6000x(0.2x0.26)=1752万元国有资金投资占29.2%如何选择?《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七、潜在投标人的审查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9部委的56号令)的资格预审方法规定2种:合格制(初步审查、详细审查2步)和有限数量制(初步审查、详细审查、评分3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建设部发文(建市[2005]208号)明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江苏省有限数量制的选择方式(1)随机抽签。(2)评分排名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3)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确定投标人。当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6家(含)时,要先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抽取15家单位。审查内容:《招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参加施工投标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苏建招[2003]205号文规定:装饰装修、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资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