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签约日期:2013年08月日签约地点:南宁市2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正元教师公寓楼(商住楼)。工程地点:南宁市安吉大道3号工程内容:1#、2#、3#楼,共三栋,地下室一层,地面上25层(承包方先进场施工1#楼,2#、3#楼等发包方完善相关手续后通知承包方进场施工)。建筑面积:约5.60万平方米(具体以最后结算为准)。施工工期:500天(以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绿化、小区道路、室外工程、基础土石方、边坡支护、桩基础等)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月日开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日期为计划开工日)竣工日期:从开工令批准日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绿化、小区道路、室外工程、基础土石方、边坡支护、桩基础等)第二条承包范围本项目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土建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给排水、电安装、防雷工程、节能减排、网络线路安装、以及室外水电安装、小区道路、3绿化工程等一系列附属本项目的工程内容。第三条发包方、承包商工作发包商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工程开工前十天。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开工前十天。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他道路的开通时间:工程开工前十天。4、施工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和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十天。5、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十天。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十天。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十天。8、负责协调周边群众关系,工程施工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及临时设施搭设场地。承包商工作1、施工方案工作要求:按建筑有关安全防护要求。2、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按有关环保要求。3、在竣工未交付使用前,承包方负责做好成品的保护,交付后发包方负责保护。4、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按环境卫生要求。5、承包方负责协助发包方办理工程招投标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代发包方垫付。第四条质量指标: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第五条合同价款及合同履约金1、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暂定壹亿贰仟万(¥:12,000,000.00)元(以双方最后实际结算为准)。2、合同履约金: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承包方配合发包方做好项目招标工作(招投标费用由承包方代发包方垫付,招标费用属于承包方的由承包方负责,属于发包方的发包方负责,发包方按发票金额支付。发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时,承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六套)、开工许可证、进场通知书等,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合同履约金人民币叁拾万(¥:300,000.00)元,合同生效。该合同履约金在发包方第一次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返还,不计利息。第六条工程计价方式1、土建工程按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定额》进行结算;水电、防雷、网络线路等安装套用200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定额;所有工程内容的费用计取按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预(结)算文件规定计算;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按中值取费,其余的费率均按费率定额的规定计取,整个项目工程的预(结)算按工程造价支付。5合同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的材料及要超出南宁市外采购的建筑材料,均由甲、乙双方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调查研究市场价,定价签证后进入工程结算。2、国家和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文件规定的曾策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最新文件规定之日起进行调整。(1)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3)2005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4)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费用定额;(5)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6)2007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7)《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11]21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2008]37号。(8)《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9)《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10)《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期的价格信息(有高中档时,取中档)。(11)本工程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6设施四项费用按桂建管[2006]22号文和《南宁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南建质安[2009]11号)规定计算,作为不可竞争措施费。3、非因施工企业造成工程施工中停工、窝工或机械停滞的,其停工、窝工人工补贴按签证当地建设工程劳动力市场参考价格计取,机械台班停滞费按现行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以正式的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为准。4、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工作量进度报告一式二份。工程师收到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核,若工程师不予核实,视为报告已被认可,并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第七条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工程设计变更经设计部门变更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或协议中未承包的工程量,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同意增减工程费用,费率不变。第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方施工到±0.00以上主体框架封顶板面时,发包方按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85%,以后每月25日前报进度表给发包方,发包人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8个工作日为支付工程进度款85%的工作日,拆除外架后7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90%,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好有关验收手续双方结算30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剩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14天内,工程款支付至100%。所有款项必须转帐支付至本合同指定的承包人银行帐户。2、1#楼承包方中标后由承包方负责垫资从基础至地面以上主体封顶,(墙体结构部分),主体封顶(墙体结构部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包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支付工程款;装修工程款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工程总量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因本项目由承包方垫资从基础至地面以上主体封顶,发包方承诺按该项目总造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向承包方让利上浮10%。3、2#、3#楼承包方中标后由承包方负责垫资施工每栋单栋从基础至正负零,发包方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85%结算支付工程款;按单栋承包方从地面以上垫资完成每四层后,发包方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85%结算支付工程款,装修工程按月完成总量的8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工程总量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项目竣工结算时承包方向发包方让利下浮3%。第九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按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方垫资施工完成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包括合同履约金)时,发包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各类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人工窝工等费用)。且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应按已完成工程量的3‰支付滞纳金给承包人,作为资金的占用费补偿给承包人。直至付清本金及违约金。82、若承包方没有资金垫资到封顶(墙体结构部分),发包方按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同时承包方十五天内无条件自行退离施工现场。3、由发包方引起的违约应承担并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每人每天150元,管理人员工资每人每天200元,塔吊每台每天700元、施工电梯每台每天600元、混凝土搅拌机每台每天,30元、小型设备每台每天20元、钢管外架按总建筑面积的工程量,每天每平方米补0.10元计算给承包方材料租金。内满堂架按以完成工程量的面积计算补承包方0.8元每天每平方米为材料租金,模板、放条等周转材料按每天每平方1.5元当月计取。以此类推,工期相应顺延。4、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时:(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节(2)调节不成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该项目的土地做担保,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作为优先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的保证。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方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天,发包方则按欠款总额的银行四倍利息计算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直至付清本金及违约金。但延期付款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发包方同意将地下室及地面以上的住宅按建安成本价抵押本工程物业给承包方,承包方有权处置本物业以抵付应得的拖欠工程款。该物业经发9包方确认具体栋号、层数、房号给承包方后,承包方自行销售或委托售楼部或他方代售,售房所有收入归承包方冲抵工程款,在售房期间,发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承包方办理一切手续。第十一条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或交付。发包方强行使用或交付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发包方在7天内退还承包方质量保修金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两年,发包方在7天内退还承包方剩余1%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无息返还。第十三条保险: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自需要购买的保险各自支付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