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治理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保证公司在试生产、生产、经营过程中,减少和控制“三废”排放,确保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所指“三废”,主要指在试生产、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声等污染环境的物质。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三废”排放管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在本公司接收站区域内进行施工和从事其它活动的外单位及人员均必须遵守本规定。2机构职责与管理2.1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三废”治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环保及“三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公司“三废”治理工作的方针、规定、要求;审定公司的“三废”排放及综合利用规划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公司“三废”治理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等。2.2安全环保部负责归口管理“三废”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2.2.1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有关“三废”治理的规章制度;2.2.2参与制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的“三废”治理内容;2.2.3监督公司“三废”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2.2.4负责与政府部门协调与治理有关的问题;2.2.5参与审查“三废”治理项目。2.3经营计划部在制定中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时制定适合公司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的“三废”治理规划、计划。2.4财务资产部负责对“三废”治理有关财务核算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三废”治理的税收政策问题;负责对总部“三废”治理项目支出的核算及财务监督。2.5接收站运行部负责落实各项“三废”治理工作,对“三废”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把“三废”治理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2.6科技开发部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时,要同时制定“三废”治理技术攻关规划、计划;解决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或原有工艺技术“三废”治理问题。3废水治理3.1总体要求3.1.1公司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级控制、分类利用、达标排放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开展废水污染防治工作。3.1.2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许可证要求规范废水排放口,排放达标废水。3.1.3公司优先采用资源、能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采用先进的节能、节水、高效低能的清洁设备;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3.1.4公司须加强废水和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管理,推进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减量化管理。3.1.5公司应采用节水新技术,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3.1.6废水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选择,应注重先进性、经济性、实用性,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操作简单。3.1.7所有废水收集、存储、输送、处理装置应做好防渗漏设计,防止地下水污染。3.2接收站内废水包括生产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海水、清净雨水。3.2.1生产污水:主要来自各机泵冷却以及检修时排放的极少量废水;3.2.2生产废水:主要来自软化水站及浸没燃烧式气化器(SCV)排水,主要污染物为盐类;3.2.3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来自职工日常洗漱废水;3.2.4海水:来自于开架式海水气化器(ORV)排水,主要污染物为余氯。3.2.5清净雨水。3.3实施清污分流,重点做好装置生产区域的清污分流,建立完善的管网分流设施。完善雨污分流切换、雨水处理和监控等设施。3.4废水污染防治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考核。3.5公司进行装置检修及开停工时,应制定废水污染防治及处置方案,加强异常状态排污管理及应急管理。3.6应做好环保装置的检修和维护,确保排出废水水质的稳定。3.7实施废水污污分治,将含盐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深度回用,含油污水经处理后适度回用或者深度回用,不断降低公司取水总量。3.8做好环保装置的工艺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装置能够发挥最大处理作用,并能够根据水质、水量的波动灵活调整工艺运行参数,确保废水处理后水质满足《山东省半岛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3.9公司应加强废水污染防治过程管理,在保证处理效果的同时,降低药剂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气体排放、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削减三泥等固体废弃物产生量。3.10严格实施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对不能进行达标排放的废水,应设回流设施,重新处理,实现达标排放。3.11做好集液池、事故池等储存设施的防渗、防漏工作。3.12事故状态下产生的事故水,委托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3.13在重点污染源排放点设置余氯在线监控设施等在线监测设备或自动取样设施,加强日常监控与考核。重点做好企业废水外排口的排放监控,确保各排放废水指标准确,达标排放。3.14加强废水污染防治过程自控与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校正,确保准确检测。4废气治理41接收站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4.1.1正常运行时,火炬及SCV燃烧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NOX。4.1.2各工艺站场清管作业和分离器检修时排放的少量天然气。4.1.3系统超压经火炬燃烧后排入大气的废气,燃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NOX。4.1.4接收站场区内的无组织排放。4.2正常运行时火炬及SCV燃烧产生的废气可直接排入大气。4.3公司应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制定清管作业和分离器检修工作方案,减少此过程中天然气的泄漏量。4.4采用密封性能好的法兰并及时更新设备配件,减少天然气的无组织排放。4.5在厂界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无组织监控装置并于环保部门联网,监控接收站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4.6轻烃回收区域锅炉烟气通过15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排放速率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4.7定期开展天然气泄漏与修复(LDAR)工作。4.8接收站卫生防护距离应为装置区外150m。5固体废弃物防治5.1固体废弃物的防止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5.2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5.3优化浮选药剂配方的筛选,增加浮选药剂定量投加措施和有机药剂应用比例,减少浮渣产生量。5.4优化污水处理场生化处理流程,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采用处理效果好、产泥量少的工艺,减少污水处理场剩余污泥量。5.5危险废物内部转运应综合考虑厂区制定转运路线,尽量避开办公区和生活区。5.6对卸出装置区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送至最终处理处置设施之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暂时或临时贮存设施或场所。5.7危险废物贮存时应按其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5.8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原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9职工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5.10污水处理场产生三泥(污水处理场的活性污泥、罐底油泥和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渣),含水率99.5%,属于危险废弃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随意填埋。5.11清管作业时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直接排放到环境,在征得地方环保部门统一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定期填埋处置。5.12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6噪声防治6.1噪声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通过生态设计实现噪声污染源头消除,对已存在的噪声污染源实施治理,实现噪声污染最小化。6.2公司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工艺措施;对于噪声较大的区域,如压缩机工房,采用多孔吸声材料进行吸声;采取减振措施,降低噪声。6.3对高噪声源(如BOG压缩机房、空压站等),除应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设施外,还可利用绿化带等其他方式减弱噪声对环境的影响。6.4进出管采用柔性连接,减少振动噪声;放空口设置消声器。6.5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备、设施性能良好、运行稳定。6.6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时,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6.7应建立噪声污染设备设施标识制度,明确噪声排放水平及执行标准。6.8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厂界噪声监测,建立监测台账。6.9采购足量、适用、舒适的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噪声污染区,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6.10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噪声作业时间。6.11公司每年应组织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听力测试和检查,确保不发生职业性耳聋、耳鸣等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