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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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密法律学习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秘密的范围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标注绝密★30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标注机密★20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标注秘密★10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载体及分类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保护专人机要交换、登记、分发、传阅统一回收、存档、销毁统一使用文件交换袋传统纸质国家秘密载体保护纸质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国家秘密的保护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加装防护系统信息化条件下国家秘密载体保护法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法律责任(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工作秘密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同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可以不予公开或不得公开事项的范畴。工作秘密行政事务工作中的有关领导讲话、请示报告、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函件等,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干部人事信息、尚在酝酿中的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调整方案等,纪检监察工作中有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管理保障工作中的安全保卫、保密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信访维稳、财务资产、专项采购、后勤服务、信息管理等;履行职能中获取的患者个人隐私以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公布的传染病汇总数据,需要按工作秘密管理的,以及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妨碍审计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的事项。泄露工作秘密,会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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